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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副总领事拒交罚款 加法庭下令扣押诽谤者银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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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拒交罚款,安省高等法院下令扣押其银行资产
    【明慧网2004年7月29日】(明慧驻加拿大记者报道)日前,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向中国银行发出扣押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的相应资产的通知,因为潘新春没有听从法庭判决,拒绝付给受害人赔偿费。

    * 潘新春在加拿大首宗涉及领事官员的诉讼案中败诉

    潘新春曾在2003年4月25日的“多伦多星报”上诋毁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2004年2月3日,加拿大法院安省高等法院认为,诽谤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的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无外交豁免权,并认为潘的“恶意行为已经超出了领事人员的职能范围。”潘被判罚10,000加元作为契普卡的诉讼费,并判罚诽谤者1000加元作为给受害人的象征性补偿。

    该诉讼案被加拿大法律界权威人士认为“开加拿大司法史先河之案”。在此案之前,尚无起诉驻加拿大的外事官员的案件。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马特斯曾如此评价该案,“即使是缺席审判,法官也必须为签署的判决书感到满意了,至少在这方面有了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a prima facie case)。”马特斯律师说,如果外交及领事官员为反映他们政治首脑的立场,而传播国家发起的仇恨,那么一旦煽动仇恨之词脱口而出时,他们就再也逃不过被起诉的命运。至少在一些情况当中,因为他们身在海外,那里的法律系统能够处理他们的仇恨犯罪。

    * 江氏强权面对加拿大法律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这一判决。判决下达后,中国官方通过多伦多当地的一家律师行向法庭及加外交部表示“这一极端严重的事件潜在的后果将威胁到加中关系。”并称,“不论是中国政府还是潘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加拿大法庭命令的限制。”

    在潘新春拒绝付罚款给受害人后,安省高等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向潘发出债权扣押令。同日,契普卡所属的法铭德律师行(Fasken Martineau)通知中国银行多伦多分行冻结潘在该行的帐户。

    契普卡的律师行证实,加拿大中国银行总会计师及合规官David陈在7月15日回复,称该银行没有可抵押潘新春债务的资金。7月20日,当契普卡的律师行向David陈跟進此事时,他说中国银行目前不再管理潘新春的帐户。但由于目前的隐私法,他不能透露任何有关潘新春帐户的细节。

    契普卡表示:“这个案件所反映的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中国的驻外代表持续的在加拿大对政府、媒体、及社区進行对法轮功的仇恨宣传。中国政府及其驻外代表不能以豁免权为由来违反加拿大法律或攻击加拿大公民。”他强调:“这里不是中国。”契普卡表示,他将要求法庭传讯潘并進行资产审查(judgment-debtor examination),届时,潘必须对法庭宣誓,说明他的资产现状,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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