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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犯罪恶人 向公、检、法人员讲清真象


文/湖北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8月19日】我永远记得九九年七月十三日,这天是我最幸福难忘的一天,这天我進了大法之门。七天后,江氏提出三个月里要把我们经济搞垮、名誉搞臭、肉体消灭,使人听了心惊胆颤,这就是历史上最邪恶最残暴的独裁者所言。五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法轮功如今已经传到世界六十多个国家,江××在多个国家被告上法庭。

五年前,我学法七天,动作没学会,江××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炼功点就被破坏,《转法轮》书也被偷,我与同修断了联系。直到2002年正月才与同修联系上,我才开始接到师父经文,才知道师父要求弟子做好三件事。我请了八位同修来我家,被恶警全部陆续抓去,每人罚四至六千元不等回家。我被邪恶强制做了十八个月奴役。2003年7-8月份,我们在湖北沙洋劳教所二大队拔花生,沙洋三伏天的气温高达40余度,中午都在露天吃饭,不准休息,每天干十几个小时的高温作业,好多人中暑,我给他们救活三个。我们除了把三大队的农活干完,经常外出帮十几里外和农民拔花生,拔一亩地花生包摘上车150元钱,还拔萝卜……。农闲时又要给厂家生产加工工业产品,通常晚上12点甚至通宵。在劳教所,我们经常遭受吸毒犯人的毒打,恶警还说什么打死叫“自杀”。

2003年12月我出狱,多亏同修帮助联系,让我在短短几个月里,认真学习师父讲法经文。师父要我们今天在常人中符合常人状态修炼。杀人放火都不管那就是心性问题。我悟到我们应该向法院起诉,向检察院控告迫害者。江氏邪恶流氓集团做了这么多坏事,打死打伤这么多同修,劳教所、洗脑班魔窟里还关着那么多同修,大家都不出来说句公道话,这对得起师父、对得起被迫害致死的同修吗?大家还算是大法弟子吗?不管不等于是在配合邪恶吗?不就是承认了旧势力的安排了吗?修炼人打官司不是为了赢得钱为目地,而是为了向更多的人讲清真象,向公、检、法上诉也就是向他们讲真象,揭露邪恶。

后来受同修控告邪恶之徒的迫害启发,我跑了几家书店,买齐常人法律(宪法、刑法、诉讼法、赔偿法),现将相关的宪法条文摘录如下,供国内外同修参照。我是根据2004年3月14日版宪法摘录的,目地让同修都知道应该怎样把握,做一个真正的修炼人,都能堂堂正正的走出来向世人讲真象。了解宪法后,如何应付邪恶,并能理直气壮去找公、检、法,向他们诉讼。

宪法总纲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大家知道,中国大陆将近亿人修炼大法,为什么长期被江氏邪恶集团迫害呢?这是不是江氏在违反上条宪法呢?

第二章三十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们修炼人无缘无故被抓这叫平等吗?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九九年春4月,天津动用武警无故抓捕修炼人45人,那里的同修找市政府要求放人,而天津市政府向中央推。大陆已有亿人修炼,都知大法这么好,得到消息,去了1万人上访怎么能说多呢?去的人没喊口号,更没有游行,只是静静坐或站着等待总理的处理。难道这也叫“围攻中南海”和“扰乱社会秩序”吗?这不正好符合三十五条宪法规定吗?请问错在何处?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五年多来,不法人员不知绑架过我们修炼人多少人次,他们抓我时什么证据都没有,更谈不上逮捕证。流氓集团头子害得我们同修亿万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背井离乡、打死打伤不知多少万人次?就湖北通城县一同修家人被抄家15次,拘留关押4次、進派出所、劳教所四年之久。大家说说这又是谁违反宪法?又是谁在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003年元旦那天,我们在湖北狮子山劳教所,寒风刺骨,气温低到零下6度,而恶警逼我们全部一丝不挂面壁十五分钟。我们一些六十多岁的老人是多么难受呀!晚上加班加到12点半,饥寒交迫、肚子空空,想喝口热水都喝不上,好多老人通宵都睡不熟,更睡不着,这种行为还不算对我们人格的侮辱吗?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们每写一封信,都得经过吸毒犯人检查;现在我们在社会上打电话随时都有便衣跟踪;多少同修为打电话被绑架進洗脑班、劳教所。这也叫受法律保护吗?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一条说明法轮功学员对迫害者進行检举、申诉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成文:2004年08月18日  发稿:2004年08月19日  更新:2004年08月19日 13: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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