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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教养院女队恶警知法犯法事实


文/大连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1月11日】编者按:对大法弟子的所谓“劳动教养”完全是非法强加的迫害,我们从根本上就不承认。本文引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是想说明大连教养院女队恶警违法犯罪到了何种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以下是大连市教养院女子大队恶警们的累累罪行:

大队长韩健敏,主管劳动,管理方法为:

1.每周劳动7天,每天13小时。上午6:20~11:00,7点拉开窗帘,造成刚开始劳动假象;下午11:50~17:00,13点拉开窗帘,造成午睡假象;晚上17:50~21:00,有时延长到晚12点。夏天4:20起床队列,5:00开始劳动,其它时间一般不队列;冬天队列时间随心情,一般不队列。

2.上到50多岁的老人,下到18、19岁的女孩,全部以劳动速度最快的人的工作量为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完不成定额的进行惩罚。

3.春节休息3天,国庆节休1天,元旦、劳动节休半天,其它节日不休息,周六、周日不休息。

4.不发劳动报酬。

5.不发劳动套袖、围裙等劳动保护用品;不给劳教人员时间缝制这些劳动保护用品,劳教人员在休息时自行缝制的,克扣针线。

6.部份劳教人员三年内不允许与家属会见、通电话,使劳教人员与世隔绝,心灵受到难以形容的伤害。

7.检查劳教人员信件,不允许他们写信向上级反映情况。

8.两天两夜不允许被禁闭的人大小便。

9.在被禁闭的人未进食的情况下,让她连站五天四夜。

10.与大队长万雅琳合谋,把灌食用的橡胶管插入被禁闭的人的胃中不拔出,两天两夜后经医生劝阻拔出,导致被禁闭的人的鼻孔变形,连续呕吐,已吐出胆汁,身体极为虚弱;橡胶管被插入部份已变色。

11.部份劳教人员会见时由干警看管,在与家属讲话中遭到训斥。

12.多次殴打、漫骂、恐吓劳教人员,散布谣言。

让我们摘录国务院1992年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韩健敏的“执法”行为相对照: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第十九条 允许他们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
第三十二条 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3小时,劳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计划指标应当低于同类国营企业。
第四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工种和劳动定额,应当按照他们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条件,适当确定,并注意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四十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

我们再来摘录司法部199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二十一条 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参照司法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

第四条 监狱保证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

参照国家相关法规,5月1、2、3日为法定假日,10月1、2、3日为法定假日,春节3天为法定假日。

大队长韩健敏有法不依,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劳教人员的盘剥到了极端的程度,并对上级部门隐瞒欺骗,剥夺劳教人员的亲情和申诉权,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

副大队长万雅琳,主管教育,管理方法为:

1.给劳教人员关禁闭,时间最长达两个月,日夜用手铐把被禁闭人的双手铐在身后,不分冬夏戴摩托车驾驶员头盔;不准被禁闭人到室外活动,不准洗脸、刷牙、洗澡;每天1~3次在规定的时间上厕所。

2. 被禁闭人日夜站在不锈钢栏杆围成的禁闭室中,最长被强行要求连站七天七夜,脚不许动一下,眼不许闭一下,由指定的劳教人员三班轮换日夜看管。被指定的劳教人员可以进入禁闭室对被禁闭人拳打脚踢。

3. 对坚持不住站立的被禁闭人,经大队长万雅琳批准,由指定的劳教人员将他的双臂、双腿用手铐、绳子固定在禁闭室的栏杆上,并将双腿劈成一条直线,这样人被悬空。然后用木板、拳脚殴打被禁闭人的身体;用拖布把、鞋刷、中间镶一根筷子的木板捅被禁闭人的阴部;剥开的辣椒捅阴部再塞到嘴里;用绳索结扣反复磨阴部;用椅子背抵住阴部,踢椅子;上下晃动一条大腿;用牙签往指甲里捅;用别针划大腿根部;往嘴里灌、身上泼凉水。吊起时间最长的达8小时。被指定的劳教人员有张秀娟、孙波、郭玲、葛红、李静、胡淑英、高碑玲、王欣,孙波、郭玲、李静、胡淑英、高碑玲、王欣已解教;张秀娟、葛红第二次被抓,还在干着这样的事。2003年张秀娟在万雅琳的批准下,打断被禁闭人韩淑华的一条腿,万雅琳、张秀娟已构成刑事违法,韩健敏罪责难逃。

被禁闭人放下来时,全身像散了架子一样,疼痛难忍,站立不住,出现多处淤血。这时以休养身体为名,让她躺在没有床垫子的床板上(木板已拿走只剩四块),双臂日夜用手铐固定在床两侧,睡觉不能翻身,晚上不给盖被,冬天的夜晚彻夜开窗。允许指定劳教人员随时用木板击打被禁闭人的手、脚及身体,张秀娟曾将被禁闭人双手、双脚打肿后,再用两壶开水烫。

坚持住站立的被禁闭人,几天后,双腿已粗肿,难以打弯、走路。这时以休息为名,改为蹲,连蹲三天,再站,反复折磨。其中两名被禁闭人两个月后双腿严重变形,不能正常走路,至今未能恢复。

