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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6名法轮功学员合法经营遭警察罗织罪名非法劳教 |
【明慧网2004年8月2日】河北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黄伟为了养家和几名没有工作的法轮功学员成立公司,合法经营外贸服装及医药代理,遭石家庄河东派出所警察抓捕、罗织罪名非法劳教。公安人员对6名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刑法》243条诬陷罪,《刑法》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及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004年4月13日上午,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黄伟在家中被河东派出所警察扬玉良骗至派出所,随即被非法关押。警察扬玉良又去黄伟的工作室抓捕在那里工作的法轮功学员苗建涛、郑海和邱立英,并把前来提货的法轮功学员卓贵宾及郑海的女友邢立红一起抓捕。警察查抄了工作室的所有私人物品。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有关的法律程序,抓人后24小时内不通知家人,不告知关押在何处、是何原因抓捕。 黄伟、苗建涛、郑海和邱立英等6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在他们绝食绝水的强烈抗议下,于37天后又被转回派出所继续关押,且不允许家人探望。派出所给他们重新录制口供,找人按假手印,罗列伪证非法劳教6名学员。其中邱立英自抓捕之日一直绝食抗议,共40多天生命垂危,派出所仍拒绝放人。黄伟、郑海先后被非法劳教,关押在石家庄市劳教所2大队。邱立英因出现生命危险,劳教所拒收,才被送回家中所外执行。苗建涛在石家庄市看守所遭受种种折磨,包括把手和脚用铁链子连一起,只能蹲着,后结核病复发才所外执行。其余2人下落不明。 黄伟曾于1999年底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劳教3年,罪名是“上访未遂”。而查遍所有法律条款都看不到此“罪名”,只看到一条应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在劳教所,不法警察为了逼迫他“转化”写四书(揭批书、悔过书、保证书、决心书),曾被辗转于三个劳教所非法关押,也被施以酷刑,被“熬鹰”折磨,15天不让睡觉,他头上几处有伤疤,致使精神接近崩溃,生命垂危。 黄伟解教后,在朋友的资助下,经营外贸服装及医药代理,在拖拉机厂宿舍19栋3单元301租一工作室,兼做库房。黄伟把尚未找到工作的法轮功学员苗建涛、被单位辞退的郑海找来一同经营,以维持生活。大法学员邢立红是郑海的女友,两人正筹备婚事,所以常来找郑海商量。邱立英曾在99年底被非法劳教,受尽折磨,三年期满后又被送進洗脑班一年,2004年初才被放回。此时单位早已将她辞退,没有生活来源。经人介绍到工作室代销服装到市场卖,以维持生活。这群修炼人诚实、善良、讲信誉,故而生意还不错。可就是这样一群为了维持生计而走到一起,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修炼人却再次遭到无辜迫害。 依据派出所此次非法抓捕这6名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对照法律整理如下: 1、关于×教问题 此6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劳教是因为“涉嫌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刑法》第300条也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这些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行使立法权。截止到现在,全国人大都没有法定程序认定法轮功修炼者和拥有大法资料的非法性和处罚内容。《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法轮功不是“×教”,以“×教”给大法学员定罪是违法的。其行为按《刑法》第243条,构成诬陷罪。 2、关于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是有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 条,它只针对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且只能在以下法定的7种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其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此6名大法学员采取的拘留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实施条件。在工作室所搜出的几本大法书、大法资料也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其内容也是教人向善、作好的,没有任何不好的信息,更谈不上犯罪。而派出所将此作为“证据”,却又从不将其内容示人,足以证明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在24小时内应把拘留原因和拘押处所通知家属及单位,送达拘留通知书。派出所只强行将人带走,什么都不管不顾。其行为按《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3、关于搜查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会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而派出所人员非法闯入工作室,不行使任何法律程序,便抓人、搜查、查抄私人的书籍、物品、及货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 4、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劳动教养问题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主要对以下几种人收容劳教:(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闹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生产、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此6名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与上述规定中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恢复其人身自由,撤消其劳教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大法弟子讲真象,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派出所的行为还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27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刑法》第2条、第4条、第397条、第399条;《刑事诉讼法》第2、6、42、43、44条;《人民警察法》第1、2、3、4、6、20、22、33、50、条。因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了。 善良的人们,法轮功依照真善忍的原则教人做一个好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受到世界各国人们喜爱,已洪传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在世界各国和政府获得的褒奖已达1600多项。《转法轮》已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和语言在世界广泛流传。法轮功在99年江××公开迫害之前在中国也同样广泛受到欢迎。自江××镇压五年来,法轮功学员一直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各级政府和民众讲着无辜被迫害的真象,唤醒了众多世人的善念和良知。 今天法轮功学员秉承人间法律之利剑,将迫害的元凶--江××及其帮凶曾庆红、罗干、李岚清等在多国告上了法庭,推上历史的审判台,以匡扶人间正义,再现公道。目前江××已在美国、比利时、西班牙、韩国、台湾、德国等国家和地区,被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告上法庭。另外澳洲、爱尔兰、英国、瑞士、丹麦、加拿大、冰岛、芬兰等更多国家的人民正在积极与各国律师联络,将江泽民的罪行公诸于世,加入全球审江的行列。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3年1 月20 日在北美成立并展开调查取证。该组织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在此呼吁所有善良的人们对迫害大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制止,或许一句话、一封信都会给他们一个震慑,从而使他们从罪恶中清醒过来,不再做恶,也是在挽救他们,因为“善恶必报”是宇宙中永恒的真理,请呵护善良、维护正义,您的善心也必会为自己及家人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 河北省劳教委员会,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6号,邮编:050000 石家庄市劳教所所长赵云龙 石家庄劳教所第二大队,地址:北郊赵陵铺村北;邮编050061 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15号) 河北石家庄市河东派出所,地址:建华南大街33号,邮政编码;050000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20/51548p.html) |
成文:2004年08月01日 发稿:2004年08月02日 更新:2007年09月30日 13: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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