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月3日】河北张家口市万全县以薛宝玺、王利泰、李增玉、李继金、孙喜富、马占富为首的不法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追随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罪恶多端。一、绑架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现已收集到确凿证据的,全县共有一百九十五名法轮功学员因坚持修炼大法而被绑架到公安局、派出所、乡(镇)政府、村委会、洗脑班等地,每次绑架后,都是向其家人勒索财物后才放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拘禁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现已收集到确凿证据的全县共有一百四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禁过,而且在此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殴打、侮辱。其中有45名法轮功学员曾被看守所超期关押,有的甚至超过半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现已收集确凿证据的,全县共有五十一名法轮功学员被不法之徒非法搜身,掠走现金二千三百八十元;共有九十一名法轮功学员的住宅被不法之徒非法入侵、搜查,抄家过程中掠走法轮功学员的现金二千一百五十元,摩托车九辆、电视机十九台、录音机十七台、衣柜十三套、洗衣机四台、三轮车三辆、电风扇二台、玉米七百斤、羊十三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勒索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不法之徒利用绑架非法拘禁、劳教等手段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现已收集到确凿证据的,全县有一百五十七名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共被敲诈勒索现金五十六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元。其中即使有的不法之徒谎称“罚款”,但也都未出具任何收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现已收集到确凿证据的,全县共有一百一十九名法轮功学员在被绑架、非法拘禁中,遭到了不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六、侮辱罪、诽谤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现已收集到确凿证据的,全县共有一百四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被不法人员依仗权势,侮辱、诽谤,如不法之徒捏造的“罪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等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万全县不法之徒,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所犯下的部分罪行。“冤有头,债有主”,希望那些仍在追随邪恶的人,及早醒悟,将功补过,回头是岸,否则终将难逃正义的审判和天理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