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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公检官员旁证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里非人处境


【明慧网2004年3月25日】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在2004年3月2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痛斥看守所乱象,透露出中国看守所的黑暗。观察家认为此消息旁证了大陆法轮功学员的处境。后者从1999年起被江泽民集团列为首要打击对象。

据新华社报道,现任公安部副部长表示,当前,一些地方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看守所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政拘留人员混关混管;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当天同时称,为“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体罚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超期羁押”等,将“开展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

他们所称的执法乱象,正是这几年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们所经历的,而且远远比这要严重得多。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大学副教授张川生,因坚持修炼法轮功于2002年2月15日被成都市看守所警察毒打后活活勒死。脸青黑紫肿,脸边嘴角血痕斑斑,脖子上有二指宽青紫色深度勒痕。

而山东文登宋村镇退休工人刘玉风,则因参加集体炼功,被非法抓至文登看守所。四日后即被折磨得身不能动,口不能言,不省人事,于7月23日7时含冤而去。经法医检查发现:右眼弓外侧有淤血,脸部有划伤,喉结、上胸、下肢有多处被电棍击伤的青紫斑,有点状脱皮现象,并且有皮下软组织受损。胸部检查发现,胸肋骨左右第二、三、四根肋骨断裂,胸骨上端三分之一处折断,遍体鳞伤,体无完肤,惨不忍睹!

2001年6月,寿光惨案就发生在山东潍坊地区寿光市看守所里。6月6日下午,法轮功学员们向看守所反映无罪被抓的情况并要求释放,被看守所警察们拳打脚踢,使用橡胶棍和电棍毒打、电击。一位30多岁的年轻法轮功女学员被撕光了衣服,打得全身黑紫,没一点好地方,警察扬言:“把你们弄到屋里弄死算了,我们把你轮奸了!” 在不到三天时间里,导致两人被打死,多人重伤。

被江氏集团树为样板的辽宁马三家教养院为了提高“转化率”,2000年10月强行将18名法轮功女学员剥光衣服投入男罪犯牢房,逼迫放弃法轮功修炼。

四年来几千万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情,此处无法一一详述。自江泽民集团99年7月开始全面迫害以来,有数十万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进全国各地的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狱卒唆使牢头和犯人对法轮功学员大打出手,用加刑减刑争表现来威胁利诱犯人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折磨;恶警更是使用电刑、毒打、不让睡觉、粗暴灌食等强制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编造各种名目对法轮功学员无理罚款,骗取学员和家属、单位的钱财;强迫法轮功学员看谎言录像进行洗脑,剥夺信仰,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至今已有9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多数都是在牢狱里惨遭折磨失去生命的。但江泽民集团一直对内对外否认对这些法轮功学员的人权侵犯,并以魔化法轮功同时制造“春风化雨”的假象宣传来掩盖血淋淋的迫害和蒙蔽世人。

江氏集团掩盖其严重侵犯人权的劣迹已是由来已久。为了向外界证明他们没有迫害法轮功修炼者,2001年春夏上演了一场邀请西方记者参观精心粉饰的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和北京团河劳教所的欺骗丑剧,记者看到的是颇有人情味的场景:音乐轻柔,空气新鲜,驯顺的小鹿安闲地漫步于玫瑰花园,到处都有小鸡和小兔。

虽然江泽民集团一再否认在“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政策下广大法轮 功学员受到灭绝性迫害,上述公、检官员的一番讲话却旁证了江泽民集团是在撒谎。

法轮功学员因信仰而被非法关押,本身就是对中国宪法赋予国民的信仰自由权利的侵犯。而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各地监所为了完成江氏集团下达的强制“转化率”,采取各种酷刑折磨,强迫学员写决裂大法的保证书。对于迫害法轮功卖力的人和单位,上级机关不但不给予处罚,反而奖励和提拔,授予“先进”。

这表明对法轮功学员的折磨,不光是某个看守所劳教所的个别狱警的不法作为,更是江泽民集团系统地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政策所至。

事实上,刻意粉饰、报喜不报忧是官方的一贯做法,公安部副部长亲自出面痛斥执法乱象,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部署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可见问题已经严重到什么程度,民愤已经积攒到什么地步。

但是,包括公安部部长在内的江泽民集团,早就带头违反宪法和法律迫害法轮功,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不从“上梁”正起,追纠江泽民集团破坏法律的罪责,那么“下梁”任何形式的“文明示范”活动都将无济于事。

所以,真正的出路,首先要制止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将在这场迫害中侵犯法轮功学员基本人权的人绳之以法,除掉拦在中国以法治国道路上的毒瘤,才可正本清源,没有包袱地在全国各地监所推行各种改进措施。

不管是不是在做样子,既然明令要“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轮功学员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揭露迫害,使用具体法律条款,向法院(对个人)或检察院(对个人或团体)起诉迫害自己的犯罪分子和机关,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关押或被折磨致残、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的亲属,也可以向当地检察院起诉那些邪恶的人渣,追究包括江泽民集团和所有不法分子在内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慧记者欧阳非撰稿)

成文:2004年03月24日  发稿:2004年03月25日  更新:2004年07月10日 04: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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