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64677p.html


黄咏梅致信检察院:我被武汉市硚口区洗脑班迫害致残


【明慧网2004年1月12日】

各级政府、人大、检察院:

我叫黄咏梅,女,今年52岁,是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街上闸口社区的居民,法轮功学员。现在我和家人如实向你们反映我被硚口区“法教班”(一个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私设监狱、洗脑班)迫害致伤、致残的经过,恳请各级政府官员能够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3年11月4日早上,我在楼下吃早点时,被上闸口社区和汉中街派出所非法绑架到硚口区“法教班”。进了“法教班”,我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当天工作人员就强迫我看诋毁法轮大法和李老师的录像,我不看,“法教班”的负责人李为便抓住我的头发强行叫我看,并象对犯人一样将我的双手用铁铐子铐了一晚上。过了五、六天,在他们的目的没有达到之后,便强迫我进行长时间罚站,他们还指使一些犹大在我站的周围地上用粉笔写满了法轮功创始人的名字,逼着我用脚踩,这样连续折磨了我五天五夜。见我仍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工作人员又以找我谈话为名,把我叫到一个房间里,据说那个房间里当时有市“610办公室”的胡少兵和龚良汉等人,要我念“法教班”的规定,我说我不是犯人,我不念。这时龚良汉等人便强行将我双手分开,一边一肢用铁铐子吊铐在两张铁架子床上,连续吊铐了五天五夜,其间,被吊得小便便在裤子里仍不放下。龚良汉等人还故意象五马分尸一样,用力把铁架子床往两边拉,拉得我眼冒金花,双手腕深深陷在铁铐子里,皮开肉绽,两臂骨头被拉得咯咯直响,肌肉和神经全被拉伤。就这样我无辜地被他们折磨得死去活来,几乎晕死过去。可是胡少兵却说:“不转化就只有死路一条,死了往火葬场一甩,说你是自杀。”

在我被他们迫害得生活不能自理之后,区民政局姓林的工作人员在我上厕所时,还要逼我骂自己的师父。第二天,在我上厕所时,她又逼我骂师父,我不骂。姓林的就不让我把裤子提上来,让我光着下身,叫食堂的男炊事员和她一起使劲把我往厕所外面推。对我人格进行侮辱。龚良汉和李为等人不但强行捏住我的手指往“保证书”和“决裂书”上按手印,还把逼着我骂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并进行录音……

现在我的双手已被硚口区“法教班”整成残废,并经武汉市第四医院诊断为神经性损伤,急需手术治疗,否则,双手就有被锯掉的危险。最近,我又在社区书记陪同下,到医院进行复查,经医生鉴定,我的双手完全是被“法教班”的工作人员整残的,并不是由于自己身体上其它疾病导致。在社区和派出所把我劫持到“法教班”之前,我的身体没有任何疾病。

我一家4口,丈夫早已下岗,儿子又没工作,婆婆已86高龄,全靠我原来每月做家政服务赚钱来养家糊口。现在我被硚口区“法教班”迫害得不但不能出去挣钱养命,就连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因此,我不得不被迫向各级领导反映自己无辜被迫害致伤、致残的遭遇,并提出两点请求。

1. 要严惩整人凶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派出所和“法教班”非法抓人和整人都属违法犯罪行为;李为、龚良汉、林××等人的上述行为既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构成了严重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此为诫,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2. 要予以经济赔偿。我现在一家人被整得不仅生活没有保障,而且我的手残废后,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我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赔偿我肉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并保证我依法上访的权利和全家人的人身安全。

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街上闸口社区居民 黄咏梅
2003年12月18日

成文:2004年01月11日  发稿:2004年01月12日  更新:2004年03月18日 12:16:48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4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