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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全球首例法轮功告中国驻加外交官获胜诉


【明慧网2004年2月7日】中央社2月5日渥太华报道,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三日宣判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称多伦多法轮功学员契普卡 (Joel Chipkar)为「罪恶的×教」成员一案,判处潘新春涉诽谤罪,应赔偿为此造成的损害。这是全球首件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国外交官员获胜诉的案例。

契普卡今天午间在渥太华国会山庄举行记者会,对法庭的裁决表示高兴。他指出,裁决说明,中国驻加拿大外交官员不能再以具有外交豁免权来逃避任何民事责任。他说,潘新春是一名领事官员,他在这一事件上不能享有豁免权,因为他的所为已经超出了领事官员的职权范围,所以他被判有罪。

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在多伦多星报发表了一封为中国当局隐瞒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疫情做辩护的信,信中用恶毒的语言攻击契普卡和其他法轮功学员。

契普卡于去年八月向法院提出告诉,指控潘新春诽谤并煽动仇恨,对他造成了伤害,要求赔偿十万加元。但是,潘新春以自己是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由,拒绝接受法庭发出的传票,也拒绝出席法庭审理。

法庭在潘新春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并作出了裁决。契普卡表示,他把要求赔偿的金额从十万加元降低到一千加元,主要是为了缩短法律诉讼的程序。契普卡说,我控告潘新春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原则。我的目的是制止他继续在加拿大伤害无辜的人。

契普卡二零零二年二月(编者注:应为2001年11月)曾经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悄悄拍下了外国法轮功成员示威被捕的场面,并提供给海外的电视台播出。根据安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史匹格在庭上指出,即使潘新春属中国驻多伦多的外交人员,但是他发表文章时,并非以外交人员的身份,而是以个人身份发表言论,故不可享有外交人员的豁免权。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判罚潘新春需付给契普卡所要求的损害赔偿金一千加元,并需缴付诉讼费用一万加元。

成文:2004年02月05日  发稿:2004年02月07日  更新:2004年02月06日 15: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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