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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法轮功学员胜诉潘新春诽谤案的多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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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2月6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案做出判决,多伦多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先生胜诉。这是99年7月以来第一桩以法轮功学员的名义起诉中国驻外官员的法律诉讼,也是第一件中国驻外官员因散布对法轮功的仇恨而被西方法庭判定“非法”的案例,因此很有意义。

    法律界人士表示,法庭注重事实,这个案件的性质加拿大法庭说得很清楚:被告潘新春公然宣称法轮功学员是“×教成员”,这是完全不符合自己领事官员身份的事,同时也触犯了加拿大法律,构成诽谤罪。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庭的这项判决,对所有的中国驻外官员都是一次严重警告,也为所有加拿大官员抵制中国驻外官员干涉加国内政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桩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在海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加拿大、美国、香港、台湾等多家媒体并进行了报导。

    *冲击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谎言基础

    这个案子的判决延伸出另外一层深义。既然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被指控的“诽谤罪”成立,而潘在加拿大诽谤法轮功的内容都是江氏集团在国内诬蔑法轮功的翻版,这不正是隐含江氏集团同样犯了诽谤法轮功的罪吗?

    江在1999年7月镇压之始就公然违反中国宪法,推翻政府决定强令镇压法轮功, 同年10月,又用权力迫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模糊的法律,作为镇压的“法律依据”,同时利用国家媒体大肆造谣、诽谤和诬蔑法轮功,宣传仇恨,毒害不明真相的民众。

    几年来,江氏集团制造了许多谣言。例如“1400例”、“豪宅”、“杀人”、“反政府”、“反华”等等谎言。影响恶劣的“天安门自焚案”,就是江氏栽赃法轮功的最大谎言,以此煽动不明真相的人们对法轮功产生仇恨,并且使迫害升级。经过对中央电视台录像进行慢镜头分析发现,里面破绽百出,自焚者之一刘春玲被人从脑后面当场打死,几名自焚者根本不是法轮功学员。

    江泽民镇压法轮功是以诽谤、造谣和诬陷作为基础,其迫害法轮功的借口都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之上的。

    潘新春诽谤案的指控成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帮助人们认清江氏诬陷诽谤、谎言欺骗、仇恨宣传的本质起到好的作用,冲击江氏的谎言基础。

    *对追随江氏外交官的严正警告

    在海外,江氏一直盗用政府名义,强迫包括潘新春在内的所有中国驻外官员四处散发黑材料和散布谎言,诬陷、诋毁、迫害法轮功,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对法轮功产生仇恨,干扰法轮功学员的正常合法活动,这些不属于《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外交人员职权范围的犯罪行为,被当成所谓的“外交大事”。这个案件的判决,显然对江氏集团及其使领馆中甘愿追随者亮起了红灯,这些违法的所作所为是要承担责任的。

    针对领馆有关官员纠缠豁免的事,分析人士指出,加拿大法庭的裁决实际上已经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潘新春触犯了加拿大法律,做出超出外交人员职责范围的事,不能享有外交使节豁免权。这反映出有关官员既不了解法律,也不知尊重《维也纳公约》及所在国法律,有恃无恐甘为江泽民个人在海外干着违法和丢中国脸的丑事。就象一个无赖无故打人,证据确凿,之后要被送上法庭。无赖不服,反而在下面托人干涉司法,还宣称:“我不需要对薄公堂,因为我是县长老婆娘家三叔的干儿子。”这就是这些人扭曲心态的真实写照。

    *未来的连锁效应

    潘新春诽谤案并非法轮功胜诉的第一个案例。早在一年多以前,纽约的曼哈顿地区联邦法院就缺席判决第一个被法轮功起诉的中共官员赵志飞“非法致死、酷刑和反人类罪”罪名成立。半年以后,旧金山法官以类似罪名判处前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有罪。但是人们注意到,潘新春诽谤案所受到的关注和所产生的震动却前所未有。

    观察家指出,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被判诽谤罪,可能在国际上引起连锁反应,相信这绝不会是法轮功胜诉的最后一个案例。

    法轮功控告中共官员犯有诽谤或酷刑的案例如今已经有二十多起,除了江泽民、李岚清、曾庆红、罗干、吴官正等政治局常委级别的中共官员之外,现任中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文化部长孙家正、中国国安部、公安部、中央电视台等,也都在法轮功的起诉之列。其中被起诉次数最多的就是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一共有六个国家和地区以对法轮功团体的“群体灭绝罪”对其提出控告。

    加拿大法庭对潘新春诽谤案的判决,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和被告自然不是好消息。

    一位美国法轮功学员评论说:“历史是公正的,任何人迫害法轮功都要承担责任。执行命令也是助纣为虐,同样要为其犯罪行为负责。”(明慧记者林展翔撰稿)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12/45038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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