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3月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贺万吉,男,汉族,1951年6月13日生,大专文化程度。家住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小区28号楼7单元102室,现被羁押在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贺万吉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宁刑初字第一号,判处上诉人贺万吉因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所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共有期徒刑十七年的判决不服,特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一、 法轮功是一种功而不是教。
法轮功是国家体育总局给予高度评价的一种教人修心向善、以真善忍为根本的性命双修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在1992年和93年的北京气功健康博览会上得到了高度的评价,并在1993年的北京气功健康博览会上得到了该次博览会的唯一最高奖项“边缘科学进步奖”。李洪志先生所著的《转法轮》一书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是中国乃至世界亿万人民群众最喜爱的书之一。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一书中要求一个修炼的人首先要做一个好人,比雷锋还要好的好人,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
我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也做到了这一点,在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我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与赞扬,曾多次被评为西宁铁路公安处的先进工作者和工会积极分子,98年和99年分别被评为西宁铁路公安处的优秀共产党员和西宁铁路分局的先进工作者。
我认为法轮功既不是教,也没有什么组织。我修炼法轮功只是为了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我只是参加了群众性的炼功活动。所以,公诉人指控的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不当。
二、 我是被迫害的。
我于2000年去北京上访,首先是在被单位领导无辜停止了我的工作,被逼无奈而去上访的。上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我于2000年3月去北京上访时,也得到了中央信访局驻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接待,但是回到西宁后等待我的却是监狱、劳教、开除党籍、辞退公职。
我于2001年6月18日被湟中县公安局在被判劳教的办案过程中,个别不法干警对我和我的爱人赵香忠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毒打。在当天的下午,湟中县公安局田家寨派出所的干警,他们用手撕住我和我爱人赵香忠的胸前衣服和头发狠毒地用力往该派出所大门旁边的墙上撞,当时我就被他们撞得不省人事。在18日的当天晚上,我被刑事拘留在湟中县公安局看守所时,又一次遭到看守所值班民警的毒打。他用拳头毒打我的头部和脸部还不罢休,又叫来好几个在看守所羁押的人员对我进行了轮番的毒打。我被当场打得昏迷了过去,等我醒过来时,我躺在看守所值班室门前的地上,我被他们毒打得头痛、头晕、腰疼、腿痛难忍,就连打饭也是一瘸一拐的。
在我被拘留期间,我向看守人员多次提出为我检查治疗被打伤残的要求,没有人给我答复解决检查治疗的问题。直到我被他们送往多巴劳教所,在入所前的体检中,我的身体的腰部、腿部多处还存有被他们打后留下的伤痕,从此之后我的身体留下了难以治愈的伤残,整天头痛、头晕、腰痛难忍,手脚麻木,已到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我爱人赵香忠的左侧乳房也被打得出现了肿块。
对湟中县公安局个别不法干警的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我曾多次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和有关上级部门进行了书面反映,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任何方面的任何答复。而且,我们法轮功学员面对整个国家的宣传机器的诬蔑,处于政府某个人动用特别残酷的“国家机器”迫害的境地,我们投诉无门。请问,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都允许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也有律师在公正的氛围中为其辩护的权利;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共和国,宣称“人民当家作主”,为什么却迫使几千万的作好人一心向善的民众陷入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轮功学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采取和平的方式讲法轮功真象,即便是采用电视插播形式,也是根据宪法和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精神,为寻求向公众申诉和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场合讲理而采取的正义行动。电视插播的内容完全是事实,讲的是真话。何况,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的所谓“法律”,完全是在违反法律程序下违宪制定的,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非法”,怎么能够作为判决的依据呢。
以上事实并非与本案无关,正好说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危害社会安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是法轮功学员,而是那些违反宪法制定迫害法轮功政策的政府官员,是那些在办案过程中不讲法律、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残酷毒打法轮功学员的不法警察,是那些置民族大义、社会良知于不顾,为了自己一己私利、官位迫害好人的天良泯灭的不法官员,是那些包庇纵容不法警察违法乱纪的官僚和贪官污吏,他们才是破坏社会稳定、践踏宪法、用谎言欺骗毒害人民群众的千古罪人!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审判程序:多次制止上诉人依法为自己的辩护和向法庭的陈述,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判决中,所有的证据只讲了上诉人如何插播和宣传了法轮功的信息,却并没有列举出宣传插播法轮功信息的具体内容,这说明公诉上列举的证据不全,说明不了上诉人有罪。所以上诉人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上诉人宣告无罪,还大法弟子清白。
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贺万吉
2003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