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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侨报》《星岛日报》毁谤案提交美国最高法院
—— ——律师访谈


文/纽约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2004年12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的史都华大法官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轻易可以撒谎的环境犹如毒气般可以使整个社会受到污染并使其堕落。”(《1966年在 罗森柏拉特案判决中所发表的赞同意见》)

2004年11月8日,代表纽约法轮功学员的律师韩淑惠将法轮功学员控告《侨报》和《星岛日报》诽谤罪一案正式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针对提交此案到美国最高法院,韩律师谈到了以下几点: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媒体自由,言论自由”不保护实质上是受到江氏集团独裁者控制的打人棒子。江氏集团在美国,特别是在纽约,对法轮功的迫害极大程度上是通过对中文报纸的控制﹐以方便散发刻意捏造的假新闻,意在制造海外华人对法轮功的敌意和仇视。 媒体在自由的社会里是一个交流和拓展思想和信息的珍贵权利。为了确保这项权利﹐以民主自由为立国之本的美国在她宪法的第一修正案里具体的列出其人民所享有的“媒体自由”和“言论自由”。可是在江氏独裁者对法轮功学员大批的施以精神摧残﹐洗脑﹐肉体极刑﹐杀人灭口不手软的迫害中,戴着“媒体”面具的两家阴暗中文报纸其实只是在利用报导的形式大面积的宣传有利于继续迫害的谎言,刻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散布仇恨,使不明白真实情况的读者对长期的歪曲报导信以为真。这种把读者当成傻子﹐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报导﹐同时也在麻痹着人们的良知﹐毒害着求真的善良风气﹐和摧毁着人性和社会文明。

《侨报》从迫害开始的3年中,共发表了300多篇恶意诋毁法轮功的文章,几乎是每3天就有一篇,其中许多是新华社的文章原文刊载。《侨报》对法轮功的恶性文章主要可以分成四大类:(一)煽动性的报导由纽约中领馆或其它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团体所主办的反法轮功活动;(二)诋毁性的报导纽约法轮功学员的反迫害,反酷刑和其它社区活动;(三)转载中共官方媒体的文章(如自焚,自残,杀人等无法让任何非官方证实其真实性的报导);(四)充满无法让任何非官方得以证实其例子的结论式文章。

泛华科技集团公司是纽约《星岛日报》的母公司。泛华集团同时也是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合作对象﹐并且直接管制着新华社的网上新闻。2001年9月20日,纽约911 恐怖份子袭击后的一个多礼拜,《星岛日报》发表了附有彩色图片的整版煽动性文章﹐标题为“激進宗教主张毁灭世界”, 其中列有法轮功学员的打坐照片并附有歪曲文字﹐重复着关于自焚等用来误导读者的文字。巧合似的﹐《侨报》在2001年9月20日当天也刊登了一篇利用911恐怖事件诋毁法轮功的文章。《侨报》和《星岛日报》犹如一唱一和的在演着一出即将被拆穿和被世人唾骂的丑剧。

江氏集团不仅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進行肆无忌惮的造谣,诽谤,诬蔑,歪曲,它也同时在污染着整个中华民族,并且把他的毒爪伸向国际社会,向国际上的主流媒体同样以大手笔和大量的歪曲宣传输出针对法轮功而蓄意捏造的谎言。

在享有自由法治所给予的权利时﹐一个社会单位是要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起责任的。在拥有自由的时候﹐相对的是需要付出的。也就是说﹐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是必需要自我约束和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法轮功在美国是合法和受到法律保护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保护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的。如果《侨报》和《星岛日报》敢自称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么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作为江氏独裁者的造谣宣传工具﹐它们刻意的散播着欺世谎言、制造华人对法轮功仇恨,企图垄断人们对法轮功客观的认识和思考,已经完全丧失了媒体道德和作为一个媒体,对读者、对社会所应该有的责任和态度。

《侨报》和《星岛日报》在其本质上的选择使它们无法象其它客观媒体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媒体自由,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个决定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所视为必然的。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21/55799p.html)

成文:2004年12月10日  发稿:2004年12月11日  更新:2004年12月11日 16: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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