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4/80157p.html |
湖北大法弟子控告政治打手迫害大法弟子的违法行为 |
【明慧网2004年7月24日】据湖北消息,近来全省有多起绑架大法学员的事件发生。被绑架的大法学员被当地非法关押后,集中强制送往省洗脑班洗脑。据悉,近日湖北黄冈由于省610系统不法官员派专人督办,劫持数十名大法学员,加上单位的帮教人员、610等专管打压法轮功的部门人员一行共70余人前来湖北省武昌洪山洗脑班,欲对大法学员进行强制洗脑,每人费用数千元。湖北大法修炼者对此种行为表示强烈抗议,他们认为,这种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对大法学员进行强制洗脑的行为,是公然践踏国家宪法的犯罪行为;也是江氏集团罪恶行径的见证!这种行为是江氏指挥下的中国特色,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会有这种荒谬绝顶的以权势代法治的政治迫害。在此,湖北大法学员向全世界人权组织发出控告,控告湖北及黄冈610、国安、公安、分管政法及所有参与迫害的不法官员: 一、对大法弟子的洗脑,直接违犯国家《宪法》和有关国际法。众所周知,国家《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所有法律法规都应服从于本国的《宪法》。请看中国《宪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轮功学员是中国公民,应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各自在遭受了不同的迫害下,坚持向人民讲清迫害真相,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和平理智行为,他们没有一句政治企求,是在依法上访无门、炼功被抓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反对人权迫害的方式,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宪法。而且受害者在人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逼以法律自卫也是完全合法的。 二、610不是执法机关,对法轮功的一切所为都是违宪的。 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了610办公室。它凌驾于政府和法律之上,尤其是凌驾于宪法之上,专门负责策划、布置、指挥迫害法轮功,理应受法律的制裁。虽然现已更名,但仍是迫害法轮功的专门机构。 在此,正告湖北黄冈的执法机关及有关责任人,法轮功修炼者用各种形式讲真相完全是和平理性的合法行为,真正违法的是江氏集团。他们从上至下施压,想把你们拉向罪恶的深渊。几年来,你们应该清楚,事实上,针对处理法轮功的所谓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某个当权者的意图和暗箱操作的口头指示或政策,操纵国家机器系统的镇压。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也不会有这种情况。现在中国依法治国仅限于口号,尤其在法轮功问题上,谁也不敢公正执法。但历史的洪流绝不会按政治的需求发展,历史上的教训早就证实:政治运动是从不讲法律的,从来都是血腥的,不讲道德的,历次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如果你们真正理智清醒的用法律来衡量,用道德良知来思考,就应该清楚迫害法轮功绝对是有罪的,那么凡是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是不是很危险?上面发的话可没有留下凭据,可下面的迫害行径摆在人们面前,人证物证俱全可是铁的事实。现在法轮大法已走向世界,被公认为高德大法!十多个国家的民众早已将江氏集团告上了国际法庭!你 们也有很多人有机会出国看到了世界的形势。也许你们认为这在中国不可能,也许你们为了官职的需要,但你们必须清楚的是这都不能代表法律。你们不信神,但你们应该知道善恶有报的因果关系。要当官,就不要只顾眼前的暂时利益,做害民乱法的昏官,这样的官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而当一个为民做主的清官,积下厚德才是长久的做官之本,永久的福德回报,深受人民的爱戴。我们相信各地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都能够依照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用自己力所能及方式抵制迫害,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 |
成文:2004年07月23日 发稿:2004年07月24日 更新:2004年07月24日 2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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