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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法弟子张曦川、谢珩等遭迫害更多事实


【明慧网2004年11月23日】

一、 非法绑架

2003年9月6日上海大法弟子张曦川在租借的上海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122号被非法绑架,现场搜走大量真象资料、光碟。9月7日大法弟子赵洋被非法拘捕。9月12日大法弟子谢珩被恶徒带走。紧接着大法弟子夏海珍、范彦铭、刘杰云等数名大法弟子被非法绑架。一周后另一个大的资料点被破坏,大法弟子季平、黄定义、褚学士、蒋滨等数人被恶徒抓走。

据分析这二个资料点的破坏有一定关联,在一份对大法弟子的劳教决定书中判断,恶徒认定大法弟子谢珩、范彦铭和这二个资料点活动有关系。在这一个月中,上海二个大的资料点相继被破坏,对上海地区讲真象有一定影响。一些弟子在一段时间没有资料来源。

在出事的前两周,季平和范彦铭曾接触过季平在江西老家的一个人(原是当地的辅导员),后在广东开服装厂,此人称到上海来采购产品,顺便看看季平,他还到过黄定义的办公室。但后来大法弟子从他的谈话中发现十分可疑,很多话不在法上,老是探听学员情况,并总是鼓动学员一起搞一次大的行动。有一次和他在外面谈话时被四、五个便衣跟踪,范彦铭当面把师父警告当特务的讲法告诉了他,希望他有正念。从那以后季平再打他手机时,他再也不接了。

被绑架的大法弟子多数以前已经被非法劳教过,他们的情况是:

张曦川:出生于1973年11月26日,户籍陕西咸阳西北国棉二厂26楼28号,硕士文凭,原系上海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电脑管理员。2001年2月28日被非法劳教1年半,前后关押在上海第一劳教所(江苏大丰)和上海第三劳教所(青东农场)。

谢珩:出生于1973年8月29日,家住上海嘉定区江桥镇华江支路600弄67号101室。2000年10月2日,被非法劳教1年。

赵洋:出生于1979年10月1日,老家山东淄博。家住上海宝山区通河六村131号603室,2001年2月13日被非法劳教2年。前后关押在上海第一劳教所(江苏大丰)和上海第三劳教所(青东农场)。

黄定义:同济大学硕士毕业,在2000年8月被非法劳教2年,出事前在一家私营的建筑设计公司上班,任部门经理。明慧网曾做相关报导,当时已被批准“逮捕”,应该已被非法判刑,目前情况不详。(请知情者提供详情)

季平:2003年9月在闸北区被抓,10月份被非法判劳教三年,12月被送到上海市第三劳教所(也称青东农场),到目前1年多尚不允许家人接见和通信。这是季平被非法劳教二年后于2002年5月12日期满释放后的第二次劳教。

褚学仕: 同济大学毕业,和黄定义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于2003年5月第一次非法劳教2年期满释放,仅获得自由4个月,现又被劳教3年。目前劳教所的恶警无法转化他,把他送到劳动中队继续迫害。

蒋滨:上海财经大学毕业,2003年8月份曾找到一份工作,被当地610打电话到用人单位,告知他是修炼法轮功,不得录用。后在一次非法拘捕中脱身离家出走。此事曾于去年明慧网做相关报导。

范彦铭: 2000年7月曾被非法劳教2年,目前情况不详。

二、 非法审判

2004年2月,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张曦川、谢珩、赵洋进行了见不得人的秘密审判,预先不敢通知家人,他们指定了3名辩护律师,按照已经决定好的方案草草走过场。

三名大法弟子目前情况是:
张曦川被非法判有期徒刑6年,上诉被驳回后,张曦川一直在绝食抗议。
谢珩被非法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上诉被驳回。
赵洋被非法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诉被驳回。
三名大法弟子均明确表示不要指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同时声明修炼大法无罪,要求无罪释放。

三名指定辩护律师(电话和地址见附录):
上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 ,被指定为谢珩辩护。
上海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姣娇,被指定为赵洋辩护。
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诸雪军,被指定为张曦川辩护。

