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19/79723p.html


再论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严重违背中国《宪法》、违反《世界人权宣言》镇压全国法轮功群众的非法性


文/中国大陆律师

【明慧网2004年7月19日】

一、倒行逆施之镇压事实

公元1999年7月,進任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出自妒嫉,私欲、反人类的本性,伙同帮凶罗干、曾庆红等,超越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顾中央政治局绝大多数的反对,玩弄野心家、阴谋家的伎俩,玩弄封建、低能、邪恶的整人之术,一意孤行,并不顾联合国通过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宣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月日12月16日通过,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明确规定与要求和中国《宪法》的规定,利用国家军警、公安、国安、检察、法院、民政、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国家机器,开始疯狂、血腥的镇压全国近一亿人的法轮功修炼民众,它利用干部人事,财政等权力利诱、指使操控,强制全国宣传机器,新闻媒体造谣,诬陷、强制舆论导向,栽赃陷害、欺骗全国人民及世界人民,强奸民意、党意、政意,谎言铺天盖地,颠倒是非黑白;对所有信仰真善忍法轮功的善良民众進行非法拘捕,关押、劳教、劳改,酷刑折磨、强行洗脑,敲诈、勒索。强迫法轮功学员写“保证书”、“悔过书”、“决裂书”。江泽民流氓集团不准民众信仰真善忍。不准修炼法轮功,恐怖充满全国各个角落。现在,中国各地的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精神病院、劳教所、监狱及劳改农场内,还关押着大量信仰真善忍的群众,残暴的镇压还在继续。

五年来,在江泽民的主使下,罗干、曾庆红与全国各级610上窜下跳,兴风作浪;罗干利用中共政法委书记的名义,疯狂地、创造性地操控全国610办公室及政法各部门系统。指使公安警察、国安特务监控信仰法轮功的群众,监听、偷听所有法轮功群众的电话与一切通讯工具;非法截留、撕拆、检查法轮功群众的邮件;任意侵入法轮功群众住宅,恐吓,勒索。它们还在全国各个市、县、区、长期办洗脑班,任意绑架,关押法轮功学员,强行转化,强行洗脑,不准任何人信仰真善忍(只能信××党),進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残酷迫害。若不转化,就判劳教或劳改,或摧残折磨致死;死后它们不按规定通知其家属,擅自火化,不履行法定的程序。若有人知道自己的亲属已死去领骨灰,恶警们还恐吓、威胁,要求必须交住院费、医疗费、火化费、看护费等诸多项目的高额费用,才能领到骨灰。就这样对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的亲属進行敲诈勒索。

再者,全国各级各地的党、政、人大的信访部门都成了公安局,警察局,特务机关。一進到这些信访部门只要你是为“法轮功”信访,马上就走不脱,公安警察就立即的将你押進派出所,進而关到看守所,再進而就送到劳教所或非法审判。進行迫害摧残。它们的宗旨就是:从精神上摧垮你,从肉体上折磨你,消灭你!然而,这一套邪恶的手段,并不需要公安及各级政法部门办理法定的手续,只要是“炼法轮功的”就不需要遵循任何法定的程序。视国家法律为无物。

二、江泽民一伙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违背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

1、江泽民一伙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

按照中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国性的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立法权及审议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然而众所周知:在1999年的7月20日江泽民一伙在全国规模空前绝后地镇压法轮功的前与后,国务院及工作部门并没有作出认定(决定)“法轮功”的性质或取缔的决定;况且在同年4月25日,万名法轮功群众出自信任和依靠人民政府,因故到中南海旁府右街国务院信访办和平上访。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出面接待信访代表,并明确肯定了信访群众的信访要求是合法的,并且,立即指示、责令公安部门解决,落实问题,信访群众就随即很快离开了信访办。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及要求没有超出规定;按照《宪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出面按待信访群众并处理了信访问题这也是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况且,这一信访“问题”已由朱镕基总理解决落实,作了指示,表明了国务院的态度,并且,之后直到7.20镇压前,法轮功群众一直没有再去国务院信访办继续信访,鉴于此并不存在“问题”。可是在同年6月,江泽民一伙目无国务院总理的决定与意见,别有用心地组织成立了镇压全国法轮功群众的“610”办公室邪恶组织。7月20日动用全国财力、物力、人力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疯狂的抓捕镇压修炼法轮功的亿万群众。那么人们要问:江泽民一伙的这一行为出自于哪个法律和国家《宪法》哪一条规定呢?没有,根本没有!

