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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审江大联盟支持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及610的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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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5月16日】

    鉴于“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已于2003年9月30日正式成立;

    鉴于世界范围内已有近百个团体及数百个个人正式入盟而且成员继续增加;

    鉴于“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的宗旨是“凝聚一切正义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泽民送上良心、道义和法律的审判台”;

    鉴于中国前国家主席、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滥用职权践踏国家宪法,公然组织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而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610系统,强力剥夺公民与生俱来的信仰自由权利,对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给数千万法轮功修炼者带来了难以想像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已造成可以确认的近千名修炼者死亡,给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不胜枚举的各种酷刑的严酷程度已完全超出了人类文明所应该允许和容忍的范围;

    鉴于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江及其追随者已把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与威胁扩展到中国以外的许多国家,包括许多具有高度民主自由的国家,并已对他国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鉴于江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对中国人民的胁迫,使迫害已经直接延伸到人类的良知和精神层面,从而严重地践踏了构成人类现代文明基础的基本人权规范,从根本上是对良知的灭绝,我们称之为“良知灭绝罪”;

    鉴于江氏作为上述罪行的最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下述中国的法律法规:《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游行示威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鉴于江氏的罪行亦严重违反了中国已经加入的下述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不能秉承其所应有的道德良知,履行其所应负的道义和法律责任,对江氏及610系统实施公正有效的法律裁处,并积极配合国际社会的有关诉讼;

    鉴于我们惊讶于一些国家的司法界和政府迫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的压力,背离其职业道德甚至立国原则,坐视江泽民对生命的虐杀,对人权的践踏,对良知和正义的摧残,而未能进行起码的道义谴责并维护法律的公正;

    鉴于法轮功学员选择了在包括中国的世界各地进行大规模的和平请愿与法律诉讼等非暴力形式反抗迫害、捍卫天赋人权和信仰自由,其符合现代文明的理性抉择和在抵制江氏操纵整部国家机器进行的严酷迫害中所展现的道德勇气与牺牲精神需要也理应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鉴于对江泽民的此类法律诉讼及公正审理对人权被严重践踏的众多的中国人民在启迪其天赋人权和公民意识,树立良知、正义与勇气方面有着无可估量的影响,立案审判江泽民的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行,必将改写中华民族的历史,遏止虐杀的持续发生,震慑追随其犯罪的其他人员,并由此对中华和世界文明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鉴于本联盟相信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中国及国际司法界均有责任有义务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准则,并对江氏的罪行作出裁决和审判。

    因此,本联盟决定,从即日起,全力支持世界上任何地区和国家在基于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江泽民,610系统及有关人员的起诉和控告案件,并致力于促成此类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并按需要协助收集、整理其有关罪行及证据。

    特此决议。

    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
    2004年5月14日

    此决议呈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High Commissioner)、“国际刑事犯罪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欧洲人权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有关各国最高法院、总统、总理/首相及内阁/国务院、驻联合国常驻代表、驻中国大使

    转抄:“国际大赦”、“人权观察”、“自由之家”等国际人权组织,及“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所有盟员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17/48211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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