判决书日期 2004年2月20日
审判长 徐闻翌
审判员 倪伟 (个人资料见附录)
代理审判员 叶X

三、 谢珩父母讲述绑架经过

2003年9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一个恶徒跑到我儿子谢珩的电脑部,买了一个电脑光驱,说回去用用看,如不行就请谢珩去调试一下,并把电话号码要去了。到了下午2点钟,打来电话说光驱读不出来,叫谢珩去处理一下,并告诉了地址,谢珩拿上工具,骑上自行车,一去就被特务非法绑架了。

到了第二天上午,近十辆嘉定公安局警车停在短短的一条黄陵路上,警察闯入谢珩的电脑部,非法抢走了一台理光复印机,下午就冲到我家非法抄家,进门开口就要谢珩的手机Call机,接着就要电脑,它们把衣橱、书橱等全部翻了一遍,没有抄到什么重要证据。当初在2001年9月非法绑架我时,我根本不会用电脑,而谢珩刚刚从大丰(上海第一劳教所)回来半个多月,刚组装了一台新电脑,就被黄浦恶警抢走了,当时还有打印机以及所有的大法资料和书籍。所以,这次小儿子想这台电脑不是他哥哥一人用的,他也要用的,为了怕再次被非法抄走,所以就把主机拿走了,这些恶警一看电脑不在家,就威胁谢珩的爸爸,说你们父子都要负刑事责任,并要他爸爸保证在第二天(9月14日)必须找到小儿子把电脑交出来,并逼迫他爸爸必须叫小儿子主动去派出所录口供,否则后果自负。他爸爸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小儿子将电脑交给了他们,小儿子被非法拘禁,因在电脑里他们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所以,对小儿子进行威胁,刑讯逼供,说他窝藏罪证,要判几年刑。同时,又把谢珩爸爸叫到江桥镇派出所,三次录口供,并一再威胁窝藏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并不断施加压力要谢珩爸爸配合他们,谢珩爸爸肯定说没有,这才放过他,小儿子被他们威吓得胡乱的说了几句,于24小时后放回,但给他的处罚是:因隐匿罪证案,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一年,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我家没有经济能力交纳,最后还是硬逼迫交了3000元保证金,才将小儿子放回家。

再说谢珩从9月12日下午被非法绑架后,直至14日夜晚,二天三夜不让睡觉,不给饭吃,轮番进行非法刑讯逼供,谢珩就是不开口,其中嘉定公安局的刑侦科科长徐斌就跑到我家找到谢珩爸爸,叫他写信劝劝谢珩,他爸爸在当时我劳教还没有释放,谢珩已被非法绑架,小儿子又遭非法拘禁,所以就写信告诉谢珩家里的遭遇,这样谢珩才默认了别人对他的指控。

我劳教释放后,无法和谢珩沟通,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找徐斌,找嘉定区610办公室,多次询问谢珩他们什么时候开庭,我们要参加庭审,他们来回推,叫我去问法官,法官也装糊涂,不告诉你。2月24日嘉定区国保处,610和公安局徐斌三人来到江桥,把我叫到居委会找我谈话,我还在打听开庭日期,他们都说不知道,结果,第二天2月25日秘密开庭,他们暗箱操作,机械性的走过场。在谢珩被非法判刑后,第一封来信是这样写的“……这次开庭我没看到你们到法院,不知是怎么回事,按理法庭应通知你们的,这开庭就象走过场,既简单又迅速,有好多问题,我还没有搞明白就结束了,所以你们回信时,把搜查家里和店里的物品清单复印一份寄给我看一下,在法庭上这些东西都没有给我出示,甚至证据和鉴定书也没有,全是我说什么,他们就怎么判。……”他们是前有非法绑架,所以才会有后面的这种没有证人证据的非法判决。

