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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关英芹控告状(图)


【明慧网2004年11月15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关英芹,女,1952年9月6日生,满族,初中文化,家住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十四委。我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从死亡边缘被法轮功救回的。自九九年江××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五年来,我身心已受很大摧残和伤害,我应享有的公民基本人权一切都被非法剥夺,生存难以得到安全保障,投诉无门,连家里亲人都跟我提心吊胆的生活。

我得知2004年初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纳入《宪法》后,全国司法系统已经开展整顿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并开始为期限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和一些有关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措施。而且2004年2月1日全国公安厅、局、纪委书记会议上也再次制定了“九要九不要”其中一条是:“要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不要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侮辱人权,侵犯人权的办案宗旨。”

以上举措我感到公民可能将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希望,我相信国家将会严格执行“依法治国”。借助于此,国家能给公民一个有权说话的机会,作为国家合法公民,我们有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等执法机关反映吉林省女子劳教所和有关单位对我人权非法无理侵犯和身体的残酷迫害,精神的损害。相信国家最高执法机关能严明执法,为公民、百姓申张正义,讨回公道,希望能够给予我这个无辜被迫害者合理的答复,并帮助解决我具体申诉的问题。

我修炼法轮功受益无穷,法轮功给予我第二次生命。以前我患有严重心脏病和妇科肿瘤等十几种重病,因修炼了法轮功我患有的顽疾全部消失,没花一分钱,重获新生,我倍感李洪志师父对我恩重如山,我便尽心的按“真、善、忍”做人处事,不断做一个好人,有益于社会的人,道德高尚的人。可是这样一部高德大法却遭到历史罕见、肆无忌惮的侮辱诽谤,造谣中伤和诬陷,对炼功者大规模的血腥镇压。我同千千万万个法轮功炼功者一样,被屡遭抓捕、监禁、拘留、拘押,造成重伤害,使我难得其解。

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权力的实施,体现了让“人民群众来监督自己的政府”意愿。

我深明法律的意识,本着相信政府,维护遵循《宪法》条例,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我决定必须上访,善意的去向政府说明法轮功的事实真象,如实反映问题。1999年末,我来到北京国家信访办,可我万万没想到等待我的是一样的疯狂镇压,没到大门门就被抓上了警车,送到了吉林市公安局驻京办。在地下公堂我和所有被抓来的法轮功学员一样,被扒光衣服,搜去我身上的几百元钱和一份上访的书信,然后被非法遣送到吉林火车站,由当地派出所和东局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将我押到东大滩派出所,由东局子街道书记董永水经手当场向我家要去罚款二千元(由我兄和妹直接交给董永水,没有任何收据)说是给公安人员的费用。

随后便又是非法拘留、看守,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判我劳教,不给我任何申诉和辩解的权利,我失望的看到国家的法律被践踏沦丧到如此地步,觉得可悲可泣。进京上访乃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是每个公民合情合法的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作为法轮功炼功者,在不公的情况下,在执法部门执法犯法,为所欲为的公开侵犯人权,残酷镇压面前敢于站出来向政府讲真话,不顾个人安危,反映民情,坚持真理,乃是世代民众的典范,是忠实遵循国家法律的自觉维护者。法轮大法赋予炼功者全新的人生观。李洪志老师让我们做一个有道德心性高尚的人,在社会各个领域、各阶层里处处与人为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利益面前不争、不斗、不贪、不占、不偷、不抢、不赌、不嫖、不娼。这样的民众对任何一个社会国家都是有益的,法轮大法利国利民,百利而无一害的,又何罪之有呢?

我虽然是法轮功的修炼者,但上访完全是我个人的名义,行为,没人拉我强迫我,我是名符其实的行使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对我的无理抓捕、拘留、劳教是执法人员在犯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栽赃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国家关于劳动教养的条例,我哪一条都靠不上,强行绑架把我塞进监狱是绝对违法、不公道的。

2000年春节前夕我被送进吉林省女子劳教非法判期一年,加剧迫害,入所第一天晚上后半夜,我莫名其妙的被人犯×××打了几个嘴巴,又被双手绑在床上,不准动。后来才明白,不法人员怕我炼功。在四大队,我亲身体验到了劳教所的黑暗、触目惊心的酷刑迫害。几天后,我同其他几个炼功者一同被关进大队小冷冻仓库,罚蹲、双手背后、直蹲,几个小时,蹲一会就支持不住了,在加上三九天,冻得我们直哆嗦,犯人不眨眼的看着我们,不准许我们动的。

然后不法人员便非法一个一个的提审我们,先是大队长张桂梅,戴上胶皮手套照我的脑袋耳根处狠狠的打了两个耳雷子,只感到耳朵、头嗡一下子,眼前立刻发花,专业打人的手真的是无情的。

