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10日】(接上文)※ 根据法律,可以逮捕,监禁煽动反人类、群体灭绝的领事级外交官
马特斯说,领事官的豁免权比外交官的更有限。可以以任何一种罪名起诉领事官。仅有的局限是,除了严重犯罪外, 不容易将他们逮捕,并拘押候审。加拿大法律定义的严重犯罪是指可能被监禁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罪。因为煽动反人类罪的刑期最长可判终身监禁,宣传和鼓吹群体灭绝触犯刑律的最重可判五年以上监禁。所以一个领事官因为这两项触犯刑法的,可以被逮捕,监禁候审,而没有任何豁免权。
马特斯在引用“领事关系维也纳公约”中豁免权规定时,说“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护国家利益的活动要在国际法限制范围之内的警告,而国际法是禁止煽动仇恨的。”
接受国总可以将一个外交官送回国,撤回他(她)的信任状,并称这个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这种撤销会伴随发给发送国的要求:回国后起诉他(她)。据马特斯介绍,禁止煽动仇恨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族歧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在反对群体灭绝国际会议上,国际社会同样禁止煽动群体灭绝。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中也禁止引诱反人类罪。罗马规约中第二十七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中规定:
(一)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对任何人都没有豁免权。而且,法庭的权限既适用于签约国又适用于犯罪发生的国家。因此,即使外交官所代表的国家不是签约国,例如中国,但是,他是在签约国,如加拿大犯了煽动反人类罪,那么,他仍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马特斯律师认为,“官方身份的无关性”中关于无豁免权的规定使得在缔约国内犯罪的外交官无法逃脱法网。对于民事诉讼,除非领事或外交官辩护,否则,原告就因被告缺席而胜诉。国家豁免权法案中,没有关于领事和外交官的部分。
※ 开创加拿大司法史先河的潘新春案
马特斯认为,在加拿大司法史上,尚无起诉大使及领事官员的先例。乔-契布卡起诉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一案开创了先河。2004年2月,乔-契布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赢得了诽谤案的诉讼。潘新春拒绝为自己辩护,他们判罚一千加元和承担诉讼费。
马特斯评价说,“即使是缺席审判,法官也必须为签署的判决书感到满意了, 至少在这方面有了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a prima facie case)。法律就是这样的,在没有任何可对照的先例的情况下,像乔-契布卡起诉潘新春的案子一样,可以建立这种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
※ 终止外交人员煽动仇恨、引诱反人类犯罪的方式
马特斯提出的第一个惩罚方式是禁止入境。加拿大移民法禁止任何犯有煽动仇恨或引诱反人类罪的人员進入加拿大。马特斯称,关于在加拿大以外的犯罪行为的同谋犯受到一个很低的标准的制约。对于曾经在加拿大国内犯罪的人,在对其不予承认之前,就必须控告他们。在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煽动仇恨和群体灭绝均是可起诉的犯罪。
“在進入加拿大之前,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足以使人相信,一个来加拿大执行公务的外交或领事官员曾经犯有煽动仇恨或群体灭绝、引诱反人类罪,那么这个人就不可以進入加拿大,”马特斯解释说,“那些散播仇恨的人很可能继续传播仇恨。散播对少数可识别的人群的仇恨会危及到他们的安全,進而危及加拿大的安全。”
马特斯提出的第二个方式是追究传播仇恨的媒介。仇恨宣传需要传播者,如果没有讲坛、出版物、媒体等媒介,煽动者只能亲自和那些能接触到的人,或到大街上煽动仇恨。马特斯说,即使外交官、领事官有豁免权,但是,那些媒介没有。
为此,马特斯举了三个例子:1、当一个外交或领事人员给报纸的编辑写信,而那封信是煽动仇恨或诋毁性质的,那么如果这家报纸刊登了这封信,不管写信的外交人员有无豁免权,那么这家报纸就有煽动仇恨或诋毁罪。2、当一个大学或旅馆明知道一名外交官或领事官要说什么,而且明知道该官员违反了法律还为其提供讲台,该事件的主办者将被控同谋,无论演讲者本人有无豁免权。3、如果仇恨宣传被政府官员张贴在网站上,倘若主办该网站的,以及主办其他网站但提供该网站联接的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已经被告知该网站有攻击性材料,但仍拒绝采取相应措施的,那么这些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仍然要为其進行的仇恨宣传负责。
马特斯说,终止煽动仇恨的在最终目标是终止煽动,而不是中止仇恨。如果传播仇恨的通讯方式被窒息了,刺激本身也就被终止了。
马特斯提出的最后一种方式是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他说,民事补偿的优点是允许私人主动指控。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发起抵制诽谤的行动,而无需政府批准。而个人起诉煽动仇恨或群体灭绝的话,往往需要检察总长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