2004年3月3日我们收到谢珩的判决书,因为他做真象资料,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我和他爸爸认为这是迫害,我们要上诉,我们先到嘉定检察院找负责这件案子的检察官庄友忠,他不肯见我们,下午再去找他时,他叫门卫带话说这案子已移交法院了,与他已经无关了,判决还没生效就与他无关了,这是司法官员说的话。再去找法官徐闻翌,她一开始说家属可以上诉,等上诉状交去时,又无理的说已经超过期限了,不接状纸。并把我们推到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就中院和法院来回跑,中院的接待员说我们没有超过期限,并叫我们从邮局寄去,按邮件上的邮戳日期为准,我寄去后,杳无音信,接着我又打电话问她上诉状收到没有,她不正面回答,并说这件案子另两位当事人开过庭就提出上诉了,谢珩可以和他们一起开第二庭。这就是剥夺了我们上诉的权利。后来,中院将另两位当事人的上诉驳回,维持原判,其中一位叫张曦川的大法弟子,从驳回后,绝食至今,现已转往提篮桥监狱,现在情况如何就不知道了。事后,我又问了那位徐法官,这案子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为什么不让他们陈述自己上诉的理由,她回答说:“这是刑事案子,与民事和经济案子性质不同,一般都是维持原判。”这是什么法律,判死刑的还得给说话的权力了,而对这些说真话的好人却要受到这种惩罚,这些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承办人自己在践踏宪法和法律。

这就是谢珩被非法绑架后,家人受株连,一起被迫害,以及我们要上诉的前后过程。

上海大法弟子 孟繁珍 谢贤泰
2004年10月2日

谢珩一家最新情况:谢珩家原属动迁户,搬迁时,因谢珩已经判刑,动迁负责人没有把谢珩的人口计算在内,家人交涉也没用。今年10月份,即谢珩父母写了谢珩被绑架经过不久,父亲在长期悲痛和病业折磨中去世。江××和上海的迫害大法的恶人身上又多了一笔罪恶。


四、 季平被迫害事实

大法弟子季平于1998年10月左右在江西崇仁县得法。2000年5月13日进京上访被遣送回上海,即被劳教二年。季平在劳教所中一直表现十分坚定,邪恶从他身上得不到任何一点东西。被释放后, 从2002年7月起到了一家市内速递公司做外勤工作,单位老板对他十分信任和放心,把公司最难的业务交给他去完成。小季在工作中任劳任怨,给客户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当人们得知他这么善良的好人曾被非法劳教二年都觉得不可思议,感到国家这样下去要毁掉了。

季平于2003年9月20日左右在闸北区的家中被抓,10月份被非法判劳教三年,12月被送到上海市第三劳教所(也称青东农场),到现在已经一年多过去了,家人只收到过今年年初从劳教所寄出的一封短信,从此杳无音信。父亲多次写信给季平,但如石沉大海,到现在一件衣服都没有寄进去过,现在天又冷了,儿子怎么样了?中秋节时父母看着大法弟子送来的两盒月饼,想寄不知往哪里寄,儿子都不知是死是活……目前一家人始终生活在痛苦和忧虑之中。据曾经被劳教过的大法弟子说,这是上海劳教所执法违法迫害大法弟子以及无辜家人的惯用伎俩,其中恶警洪×× (警号3130651,指导员,现已调离)、施利群(警号3130652)经常动不动就对它们看不顺眼的大法弟子进行这种“处罚”。

季平一家生活很艰苦,奶奶、父母和弟弟住在一间只有15平米左右的小屋里,父亲长期上夜班,只有每月600元收入,母亲好不容易找了一份临时工,三班倒,只有340元。奶奶有较严重的精神障碍,这样一月940元要养活三口人。弟弟做临时工解决自己生活。

在此,我们上海弟子应加大做真象的力度,揭露江××对善良民众的迫害,揭露上海地区那些死心塌地和江××一条黑道走到底的邪恶之徒进行毁坏人类道德、灭绝人性的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我们也呼吁上海有良知的正义人士一起抵制这些破坏宪法、肆意践踏人权的罪恶行径。


五、 谢珩父母上诉状

上诉人:谢贤泰,孟繁珍
被上诉人:谢珩

上诉人因谢珩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3)嘉刑初字第395号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无罪释放
上诉理由:

一、 我们首先申明一点,法轮功不是×教,他是正法修炼。法轮功在修炼界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告诉人们经过修炼做一个觉悟了的人。在《转法轮》中一再告诫学员在任何环境下,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用真、善、忍来约束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法轮功是使每个学员在思想和生命境界真正得以升华的正法修炼。

二、 法轮功的修炼完全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个体行为,是个体修炼组成的松散人群,每个人都是自主的、不存钱、不存物,没有任何宗教形式,法轮功学员完全是人传人、心传心,是自觉自愿的,所以,法轮功没有组织的概念。

