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8/66937p.html |
沈阳龙山教养院、张士教养院侵害肖像权 公开执法犯法 |
【明慧网2004年2月8日】如果您的照片被放在地上专门让人踩,您有何感想? 关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告》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而堂堂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却干出如此流氓、可耻的勾当,是对文明、礼仪、道德的玷污与亵渎。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2/46306p.html) |
成文:2004年02月08日 发稿:2004年02月08日 更新:2004年08月18日 21: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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