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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律反迫害收集证据问题的交流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7月13日】邪恶迫害大法从开始就是错的,就象网上同修所谈的那样:1、“×教”应受到处罚,2、法轮功是“×教”,3、所以法轮功应受处罚。在这个三段论中,最重要的一环——2、法轮功是“×教”是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说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认定的。所以本身就是非法的,更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而后对大法及大法弟子的任何打压,无论如何操作都是违法的。作为大法弟子是根本不承认的。这个前提我们应清楚。这不是笔者今天所谈的问题,我所想谈的是我们至少应收集下面几方面的证据:

一、超期关押问题

许多大法弟子在被抓到释放、教养及判刑前,都曾被超期关押,这已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甚至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在被抓后到释放(或批捕)前不得超过37天。

二、罚款的问题

公安局所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200元,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后必须立即返还。

三、殴打及侮辱大法弟子的问题

法律禁止警察打人,也不许警察变相打人(或唆使犯人打人),禁止侮辱人格。
四、程序违法问题。镇压之初,几乎所有对大法弟子的迫害都没有履行基本的法定程序。比如:警察或其它工作人员未经大法弟子许可擅自闯入大法弟子家;未出示(或没有)搜查证就搜查;没有传唤证就硬把大法弟子带走;没有拘留证或逮捕证就把大法弟子强行抓走;搜查大法弟子家后没有清单;做出教养决定时不给予大法弟子辩护权、申诉权、复议权及起诉权。对大法弟子判刑时开庭不通知家人,剥夺大法弟子的陈述权、辩论权、上诉权等等。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许多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恶人想抓就抓,想教养就教养,想判就判。完全凭恶人的主观意愿。无论怎么讲,仅凭“他(或她)还炼法轮功,就抓、就教养或就判,这肯定是事实不充分,证据不足。

六、洗脑班问题

把人强行抓去“教育”、“转化”这完全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除非个别同修被骗主动去之外。在大法弟子不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谁抓的,谁参与的,都是违法和犯罪的!

七、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的问题

“610办公室”里可能有政府的人,有政法委的人,也有乡党委的人(或县党委、市党委人),从法律上讲,除了公检法司外,任何人无权提审人,也无权接触被关押的人,事实上许多政法委的人(或其他人)审大法弟子,诱骗或威胁大法弟子,这都是超权及滥用职权,是违法的。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官员竟把大弟子抓起来,审讯和拘禁,这已构成犯罪!

八、邪恶违法文件、密令等问题

其实99年7、20前,许多地区已把大法定为“非法组织”,此后,邪恶的文件、密令不断,全是违法的!

九、邪恶迫害大法的其它方面证据

上述的证据,尤其书面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别被恶人毁坏,必要的话复印出来,把原件保管好,方便的时候或者今后交给明慧网“迫害物证收集委员会”。同时,大法弟子的亲身经历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是邪恶抵赖不了的!

早在2001年3月4日,师父就预言:“这段时间邪恶在被利用时虽然能逞凶一时,最终将在可耻中收场,因为在正法过程中它们注定是被淘汰的生命。”(《精進要旨》中《强制改变不了人心》)过去邪恶无所顾忌的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到头来都是给它们自己受用的。

由于法律掌握不精(非专业人员),肯定有遗漏及失误之处,诚望法律界同修补充和圆容。

成文:2004年07月12日  发稿:2004年07月13日  更新:2004年08月13日 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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