三、 对法轮功的处理上,在99年7月非法取缔时,是江氏集团盗用国家的宣传机器,用谎言栽赃诬陷法轮功,蒙蔽了所有的民众,并且封锁一切让百姓可能知道真象的途径。为了加强打击力度,扭转迫害的被动局面,把精心策划的“天安门自焚案”以及多个杀人血案一律栽赃给法轮功,挑起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心理。并且不准法轮功学员上访讲真象,学员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公民权益,在高压下,才采取了各种办法,向人们讲述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真象,其中包括发传单、光碟、贴不干胶等。因为这些真象资料中,向人们讲述了法轮功是以修炼真、善、忍为本,教人重德向善,提高身体素质的好功法。还包括“天安门自焚案”及多个杀人案自相矛盾,逻辑混乱,完全违背真、善、忍的恶毒谎言。为了使迫害不断升级,于是,在2001年6月出台了违反宪法的解释(二),全国只要是炼法轮功的绝大多数被抓捕、判刑、劳教、拘役甚至被送进精神病院,在这种剥夺人身权力的场所里,用精神的摧残(强制洗脑),肉体的折磨,使用最邪恶的高压手段,迫使学员放弃自己信仰。

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意在剥夺公民的人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善良民众的知情权,这是对宪法的践踏。在这种不让当事人讲真话的强制手段下,当事人拒绝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是正当的,因为这只是机械性的走过场,根本谈不上公正。我们认为,他们唯一为自己辩护的观点,都是那些所谓的“罪证”——法轮功的真象资料。所以,他们披露事实真象,向民众表达自己信念和观点的行为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正当的,何罪之有。

以上是作为谢珩的父母亲对谢珩一案所提出的上诉,我们要求无罪释放。
   
此致
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贤泰 孟繁珍
2004年3月10日

六、附录 (国外弟子打上海地区电话拨:8621然后加以下电话号码)

上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嘉定区金沙路 85号
电话:39911430
邮编:201800
主任:朱文荣
专职律师:李 强(被指定为谢珩辩护)、黄承富、谭建忠、蔡建华、马栋梁、史润友、赵彩莲、陈中秋、朱文荣、唐宝良、刘家俊、徐孝娜、李 力。

上海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嘉定区沙霞路 74号
电话:59538354
主任:吴宇岗
专职律师:沈姣娇(被指定为赵洋辩护)、吴 军、管敏正、徐晓山、董 昊、张长清、钟人鉴、顾 冶、张 健、肖一、冯可云、陈进龙、杨 洪、倪 伟、张家驷、方 标、吴 斌、汪瑞华、葛永彬、黄佩凤、李启喜、郑岐山、陶剑雯、李亚伟、王润华、徐亚芬、张长越、吴宇岗、范碧华、郭维民。

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 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1
邮政编码: 201800
联系电话: 69985091;69985092
传真号码: 69985901
电子邮件: shzzls@jdonline.com.cn 59538354
主任:周新元
专职律师:诸雪军(被指定张曦川为辩护)、沈艳红、孙书文、高涛、俞国栋。
倪伟(在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三名大法弟子非法审判的审判员)法学学士、管理合伙人,律师。1989年起分别工作于上海高级法院、上海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分别担任经济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审判长等职。
正瀚律师事务所 免费电话/Free-call:800-820-5164
电话/Tel:52920422 传真/Fax:52920428 邮政编码/Postalcode:200041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7号文新大厦1305室

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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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 联系电话:59521000×605、59521000×615。
2.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59521000×505
3.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59521000×301
4.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一庭 59521000×402,经济审判二庭 59521000×422
5.行政审判庭 联系电话:59521000×416
6.审判监督庭联系电话:59521000×407
7.立案庭 联系电话:59529150
8.执行庭 联系电话:59521000×201
9.政治处 联系电话:59521000×608 59521000×609
10.研究室 联系电话:59521000×501
11.后管科 联系电话:59521000×518 59521000×519
12.司法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59521000×101 59521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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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电话:64371448

成文:2004年11月21日  发稿:2004年11月23日  更新:2005年04月18日 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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