4. 连续两星期将被禁闭人的双臂用手铐固定在上铺的床栏杆上。

5. 无论冬夏还是禁闭时间的长短,都不允许被禁闭人穿鞋;天气变冷不允许被禁闭人增添衣服;冬天的夜晚有意打开禁闭室窗户。

6. 将被禁闭人投入陌生监室中,让监室中的人“收拾”被禁闭人,直到她“听话”为止。被以上6条所折磨的被禁闭人多数是法轮功学员。

7. 被指定的劳教人员因表现突出,由大队长批准减期,最多的判一年半期的可减半年(一年半期的劳教人员一般累计可减一个月)。

8. 多次殴打、漫骂、恐吓劳教人员,散布谣言。

摘录《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和万雅琳的执法行为对照: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五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明文管理...。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六条 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到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 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7天。

摘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大队长万雅琳有法不依,使被禁闭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行为已构成刑事违法。

大队长苑玲月,主管生活,管理方法为:

1.被禁闭人结束禁闭时,让她保证被正常管理后不和其它劳教人员说任何话并接受跟踪管理,跟随指定劳教人员,否则继续关禁闭。指定劳教人员每天不离身看管她,包括洗漱、吃饭、劳动、上厕所及一切活动,如发现她说话随时报告队长,如果其它劳教人员看到她讲话并报告队长,看管人员被株连加期。恶警和某些劳教人员公开称结束禁闭的被禁闭人为“哑巴”、“狗”。

2.大队长、院领导、上级领导想了解劳教人员的情况时,不允许劳教人员主动和领导讲任何话,否则要向全队检讨并写保证,以违纪处理。如果提建议,要经过室长、普通队长、中队长、大队长逐级汇报,过后并不向提建议的劳教人员反馈信息。

3.劳教人员解教时不宣布也不告诉本人,本人被告知立即收拾东西下楼结帐后才知解教。

4.广泛实行二人包夹,互相跟踪。如果一名劳教人员违反纪律,另一名劳教人员则无故受到惩罚或加期的处理。

5. 给劳教人员加期时不告诉本人。

6. 伙食费标准不足,从未公布伙食帐目。

7. 对家里没有给存钱、存物的劳教人员,不准其它人主动对她帮助,要由队长处理。主动帮助别人的人一经被发现,要受到训斥和警告。

8. 在劳教人员中设置耳目,定期向苑玲月汇报大家休息时在讲什么;定期组织搜查劳教人员床铺、衣箱,身体,甚至把褥子撕开;劳教人员一个纸片也不允许有,更谈不上允许写信了。

9. 强化管理,不顾实际情况,每周每人的洗衣时间限定在一小时。

10. 随意扣押家属来信。

11. 集体看电影时,无故不允许部份劳教人员看电影。

12. 多次殴打、谩骂、恐吓劳教人员,散布谣言。

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和她的执法行为对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摘录司法部1991年颁布的《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中的法定权利。

摘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按月公布伙食帐目,严禁克扣。

摘录《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第八十五条 所管理部门应按期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由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

大队长苑玲月有法不依,任意侮辱劳教人员的人格,强加给劳教人员惩罚,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

中队长杨生生,进行中队日常管理,管理方法有:

1.对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的劳教人员,包括老年人,晚9点以后罚站或进行惩罚性劳动到半夜2点,第二天照常劳动。

2. 劳动时,整个上午、下午禁止劳教人员上厕所。

3. 看到劳教人员衣箱里有自己花钱买的白床单,一声不响地拿走充公。

4. 列队洗澡喊口号时,盯住每个劳教人员的嘴型,嘴张得小的,洗澡时在外罚站;列队休息时强迫劳教人员唱歌,不唱歌的罚站。

5. 强化管理,不顾实际情况,每周每人的洗衣时间限定在一小时。

6. 搜查被褥、衣箱后不给整理,也不给时间自己整理,使劳教人员物品遗失。

7. 午休时不允许劳教人员上床休息。

8. 因看到院长时喊口号声音不符合她的想法,全体劳教人员被罚。

9. 多次恐吓劳教人员,散布谣言。

违反的法律、法规同上,构成行政违法。

郝大队长,男,管理劳动纪律,“执法”行为:

1. 劳教人员因身体原因请假时,不给假。

2. 让劳教人员把12个100斤麻袋垛在一起,已超过身高。

3. 让劳教人员反复拖运麻袋,人为增加劳动强度。

4. 强行推广他的劳动方法。

5. 在劳动现场大喊大叫。

6. 出主意整治禁闭室里的劳教人员。

违反的法律、法规同上,构成行政违法。

郭鑫,普通队长,“执法”行为:

1. 带领劳教人员到禁闭室殴打被禁闭人,当禁闭人被打时,对禁闭人进行漫骂、恐吓。

2. 对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记忆确有困难的劳教人员,彻夜不让睡觉,并戴上手铐,背诵《劳动教养人员守则》,第二天继续劳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同上,构成行政违法。

刘玉禅,普通队长,“执法”行为:

1. 无故不让除病号外的劳教人员坐着劳动,从早到晚站着干活儿。

2. 因喊口号声音小,不让部份劳教人员洗澡。

违反的法律、法规同上,构成行政违法。

教养院生活服务中心在会见时,不让劳教人员家属将带来的日用品和食品送给劳教人员,只让在中心商店购买后送给劳教人员。

摘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

也构成行政违法。

大连教养院女子大队向上级汇报“成果”,上级找电视台采访,恶警们隐瞒以上真实的对劳教人员的执法犯法的迫害过程,“名利”双收。

成文:2004年01月10日  发稿:2004年01月11日  更新:2004年01月11日 21: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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