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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世琼被迫害致死 家属质问成都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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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1月6日】我是成都铁路局重庆分局重庆西机务段职工王治海。2003年9月16日16时,我接到我单位保卫科转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捎信--我爱人段世琼于2003年9月16日3时死亡,口头通知我到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处理善后事宜。2003年9月17日,我们一行火速赶至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

    据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简单的情况介绍,我爱人段世琼于2002年8月2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03年6月1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有期徒刑7年;于2003年7月2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开始绝食;于2003年7月28日在成都市公安分局看守所开始进行强制鼻饲;于2003年8月11日因出现全身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水电解质紊乱入院监护治疗;于2003年9月10日医院下达段世琼病危的通知书(其病危通知书下达给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该所称病危通知书可以不下达给家属);于2003年9月16日3时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医院死亡。段世琼死前被关押于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注:上述情况在发展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均未通知其家属。)

    作为死者段世琼的家属,当我得知我爱人死亡的消息时,我感到震惊和无法接受。我们夫妻患难与共、风雨同舟,对她的情况,我十分了解,为什么会突然死亡呢?

    就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对段世琼死亡情况的简单介绍,不管从何种角度,我都无法接受。

    1、段世琼于2003年6月1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有期徒刑7年,为什么作为家属的我至今未接到法院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被法院判决后,其判决书副本应及时送达其家人。

    2、段世琼于2003年6月1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有期徒刑7年,为什么在法院开庭前夕,有关部门未通知家属聘请律师为其出庭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

    3、既然段世琼于2003年6月19日已被法院判决,为什么段世琼死前仍被关押于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为什么不准家人探视?(段世琼在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长达一年之久,其家人都未被获准探视过一次,包括其死亡前夕。)

    4、段世琼于2003年7月2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开始绝食,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其家属对其进行劝说?

    5、段世琼于2003年8月11日入院治疗,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为什么又一次不通知家属?而且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如果及时通知家人进行探视,那么她的死亡就会有不发生的可能。人命关天啊!

    6、2003年9月10日医院下达段世琼病危的通知书,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为什么再一次坚持不通知家属,直至其生命的终结?而且其病危通知书为什么始终坚持不下达给家属呢?在段世琼生命处于极度垂危的时候,为什么该看守所还一直坚持不通知其家人?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吗?出于对人性、人道、良知的本能体现,也应该通知其家属子女,乃至其父母见其亲人最后一面,我想此举至少可以体现出该所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死者的告慰。

    7、段世琼于2003年9月16日3时死亡,该所称其病危通知书是下给看守所的,可以不通知家人。言下之意,除看守所外,家属无权知道自己家庭成员的死活。如此荒谬的说法,竟可拿出来当理由哄骗家属,这怎么能行呢?那么,该所在段世琼死后又为何要通知家属呢?我认为这是该所的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作为公民,作为段世琼本人来讲,不管她因何种行为,受到何种处罚,只要未被判处剥夺其生命,她都应该享有生存和健康的权利。难道看守所导致段世琼死亡的本身,作为看守所来讲就没有一点责任?该所的领导不该负有对其看管保护的义务吗?对负责处理段世琼绝食一事的工作人员的不人道行为,难道不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继续下去,类似的悲剧难免会不再次发生。

    对于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作法和工作态度,无论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不能自圆其说而漠视人的生命。在此,我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尊重法律,实事求是,让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的国家才会有光明的未来和美好的前程。通过我爱人的死,如果能使正义得到伸张,那么非正义它就没有生存的土壤。

    王治海  2003年10月10日

    * * * * *

    段世琼,女,34岁,重庆大法弟子。段世琼于2001年被迫害致流离失所,后因在成都向民众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2002年8月被成都市610非法劫持至成都市看守所。因她坚决多次用绝食方式抵制非法关押迫害,最后在2003年9月16日被迫害致死。其死因很可能是因强制灌食时窒息而死。

    大法弟子在社会上完全是在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修炼心身、做好人,他们敢于站出来上访、或向人们发传单讲自己受迫害的真象,也完全是为了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然而公检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毫无理由的关押折磨,却是在损害着公民的权利,是完全非法的。所以很多法轮功学员在被关押期间以绝食这种痛苦的方式反对迫害,争取自由。按照国际惯例,在押人员若绝食抗议达到7天,他们的要求是要被听取并正面答复的。然而在中国的劳教所、看守所甚至医院中,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强制野蛮灌食已经成为一种酷刑手段。根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10月22日的报导,已被证实在中国被迫害致死的805名法轮功学员中,有78名法轮功学员在野蛮灌食中死亡。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4/44368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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