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2月5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开庭,就多伦多西人法轮功学员乔-契普卡(Joel Chipkar)先生控告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罪一案作缺席审判,判决潘新春犯有诽谤罪,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和法律诉讼费。加拿大多伦多星报2月4日报道,一名法轮功学员在控告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诽谤一案中胜诉,并获法庭承认他确实受到了人身攻击。这名学员指控该副总领事称他是意图“煽动仇恨”的“×教”成员。
报道说,昨天,当法官哈维-斯皮哲(Mr. Justice Harvey Spiegel)在坐满了旁听者的法庭上,宣布潘新春在给编辑的信中诽谤了直言不讳的法轮功支持者乔-契普卡时,这名多伦多商人流下了眼泪。契普卡向法官微笑并鞠躬行礼,他的太太塞西莉亚(Cecilia)伴随在他的身旁。法庭聆讯结束时,大约50名全部是法轮功学员的观众鼓掌向这对夫妇表示祝贺。
报道介绍说,潘的这封信于2003年4月25日刊登在多伦多星报上。潘给编辑的信是针对契普卡去年春天萨斯肆虐多伦多期间刊登在报纸上的一封信的回应。
报道还说,没有人代表潘或他的机构出庭辩护。因为潘决定不就此诉讼的指控进行辩护,法庭即视之为潘承认指控成立,从而做出缺席判决。法官判定潘的这种行为并不是在执行公务,所以他不能得到外交豁免。
报道最后说,契普卡曾被告知如果他想要求大金额的赔偿,这个案子就会另择日子推迟进行。他的律师彼得-唐纳德(Peter Downard)告诉法官:“这个案子不是为了金钱,而是为了原则。”契普卡获得1000加币赔偿金以及由被告承担所需的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