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8/1/80761p.html |
云南省曲靖市大法弟子王宇平致检察院的信 |
【明慧网2004年8月1日】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王宇平,女,今年54岁,曲靖汽车运输总站退休工人,是一名法轮功学员。 2000年1月30日早上,我和六位法轮功学员在麒麟花园晨炼,再次被市公安局非法关押,以“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判处我劳改三年。且不说这个罪名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先从我个人行为来讲,我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集会自由,这是《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我们国家不是讲“依法治国”吗?《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都视为无效。市公安局对我们法轮功学员所做的包括抓捕、拘禁、抄家等等所谓的一切“处罚”依据都是由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颁布的“六禁止”通告,公安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立法权,并且,此通告完全是违背《宪法》的,既然是违宪的,按照宪法原则它就是无效的,而作为头戴国徽的执法人员的公安民警能不具备这点常识吗?他们竟然拿着这个无效的通告,肆无忌惮的抓捕、拘禁、关押,还说他们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他们不许我说话、申诉,甚至连他们为我指派的律师提出质疑,都被法院驳回,宣布无效。试想这个所谓的罪名, “组织”两字本身就大有问题。当时正处于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谁都知道出来炼功意味着什么,这不是请客吃饭、游山玩水。一个“组织”动员,别人就会陪着你坐班房,蹲大狱吗?这必须要本人十分自愿,来不得半点勉强的。这些具体的详细的真实情况,可查看当时市公安局所做的笔录,也可向这些人重新调查。 再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个成文的法律规定,说法轮功是×教,也就是说,在我国唯一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没有给法轮功定性。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说法轮功是×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只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而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教”,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诬蔑法轮功是×教,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许可权,是不合法的。因为个人意志决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既然如此我这个“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该当如何解释,到底我组织利用了哪一个×教组织呢? 从监狱回家后,2002年6月我被强迫参加“转化学习班”,2003年9月我再次被骗到学习班转化,我是修炼真、善、忍的人,要让我转到哪里去呢?从法律上讲,逼迫我参加什么学习班,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只希望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我信仰“真、善、忍”,只想做一个好人,我没有做错任何事,却要被带去强行转化,改变我做好人的愿望,这不仅是对我信仰自由的侵犯,对我人身自由的侵犯,更是对我人格的侮辱。法轮功学员同样是中国公民,为什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保障呢?为什么我们的权利就可以随便被践踏、被剥夺呢?! 我的诉讼请求: 1、1999年7月20日,市公安局对我的非法抄家和非法拘禁、审讯是违法的,要求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和将所抄走的《转法轮》等大法书籍如数归还。 2、2000年1月30 日在我们晨炼时强行将我抓捕、关押,并以“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我劳改三年,无任何法律依据,我要求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我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一切损失,给予补偿。 3、本申诉抄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监狱局,云南省女子第二监狱,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公安局,曲靖市610办公室,曲靖汽车运输总站。 |
成文:2004年07月17日 发稿:2004年08月01日 更新:2004年08月15日 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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