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3月23日】王浩,男,31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研究院武汉第709所职工。王浩自从96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在工作中任劳任怨,与同事之间和睦相处,深受大家好评。99年7.20以后的几年中,在江氏流氓政权对法轮功残酷迫害下,其单位负责人黎华(书记)、谢家荣等人善恶不分、助纣为虐,参与市、区610及公安部门对他的迫害。99年7月底,单位配合洪山区公安分局将其非法扣留在单位,限制其人身自由,调查所谓违法行为,逼迫放弃修炼法轮功。
2000年7月~8月,单位在其上班时间配合武汉市公安局将其非法软禁在第722所招待所内进行洗脑,强迫放弃修炼。期间被非法办理为期6个月的监视居住,不准离开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
2000年12月~2001年5月,单位以加班为名配合洪山区公安分局关山派出所将其非法绑架到洪山区洗脑班,强迫放弃修炼。2002年5月~2003年11月在单位配合下洪山区公安分局将其在上班时间从单位非法绑架并劳教。
2004年3月,单位人事处汪X、保卫处王X以及洪山区公证处人员到其家送交《通知书》,以其修炼法轮功为由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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