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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头道河乡不法之徒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分事实 |
【明慧网2004年7月29日】头道河乡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西部山区,99年7月以来,因为那里法轮大法学员人数众多,也使那里对大法学员的迫害显得更加严重。我们写下此文仅让人们知道那里对大法学员的一切不公平,以及他们的违法行为。同时希望大家不被江氏谎言欺骗。 99年7月22日江泽民未经任何法律条文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开镇压法轮大法。制造各种谎言栽赃陷害欺骗群众。挑起人们对法轮大法的仇恨。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不是宗教,但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公民……”(可见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是非法的。) 在头道河乡由副乡长王树庭带头,派出所李福全协助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洗脑班共办了三次。第一次是7月末的一天在乡中学,有1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逼迫参加,当时宣读江泽民的违法条文,强迫学员表态。当天结束。第二次是9月下旬,乡政府及派出所将曾经上访的法轮功学员40多人绑架到乡中学,强行播放谎言录像,强迫放弃信仰,但未得逞。为期8—9天。第三次是99年10月25日,也是在乡中学,有20多人,强迫法轮功学员保证不上访,每人罚款200元。 另外,乡长王树庭、派出所所长李福全在2000年元月5日,以澳门回归、怕法轮功学员上访为名,将12名法轮功学员骗至乡中学非法关押,直至14日才被释放。 宪法规定人民有上访表达意见的权利。公安部却下达了法轮功学员不得上访的违法通知。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公安部严重违反宪法,是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依照上面命令迫害大法弟子就是犯罪,也必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头道河乡有18名法轮大法弟子因和平上访被派出所所长李福全送進看守所,非法关押、罚款。被他送进看守所的有:(见下表) 恶警李福全以散发真象资料为名迫害大法弟子: |
成文:2004年07月28日 发稿:2004年07月29日 更新:2004年07月29日 01: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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