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30日讯】我叫黄梅英,女,1944年2月26日出生,福州市长乐人,因修炼法轮功遭受迫害,现被迫流离失所。下面是我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几个民警虐待、侮辱的经过,我要求有关司法部门严惩那些知法犯法、迫害百姓的邪恶之徒。* 我被迫害的经过
我于1998年2月开始修炼法轮功,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身心受益很大。1999年7月20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谎言、诬蔑、诽谤法轮功,我很不理解,便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12月進京上访。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据此我上访没有错,而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却两次非法拘留我5天。2001年3月份,又非法拘禁我在所谓的洗脑班近一个月。
2003年7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民警谢德建及茶亭派出所段警等人,突然闯入我家進行非法抄家,未发现任何传单,他们把我绑架到茶亭派出所。在福州市公安局一处恶警叶肇森的指使下,他们对我進行刑讯逼供。期间叶肇森谎称:只要你说出传单从何而来,你就没事了。在我被折磨一天一夜没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叶肇森就收起他的伪善的面孔,恶狠狠的说:再不说,今晚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当晚叶就指使谢德建毒打我。谢德建不顾我已60多岁的老人,他竟敢挥拳殴打。当时我整个人被他打得撞到墙上,又重重的摔到地上,顿时感到天昏地暗,人体内的五脏六腑都被强烈振动,嘴被打得张不开,连说话都会痛。在派出所不让睡觉,还用酷刑折磨。非法拘禁二天后,他们又把我绑架到福州红旗饭店,每天24小时轮番刑讯逼供。连续折磨三天三夜,使我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精神接近崩溃,在这种极度虚弱、神志不清、恶警软硬兼施、诱供骗供及逼供下,我被迫讲了传单的来源,可是这些恶警不但不放我回家,还非法将我羁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其间我头脑突然清醒,立即提出申诉,声明在刑讯逼供使我神志不清所做的口供无效。恶警不理睬,拒不记录。被非法拘禁一个月后,由于身体不适,恶警让我儿子签字担保释放了我,我回到家中,恶警还派人非法监视我的行动。
2004年1月14日,叶肇森又指使谢德建、潘公忠等十几个人再次到我家企图绑架我,我不开门,他们拿大锤子敲打,把我家的铁门都敲坏了,至今仍未修复。从此以后,我被迫流离失所。
有关传单的事。传单内容没有任何违法的内容,均是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有的被酷刑折磨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等冤情,因上访无门,向世人讲清真象,顺便给一张真象而已。这属于伸冤的一种方式,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传单是冤情,不是罪证哪。
* 不法官员违宪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叶肇森、谢德建、潘公忠等人,身为公安人员,无视法律、违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搞刑讯逼供,非法采取诱供、骗供、逼供等暴力取证。这些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剥夺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剥夺中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剥夺中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剥夺中国公民“上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非法剥夺“妇女的合法权利”,“禁止虐待老人”的规定;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五类案件的通知中的第二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及第三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的规定。
叶肇森、谢德建、潘公忠等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39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及第397条的规定,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绑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虐待老人罪,侮辱罪,刑讯逼供罪以及滥用职权罪。
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法官员,却干尽违法犯法的恶事,是否属于真正地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 要求停止迫害,还我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因修炼法轮功,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却遭到恶警的毒打、刑讯逼供、酷刑折磨,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剥夺,还被迫流离失所。而那些不法官员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尽违法的恶事,至今仍逍遥法外,甚至还在作案,不知有多少的无辜被这些不法官员折磨迫害,我之所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是因为我没有错,我没有违法,我行使《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不能再让那些不法官员侵犯我的合法权利。为此,本人请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惩不法官员。立即停止对我的侵害,还我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