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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伤残人赵英奇被劳教所折磨死亡 妻子申诉(图)


【明慧网2004年12月17日】赵英奇,男,59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矿管科工人,1987年于矿井下受重伤,住院九年之久,左腿短缺五公分。修炼法轮功后才要求出院,医院院长说:“赵英奇你这功没有白炼。”住院期间被定为三级伤残,出院后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修炼后赵英奇从拄双拐、坐轮椅到自己骑自行车、三轮车,身体特别健康。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唐山伤残人赵英奇因修炼法轮功,被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于2002年12月30日折磨致死

虽然法律规定伤残人不应该被劳教,赵英奇因坚持修炼法轮功,2002年11月20日被非法关押在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劳教,不到40天就被酷刑折磨致死。荷花坑劳教所恶警对外欺骗说是“正常死亡”。赵英奇死时头部塌陷,右肋缺一块肉,臀部两边各一块黑紫一直延伸到后背、脖子,睁着双眼,手和指甲青紫色,2002年12月30日看到他的腹腔特别瘦,后又打水,人才显得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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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奇遗体上的伤痕

赵英奇在2002年12月30日送去医院当天已经死亡,大夫两次通知送太平间,因家属意见不统一没送,结果死亡通知书上却写2003年1月2日晚8点零二分死亡。

下面是赵英奇的妻子赵燕如对丈夫被劳教所折磨死亡的申诉。

申诉书

各位检察官、法官你们好:

我是赵英奇的妻子,家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南范各庄矿77楼15楼20号。我丈夫赵英奇因修炼法轮功无辜被荷花坑劳教所于2002年12月30日迫害致死,而劳教所对我丈夫的真实死亡情况却进行了隐瞒、造假、欺骗和封锁消息,这种凌驾于宪法、国法之上的犯罪根本没得到惩罚,特此请各级领导关心此案,将知法犯法者绳之以法。现将我丈夫生前与死后的情况介绍如下:

赵英奇,男,59岁,满族,小学文化,开滦南范各庄矿退管科工人,1987年于矿井下受重伤,左大腿四分之一处开放性粉碎骨折,由医疗事故造成赵英奇被做了三次植骨大手术,住院九年之久,拄双拐,坐摇车,脸色呈灰色,左腿短缺五公分,膝关节不能回弯,大便不能下蹲,给生活带来很大痛苦。

赵英奇在单位上班时,当组长、安全检查员,兢兢业业的干活,经常星期天都不休息,常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他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忠厚老实。修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法理要求自己,把由医疗事故造成的心理不平衡,至死不出院的想法去掉了,并主动要求出院。医院院长说:“赵英奇你这功没有白炼。”丈夫住院期间被定为三级伤残,出院后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炼功后我丈夫赵英奇脸色变得红润,二十多年的鼻窦炎、痔疮全部消失,从拄双拐坐摇车,到骑自行车、三轮车,每天跑几里地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赶集上店,做买卖。知道我丈夫的人都说,那身体铁打的一样,现在,年轻的小伙子都不如他,他的身体特别健康,这是有目共睹的。

99年7月20日以后,我丈夫赵英奇被开滦南范各庄矿公安分处、退管科多次非法欺骗,抓捕,关押,恐吓,打骂,跟踪,监视居住,罚款2000元,扣押金2500元,扣发退休金,只给195元生活费,被非法关押最长达十个月之久(关押在矿井队)。在丈夫关押期间,因严重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心脏出现不适,退管科通知我们拿着钱到医院门口等着,因我没有钱,天气又冷,而且还有个四岁的小外孙女需要照顾,无法配合公安分处提出的条件,事后,公安分处李和平和退管科书记顾来存到我家质问我,并扬言走着瞧。李和平多次恐吓赵英奇说:“把你的四级伤残弄没了,把你送进去(指劳教所)。”李和平等因为没有拿到钱,送饭都不让我见他。我丈夫被劳教所非法迫害致死后,李和平表现的很失常,据说李和平到班上就躺着。

2002年10月17日我丈夫赵英奇被绑架到矿分处,一星期没让家属见,据说遭受了折腾挨了打。自2002年11月20日被送往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劳教,在2002年12月30日下午4点,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一大队艾振民和一司机开车到我家,说赵英奇突然发病,脑干出血150毫升,正在医院抢救。我说:“为什么不早通知我。”艾振民说:“跟你们联系不上。”就这样安顿好87岁的母亲,告诉邻居大哥帮我通知大儿子去医院看他爸,然后我和赵英奇的二妹于6点左右赶到医院,有很多警察在病房处把守。

在和医护人员的请求下,我和二妹进去看了我丈夫,他睁着双眼不动,嘴里插着约三毫米粗的塑料管,身体消瘦,肚子塌腔,脂肪都没有了,手指头象筷子棱特瘦,跟劳教所介绍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劳教所说赵英奇吃的很好,精神也好,对他照顾的也好)还没等仔细看就强迫我们出来了。在家赵英奇身体强强壮壮,仅四十天就被迫害成这样了。

七点左右,医护人员通知送太平间,当时二妹哭着说:“别送呢,孩子都没来呢,让孩子看看他爸。”没过一会儿又通知送太平间,二妹还是哭着要求等等孩子,我赶紧给亲戚朋友打电话通知孩子们快来医院。赵英奇的三妹凑钱买了寿衣,二儿子痛不欲生的来医院看了他爸。我再次跟医护人员要求有一线希望也得抢救,医护人员说百分之一的希望都没有,等大女儿和大儿子痛哭着到医院时,已经不让见了。

