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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赵国安被虐杀 妻子血泪控诉


【明慧网2004年11月25日】

控告人:张桂荣,女,53岁,住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赵庄村。

受害人:赵国安,男,54岁,中共党员,系控告人丈夫。2003年12月29日被许昌市第三劳教所不法警察酷刑虐待致死。

被控告不法警察:阎振业 许昌市第三劳教所原所长
        师宝龙        原大队长
        马华廷        原教导员
        贾志刚        原中队长

事情经过:我丈夫赵国安,是一名汽车司机。在部队服役期间多次受到师团的嘉奖。退伍后在广州开车,因长期劳累疾病缠身,回家常带一兜子药。在亲人的关心下,他于1998年10月开始炼法轮功,随后疾病一天天消失,身体健壮起来。平时他按照《转法轮》书上说的“真、善、忍”做事,对谁都好,处处先为别人着想,谁提起都说他是一个好人。99年7月20日后,掌权的个别人利用国家机器对大法大肆诬蔑,栽赃,迫害。蒙蔽了众多不明法轮功真象的人。我们认为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没错,许多炼功人冒着被打,被抓的危险向各级政府澄清法轮功的事实,这不正是相信政府吗!可当时听到最多的就是“你去找江泽民评理去,你们能斗得过江泽民!”

我们不想与谁斗,只想让善良的人明白法轮功到底是怎么回事,消除某些人恶毒造假挑起的仇恨。这有错吗?难道只允许报纸,电视铺天盖地的诬陷,造谣,煽动仇恨,而让群众明白法轮功真象就该被抓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广大农村,还有这样一个传统的习惯:就是有理没理摆到当面,让大家伙给评评。为啥法轮功修炼者连说理的权利都被强行剥夺了!宪法不是规定了上访权和言论自由吗?强权就能超越宪法?践踏宪法?

我和丈夫赵国安因为向群众讲清法轮功事实真象,2003年5月23日被非法抓走,关押于舞阳看守所。我丈夫在看守所绝食抵制无理迫害。于2003年8月7日被非法送到许昌市第三劳教所三大队加重迫害。我在8月14日获释,9月5日我和哥哥,儿子,儿媳去看他,劳教所非让每人交10元钱办会见证。第三劳教所有三道门,过了两道门,第三道门谁不骂大法与师父就不让过。师父教我们炼功人首先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何况骂人。我坚决不骂,它们就把我推出二门以外。10月5日,我和弟弟又去,仍不让我進。我远远的看着丈夫干瘦的面容,不由流下眼泪。这次,坚持不骂的有7个人。这算什么呢?难道做一个不骂人的人不好吗?为啥非逼着把人的尊严,良心和道德都扔掉呢?真要是中国人人以骂人为荣,国家将成什么样呢?这伙披着警服拿着人民给予的工资的所谓人民公仆,想把人民置于何地呢?

11月5日因在家种麦没去探望。11月27日我被舞阳县610非法绑架到郾城洗脑班。后听说十二月十几号劳教所通知儿子,儿媳去看他爸,谈了几个小时。临别时,儿子把电话号码留下,说他爸有啥事电话通知。

2003年12月30日上午10点多,劳教所派人到儿子上班的地方说国安得急性心机梗塞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是2003年12月29日晚上。劳教所把我们安排在一个宾馆,派来一个姓马的,一个姓赵的,还有个劳教所的卫生员姓张。姓赵的讲国安不听话,在车间喊“法轮大法好!”被关禁闭三天,还被绑在椅子上。我们问关禁闭的让吃饭没有?他三个支支吾吾说不清。问抢救没有?说打电话急救车没去。问身上有伤没有?说下摆碰烂点皮,只给他使点小压力。深夜让我们去看遗体,我们没去。

12月31日(第二天),我们十几人到许昌第三医院。三楼一个大屋子,锁着门,说是特殊人员,没有警察发话谁也不许开门。進屋看到国安衣服已穿好,整过容了,两只袖口也用布条扎着。我把丈夫的衣服解开,看到整个下巴底下和脖子皮肉全都没有了,鲜红红的一片。胸口上部拳头大一块皮肉也没了,肩膀前指头粗的绳印勒進身体一道血烂沟,小腹全是紫色的。解开布条扎着的袖子,看到两手肿得象两个大馒头。再往下看,两只脚脖子有皮带宽的紫圈。脚和腿浮肿。用指头按按,国安的额头往下陷,还带着没长好的伤块。我把丈夫扶坐起,脖子后有很粗的绳印,从耳朵到整个后背全是紫色的。

得急性心肌梗塞怎么全身是伤?我哭喊着大声质问,劳教所的人避而不答。我哭喊着冤死的丈夫,你是被劳教所打死的。医院的人非但不同情受害者,反而责备我影响安静,强行将我抬了出来。下午许昌检察院来了二人应付差事,说是去劳教所调查了,却一会儿说五点发现,一会儿说七点发现。我们把他的调查本拿过来看时,他马上夺过去说调查的不算,乘机说不管我们的事了。劳教所姓赵的一看更来劲了,说检察院不管他们也不管了。我女婿刚说了几句,它们便往漯河110打电话,要调查我女婿。威逼我们谁再多说不让谁参与。恐吓年轻的儿子和亲属,不签字就啥都不管了。因受恐吓,也没钱办后事,强忍着收下劳教所付给的7000元钱。

我丈夫被抓走时是一个强壮的汉子,仅仅四个月便被许昌第三劳教所不法恶警酷刑折磨死了,死后全身是伤,十几位亲属亲眼见到。从许昌第三劳教所出来的人都能证实劳教所酷刑虐待。劳教所的人也无话可说,到底是谁凶残的害死了我丈夫?它们应该受到国法的严惩!让我丈夫冤死的真象大白于天下!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232条规定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明文规定,应使行凶者依法受到严惩!我丈夫赵国安,被酷刑虐待致死快一年了,却无人管无人问。他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被披警察外衣干着残害百姓生命的不法恶警酷刑虐待致死,害人者却没有得到一丁点儿的惩罚,天理不容,国法不容!报纸上说检察院从今年5月起用一年时间查办一批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其中包括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我在内心深处要求检察院从我的血泪控诉中认清不法警察良知泯灭,再对他们放纵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摧残与不顾。我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在查明我丈夫被残酷虐杀真象的同时,让行凶作恶者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让善良人的心灵得到一点安慰!

我坚信良知终将战胜邪恶,不管时日多久,道路多么艰难,也要将害人者绳之于法,将害人者送到它们该去的地方!

控诉人:张桂荣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六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12/55516p.html)

成文:2004年11月24日  发稿:2004年11月25日  更新:2004年11月25日 1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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