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14日】天津市人大委员会
天津市检察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中级人民法院
抄送: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
天津市市政府
我叫李迎,中国公民,居住在澳大利亚。我弟弟李良,33岁,中国公民,家住天津市河东区和平村华龙道华康里3-1-604.我为我弟弟被逮捕提出申诉。
案由:2004年10月2日下午3时左右,天津市河北区国保支队警察宋晓生、刘广涛来到李良家,开始抄家。我母亲问他们为什么抓李良、哪里的,李良现在人在哪里,都得不到答案。我们家属向河北区公安分局多次询问,但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他们除了2日抄家后留下的《暂扣物品清单》外,没有任何手续。在我们多方催问下,3日下午5时,河北区望海楼派出所的警察刘世伟、杨建才给了家属《拘留通知书》,并极力解释关押时间是从 10月3日早晨10:55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家属接到拘留通知后,多次找办案人员刘广涛、宋晓生、刘世伟、杨建,要求要回属于李良的私人财物,他们之间互相推诿,更甚的是刘世伟居然对我母亲,一位近70岁的老人大发雷霆。他的行为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我们聘请了律师,律师却无法找到真正的办案人员:找到抄家的刘广涛,他说他已经不管这个案子了,让律师去找河北区望海楼的警察刘世伟。但刘世伟一直对律师是避而不见,一拖再拖;直到11月3日,家里收到了逮捕通知书,律师都没能见到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刘世伟、宋晓生、刘广涛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为一个公民,拥有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警方拘捕我弟李良所依照的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宪法》(下同)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如果与宪法相抵触,以宪法为准。
我弟弟李良是法轮功学员。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楼派出所非法拘捕我弟弟,应立即无条件释放。
鉴于610办公室(对外称国保大队、支队)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打压而设立的,它的责任是干涉公民炼功和信仰自由,违背了中国的宪法,610办公室应该被依法取消解散。假若中国人在中国的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话,那么 610 办公室人员及打压法轮功的元凶江××对中国国内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行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我弟弟李良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楼派出所非法拘捕和关押,及所遭受的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受害人我弟弟和家属有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要求国家必须依法对我弟弟及我一家人所受到的迫害作出相应的赔偿;必须对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楼派出所有关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应的裁处。
无论是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望海楼派出所,还是全中国之610办公室机构,这些人之所以对李良及我自己所犯的非法关押、劳教及精神与身体的伤害,主凶人,众所周知是刚交出军委主席一职不久的江××,我要求国家对江某人进行法律制裁,以还人民公道。
申诉人: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