接着是,劳教所教育科长廉光日(男的)拿干活用的小竹板抽打我的脸,一边打一边指问着,然后又用电棍转圈电击我的嘴和头部,电棍放射出的电象放小鞭炮一样,火辣辣的钻心的痛苦,我浑身颤抖。

恶徒打够了,又将我和其他几个炼功者分别绑在死人床上,用铐手的皮带及手铐将我双臂向上,腿下至手腕、脚脖处紧锢住,一下不能动了,我立刻感到精神失控(如果不理智,那一刻就会导致我精神失常),呼吸都感到不正常了!大小便都得躺那不许起来,床下对准屁股那下边放一个盆,我怎么也尿不出来,肚子肿涨顶到心脏部位,气更喘不过,感觉自己马上就不行,吃饭时犯人拿馒头往我嘴里塞,我根本吃不下,到晚上八点钟我们被松开绑,胳膊疼的不听使唤,腰象断了一样,那个滋味真是不寒而栗。

没过几天我们十几个炼功者,又被扒光脚穿很单衣服,三九天寒风刺骨,送到楼上冷冻(整个一层楼没有暖气玻璃,墙壁结着很厚的霜),把我们的双手向后背立直,头对着平行的脚成90度体罚“开飞机”。有的人蹶一会,饭都倒出来了,手臂直哆嗦,很难坚持的!手放下,犯人立刻就拿棍子打你的,蹶一上午下来,天旋地转的,脸都肿了。

在四大队罚坐方凳,直板坐着,连续几天不让睡觉,困得我直恶心,稍一闭眼从后边就打你一拳。不让讲话,说要讲法轮功的东西,恶徒就用200mm左右长的黄色封条胶把嘴巴粘上,吃饭时犯人用力一拽,连汗毛都被拽下来了,不法人员拿我们炼功人根本不当人看待。

后下到三大队,生产大队,早上5:30分起床,被迫做苦工一直到晚上9点钟左右,不停的赶任务,没休息时间,吃饭时间都有限的,超负荷的劳役,有时加班到半夜。

在三大队搜身,翻睡铺,体罚是家常便饭,只要涉及到与法轮功有关行为,就遭酷刑毒打。我刚到三大队,教育队长席桂荣,管教姜红两人把我双手向后背反铐起来推到管教室的角落里,每人拿一根都是近万伏的高压电棍,二根同时顶住我头放电击打,强烈的电闪着火花在头上直响,我立刻大小便失禁,哗一下全便到裤子里,我全身颤抖,两腮都不听使了,牙齿上下嗒嗒直响。

恶警席桂荣一边打,一边指问逼供我“还炼不炼了”,我说“我是炼功人,你说我炼不炼了”。恶警气得一边电击,一边还不停的打我嘴巴,几个小时下来,足足打了我有五、六十嘴巴不止,我的脸被打得青肿,左嘴角成硬块,耳朵、脖子、头都电起了大泡。

遭受这次电棍电过后,我非常的恶心,吃不下饭,很长时间都不好,身心受到很大摧残,以后我精神一紧张就要大小便,有时不自觉的都会漏在裤里。在恐怖迫害压力下,这五年多来,我一天天都是在艰难中,身体都得不到恢复。

在长春吉林省女子劳教所就是一座人间地狱,惨遭酷刑折磨的法轮功学员的事实都举不胜举了。最痛苦的是强行洗脑,逼迫让我们看诬陷法轮功的录像和材料,逼迫写脱离法轮功的三书。

依照上述我所遭受人权、身体等迫害的事实,我请求:

一、追究吉林省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教育科长廉光日,四大队长张桂梅,三大队长席桂荣,管教姜红等人严重侵犯我人身权利,私设公堂,酷刑拷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责任,挽回我精神损失,承担一切后果。

二、追究吉林市公安局(1999年末)驻京办人员非法搜查罪。还非法搜身勒去我四百元左右现金(两次)和一份上访信件,挽回我精神损失。

三、追究吉林市昌邑区东局街道办事处无理罚款责任,并必须退回所罚二千元现金,赔偿我家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和伤害。

我希望国家最高执法机关能成为人民可信赖的执法者,不负亿万民众的重托,严明执法,遵循《宪法》所规,能给我合法公民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同时公安人员不得再侵犯人权,迫害我身体,使我人身安全,生活居住得到保障。


申诉人:关英芹2004年9月4日

此申诉抄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附酷刑演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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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管教用电棍电关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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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英芹及其他大法弟子被罚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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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英芹被劳教所用胶带封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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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关英芹及其他大法弟子“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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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被固定死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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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子劳教所的“死人床”(劳教所里的死人床就是如上图所示)

成文:2004年11月14日  发稿:2004年11月15日  更新:2004年11月15日 15: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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