综上所述,江泽民集团镇压法轮功的这一事实行为,完全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他们个人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了对法轮功群众的残酷迫害。

2、江泽民集团镇压法轮功的违宪性十分严重

基于前述,认定或决定全国性事项,依照《宪法》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并且只有国务院才有权作出。那么,江泽民是以什么职务或身份作出的呢?——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吗?请看我国《宪法》:共产党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构,宪法没有规定或授予“共产党”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权力。故而,江泽民以中共总书记的身份作出的“取缔”镇压法轮功是没有《宪法》根据的。——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吗?那么也请看《宪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93—94条,也没有任何规定。——以国家主席身份吗?《宪法》第三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即79—84条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或授予“国家主席”这一权力。相反,《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的工作应当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为,并且,规定了明确的工作范围及职能职责,不具行政决定处置权。

由此可以看出,江泽民当时虽身任三职,三职中任何一职都不具有行政决定权。另外江泽民于1999年10月到法国访问期间,在答记者提问时,曾信口雌黄的冒出“法轮功”是“×教”,由于国内媒体的跟风,一股狂风就将法轮功说成为“×教”,这也是江泽民十分严重的违宪事件!江泽民的所作所为,都没有宪法根据,纯粹是它个人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依宪不能代表或强加给政府。再者,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国务院及负责人并没有作出认定或决定法轮功是什么,也并没有作出或表示“取缔”等意见。江泽民一伙对全国法轮功群众的镇压,不属于国务院的决定,当时也没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即便是人大常委会有授权,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因这类权能权力只有国务院依宪拥有并行使);江泽民一伙的这一行为不具《宪法》根据,更没有法律根据,完全是非法的。

江泽民一伙对法轮功镇压,在中国历史上是十分严重的乱法,乱政的倒行逆施的大规模残害百姓反人类的犯罪行径。

3、江泽民一伙镇压法轮功严重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部分与第一至三十条的全部规定与要求,江泽民集团凌驾于国家政府越权作出指使镇压全国法轮功群众,都是与该《宣言》相悖的,况且,《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人人享有的并且应当得到政府保护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通信通讯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这些权利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当无条件的在《宪法》与法律中明确作出同样规定并保障实施。

虽然我国《宪法》中也规定有如“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等权利,但江泽民一伙出自于邪恶的本性,却不把《宪法》当回事,以党的领导高于一切为幌子,任意凌驾国家机关,毫无节制的发泄私欲、私愤,不计后果,更顾不得国际法的规定。它们的罪恶行径严重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况且,十分严重的践踏了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再则,江泽民一伙还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第一条到五十三条的全部规定,赋予每个国家每个公民的所有权利,中国公民都应当享有,政府还应当制定出具体措施保障实施。但是,江泽民集团5年来的全国性的疯狂残暴的镇压,把中国大陆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的亿万公民的这一系列权利都剥夺了,践踏得粉碎。江泽民一伙的所作所为都是史无前例的,残暴邪恶至极的。它们的罪恶行径严重的伤害了全中国善良的人民。它们镇压法轮功的借口,完全都是恶意编造出来的,它们利用驱使御用媒体(如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等)造假、谎言开路,栽赃陷害。另一方面不让受害公民上访,不准任何人给法轮功及受害人说句公道话,不准百姓查看法轮功的有关书籍。完全剥夺了全国十几亿人民的知情权。只许它们一伙利用国家财力、物力国家机器造假、一言堂,强行推销它们的谎言。不准任何人说假、谈假、揭露假。这持续五年的镇压运动,不但给全国亿万法轮功群众及亲属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给全国十几亿人民心灵深处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伤害。江泽民集团违反《宪法》,违反《国际法》的倒行逆施的罪恶行径,终究要它们承担这巨大的历史责任,终将会得全世界人民的公审!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4/50601p.html)

成文:2004年07月17日  发稿:2004年07月19日  更新:2008年04月26日 00:56:10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8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