第二天(12月31日),我和孩子要求给他爸擦洗整理,穿衣服,但只让孩子进去,没让我进去(不知这是哪家法律),孩子出来说:“我爸咋那么瘦了,而且死不瞑目,我给摩挲上了(后来还发现赵英奇的右肋缺块肉,臀部两边各一块黑紫色,头部塌陷,右嘴角流至耳朵有血迹,手指青紫顺延到脖子及后背,2002年12月30日他的腹腔特别瘦,后又打水,人才显得略“胖”。 )女儿要买刮胡刀给她爸刮胡子,被孩子他二叔(赵英齐同父异母的弟弟)给制止了,而且没让穿衣服,让我们先回家,让矿上和劳教所找我们,然后再进行交涉。

2003年1月1日午饭后,女儿受不了这种痛苦,不忍心让父亲光着身子在那躺着,和她二叔商量,结果遭到她二叔训斥。

2003年1月2日晚八点零二分,孩子二叔打电话说,劳教所通知人死了,让给赵英奇穿衣服去。我在电话里说不对劲吧,不等我说完,他说,那就明天去吧。孩子们怕有变,就决定马上去,刚到那,孩子就被带着去劳教所解决问题了,女儿提出一些问题,被她二叔当众训斥。

从赵英奇在劳教所所谓的发病到紧急抢救,乃至送太平间都是劳教所一手操办的。这时孩子的二叔才忙开了,主动找矿上和劳教所解决问题,让矿上在赵英奇的伤残补助金先借一部分钱上医院办出院手续,把人拉回来。10422.89元医疗费走医疗保险,并亲自带头签字——正常死亡。女儿不签,在它们的哄骗下还是签了。我作为赵英奇的法定监护人,以上他们所做的一切我完全都是不同意的,我没签任何一个字,我也告诉孩子不让他们签字。怎么会是正常死亡呢?赵英奇没有任何病,他是被酷刑折磨致死的。而劳教所却昧着良心说他吃的多,精神好,它们照顾的也很好,我丈夫不吸烟,不喝酒,从九四年八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没花过一分钱医药费。根据中国公安部拘留条例规定:公安机构不能拘留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和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很明显,赵英奇有四级伤残,荷花坑劳教所在执法犯法。

2002年12月30日晚七点左右医院两次通知我送太平间,怎么03年1月2日晚8点零2分又一次通知死亡呢?我在03年4月份得到了病历,看到病历首页写着03年1月2日抢救一次成功,临时医嘱写着:2003年1月1日专家(北京301医院)会诊费一千元。03年7月25日我给荷花坑劳教所一大队艾振民打电话要北京301医院专家会诊的结论和一千元的收据,艾振民惊慌失措的说:“那是医院的事,你找医院吧。”我打电话找到医院石文建主任询问此事。石文建又推给劳教所,我说是劳教所让找医院的。石文建说:“那好,你找劳教所的领导,你们一块来医院,我给你们当面说清楚。”据石文建说,劳教所表示要花这钱的。后来我给艾振民打电话,他都关机。

2004年3月19日,家属去人民医院开明细表,找到石文建主任问他北京301医院的专家会诊怎么解释?石文建说:“不光这一项,还有老干部处治费3090元。”家属继续询问老干部处治费怎么解释。石文建说:“这钱劳教所说它们花,市委书记陈满亲自下的令,不惜一切代价也得抢救。”请问给谁抢救?人都死了,我看是一万多元的药费走医疗保险,这可是老百姓的钱,不给百分之百的报销,我个人还得承担。不但人给我害死了,在经济上,我还得为这些知法犯法者“报销”。我丈夫从九四年八月开始修炼,没花过社会一分钱医药费,这一万多元的医药费至今我也没报销。

另外,据知情者讲,2002年12月28、29号劳教所通知矿上接人,矿上没接。还有,因为赵英奇是四级伤残,明摆着劳教所不该收,是矿上给劳教所送礼才把赵英奇收下的。劳教所也讲过,我们不该收,矿上也不该送。赵英奇从2002年10月17日被绑架后直至被迫害致死的75天,我们被剥夺了探视权。赵英奇被关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时,女儿到矿分处开信去看她爸爸,分处门卫不让进,门卫打电话请示后说,李和平不在,女儿又到退管科开信,书记顾来存也不给开,女儿对顾来存讲:“为什么我爸的腿不好还给送劳教所去?”顾来存说:“八十‘犯法’也不行。”我丈夫是孝敬老人疼爱孩子的好儿子、好父亲,犯了什么法?

我母亲知道失去了孝敬她的好女婿,痛苦不堪,老人家一个月后,脑梗塞去世。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条文,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丈夫没犯罪,没触犯法律。给好人迫害致死,这是谁在犯罪犯法,谁是受害者,事实胜于雄辩。

请执法者们把迫害死我丈夫的直接和间接作恶者绳之以法。

赵英奇之妻:赵燕如
2004年6月

有关证据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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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奇被迫害致死的更多证据,请参考:
唐山市大法弟子赵英奇被迫害致死的更多证据(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9/2/56680.html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8/56678p.html)

成文:2004年12月16日  发稿:2004年12月17日  更新:2004年12月17日 23: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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