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26/87626p.html |
西安市大法弟子霍茜樱几年来遭受的迫害 |
【明慧网2004年10月26日】我叫霍茜樱,1969年出生,原在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工作,因身体有病修炼了法轮功,折磨我几年的病痛痊愈了,身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因我坚持修炼法轮功于2000年被迫转业,现在西安体育学院工作。 2001年元月,我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之所以说是非法,首要原因是我当时“违反”的公安部治安条例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我根本就没有看到过劳教通知书,当然也就没有签字(应无效)。 几年里,我受到了一系列的人身侵犯。 1、吃不饱饭和超期羁押 2、剥夺睡眠,劳教期间我曾在绝食了3天同时被剥夺睡眠后,接着被非法铐在楼梯口,强迫站立5天5夜不许睡觉,目的是让我写悔过书,我一直没有写,当时正值寒冬,楼梯口寒风刺骨,但恶警不许别人给我送厚衣服,5天后我的脸肿得眼睛只剩一条细缝。 劳教所恶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强行灌食 4、侵犯人身自由和受到精神迫害 2004年4月我又被社区和学校党办、保卫处骗至西安市法制学习班(实为洗脑班)非法关押了3个多月,在那里他们采取的是欺骗、恐吓和侮辱等精神迫害手段,多次欺骗恐吓我说如果不转化(即写三书)就开除公职,送劳教所,而且在我回学校的前两天,还亲耳听到一个恶警欺骗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说:过几天就把霍茜樱送到劳教所了。在洗脑班里虽然规定了不批判、不扣帽子,及不使用侮辱语言,平等对话的原则,但他们有法不依,经常使用如:神经病、傻子、白痴等侮辱人格的语言对待我。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5、经济上的迫害 当我得知国家要花一年时间有一项专门惩治公、检、法系统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活动时,希望政府能主持正义,将迫害我的人绳之以法。 |
成文:2004年10月25日 发稿:2004年10月26日 更新:2004年10月26日 01: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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