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29日】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副本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卢振山,男,任哈尔滨市万家劳教所所长。
被告卢振山犯有渎职罪、滥用职权罪、酷刑折磨罪(执法违法罪)、包庇罪。
事实:被告卢振山策划、指使、纵容狱警对法轮功学员采用各种凶残、下流的严重违法手段进行残酷迫害。特别是为了向上级邀功请赏而弄虚作假,在2002年5月起对全体法轮功学员使用各种刑具,大面积酷刑折磨,进行所谓“强制转化”,致使法轮功学员致死、伤残、精神失常及身体严重损伤;对杀人凶手及专业打手赵余庆、姚福昌等包庇纵容,私开死亡证明以推脱罪责,与社会黑工厂长期挂钩为其非法行为提供保护伞,非法奴役逼迫法轮功学员超时劳动,草菅人命。
在为盗版书籍加工期间,由于使用废弃胶印机散发的有毒气体,又无通风设备,使在车间劳作的法轮功学员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普遍出现头晕、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其中48岁的赵凤云诱发心脏病,报告管教队长后,并未加以重视,至少半小时后医生才空手姗姗来迟,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致使赵凤云当场死亡。卢振山及其万家干警声称对法轮功学员的暴行均为国家政府允许,是政府让它们干的,而其所行却严重违反国家宪法,更是灭绝人性、非道义的兽行。假借法律名义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不惜践踏法律、残害同胞,这种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道义的谴责。
哈尔滨法轮大法学员
200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