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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阳县退休教师傅可姝遭受的迫害


【明慧网2004年5月30日】

尊敬的法官、律师先生们:

你们好!

我叫傅可姝,家住中国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中山街115号。我是开阳县第一小学退休教师,出生于1952年3月。

我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孩子们的吃、穿、教育费用高,我和丈夫的收入难以承受,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加之工作上的压力使我脾气越来越坏,经常和公婆、丈夫吵架,家庭已发展到濒临破裂的边缘。我的身体也越来越坏,长期白血球降低、血小板减少、身上四处出现紫斑、四肢无力;经县医院胃镜检查发现胃已快穿孔;我还患有肾炎,全身出现浮肿;因还患有轻微的风湿性心脏病,经常出现心悸、心慌;另外我的妇科病也特别严重。成年累月中、西药不断,每年至少挂床住院1—2次,每次要花单位和自己上千元的钱。我为了给别人减少麻烦,学会了自己给自己打针。在上课期间由于我无力站着,曾经晕倒在讲台上。

病痛的折磨使我无法坚持上课,1998年,我提前办了病退。退休后回重庆,堂姐向我介绍了法轮功神奇的功效,于是我开始了修炼。通过几个月学习《转法轮》和炼功,我满身的疾病奇迹般的消失了,心性也变好了,家庭也和睦了;于是我把节省下来的医药费中的1000元给开阳一小的特困生,其余拿去做些善事帮助穷人。

我对当权者迫害法轮功很不理解,2000年5月9日我和同修李某坐火车去北京请愿,刚到天安门就被警察抓走,后转贵州驻京办,把我们关在巷道里,晚上不让睡觉。

2000年5月13日下午,开阳公安局杨明久、鄢黄把我从北京带回开阳直接送進拘留所,并叫我把所有的大法书交出来。在拘留所里开阳公安局政委黄克俭讲只要我写了保证“不炼功、不去北京上访”就可以放我回家,我坚持不写,他们就一直关押我。在我绝食抗议的第6天,家人一再找他们要人,他们才把我放了出来。(共拘留了9天)回家后我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公安局一直对我進行跟踪、监控。

2000年大约7、8月份,教育局局长李大海,组织部副部长张巨富,开阳一小党小组成员吴修找我谈话,在谈话中我坚持自己的信仰,我丈夫就打了我,谈话不欢而散了。2000年大约十月,县纪委的两个我不知道姓名的人,和教育局纪检的徐克书到家里征求我开除我党籍的意见,我当时签了字,后又补交了一份我为什么炼功的材料。没过多久,开除党籍、降两级工资的决定下来了。这是对我的迫害。

2001年春节后公安局叫我们看“天安门自焚录像”,我看后就谈了一些我的观点;从此后开阳公安局就把我作为迫害重点,扬言若有人反映我炼功就送我去劳教。我找到公安局政委黄克俭、政法委书记强仕禄反映法轮功修炼的实际情况,我还写信给县政府及有关领导反映我们的真实情况和想法。公安局据此说我“宣传法轮功”到处抓我。黄克俭讲我必须写不炼功的保证,否则坚决送去劳教,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流离失所,黄克俭、杨明久天天逼我爱人把我交出来,叫我爱人把我找回去。在这期间开阳公安局抄了我的家,搜走了我的大法书和李老师的照片,此后他们又到贵阳我女儿的住处再次抄家。

由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家人不理解我;因我炼功,单位没评上先進,甚至同事也骂我。难道做个好人就该受到这种境遇吗?天理何在?道义良知何在?这不是对人类文明的侮辱吗?这全是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导致的恶果,摧毁了中国民众最基本的道德观念。

2002年十六大前夕,公安局杨明久、派出所邓老七到我家里来叫我去公安局,说李政委找我,去一会就回来,可是到了公安局后他们什么也没说就给我开了一张拘留证,又一次无理关押我并抄了我的家,把孩子的游戏光盘和我炼功用的坐垫也拿走了。在无理拘留期间,我绝食抗议了6天,直到家人找到政法委书记陈定才要人,公安局才放我回家。

2003年7月10日教育局局长石应昌、公安局国安办陶大荣再次去我家,骗我说教育局局长李明昌找我有点事,一上车就把我绑架到贵阳烂泥沟洗脑班。教育局找了两个人对我進行24小时监控。(一个是开阳一小职工张凤珍、另一个是金中中学教师周容)我每天只能在摆放着三间床的小屋内活动,恶人更不允许我炼功,每天逼着看诬陷法轮功的书籍和光盘,还为我准备了10个陪教。石应昌多次威胁说,教育局已多次开会决定,若我不“转化”就送去劳教,不“转化”不让回家和亲人团聚,“洗脑班”的所有高额费用由我负责,并且还威胁我我炼功会牵连影响我丈夫和女儿的工作。

在洗脑班期间由于长期不让活动,我旧病复发,心脏衰竭、大小便失禁,生命垂危送到医院抢救,这种情况教育局也没通知我的家属。在抢救的第三天,我女儿才打听到我住院的消息。

我被劫持在洗脑班期间,丈夫、女儿来看我必须由当地公安局、政法委出证明才能看。我在洗脑班被非法监禁了将近半年(共170天)。

几年来经济上我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与千千万万大法弟子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侵犯。希望各位法官、律师先生为我讨回一个人世间的公道。

谢谢!
受害人:傅可姝
2004年5月

成文:2004年05月29日  发稿:2004年05月30日  更新:2004年05月30日 06: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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