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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庆安县恶警汪兴运、崔海龙犯罪记录 |
【明慧网2004年11月2日】汪兴运,男,40多岁,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崔海龙,男,30多岁,国保大队民警。以下是他们的一系列犯罪事实。 2004年5月11日晚,以汪兴运、崔海龙为首的恶警又一次对我县法轮功学员進行了非法大搜捕。他们不敢着警服,只能穿便衣,行动鬼鬼祟祟,翻墙、越门、跳杖子,或欺骗家属“配合”他们,非法闯入学员家中,非法夺走大法书籍,抢走电脑、手机等个人合法财产,野蛮绑架8名法轮功学员( 致使一名学员流离失所),其中有3名是60多岁的老太太。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8人被分别关進拘留所、看守所。其中陆桂琴、陈杰被非法关押2个多月,期间非法上报3年劳教未批。即使这样仍不放人。于是,2人绝食抗议,后来怕出人命,他们敲诈了陈杰5000元,陆桂琴3000元,才将2人放回。(其他6人被勒索了数额不等的钱财外,在陈,陆之前放回。)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对陈杰等法轮功学员進行劳教是非法的:《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劳动教养。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劳动教养条例》却越权自行设定劳动教养,这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因此,《劳动教养条例》无效。那么,依据这样一个无效的《劳动教养条例》对陆、陈進行处罚,这本身就是在违法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为警察,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那么,汪兴运是怎样保护公民的呢?汪兴运平时经常对法轮功学员扬言:“我好不容易花钱挖来的位置,要不捞回点钱,我不白干了吗?你不服,我就给你‘开个方’,判你的刑,让你劳教……”为了一点小利,汪便泯灭了良知,逞凶行恶,迫害善良,说搜就搜、说抢就抢、说抓就抓、说劳教就劳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45条、267条、239条、238条、274条、235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抢夺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
成文:2004年10月28日 发稿:2004年11月02日 更新:2004年11月02日 0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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