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9/5/56810p.html


香港法轮功「阻街案」上诉开庭


【明慧网2003年9月5日】9月3日起一连三天,法轮功学员对2002年「阻街案」的判决进行上诉。上午九时,提出上诉的十名法轮功学员在数十名香港法轮功学员的声援下,冒雨由中环遮打花园游行至金钟的高等法院,他们宣读完声明后,便进入法庭。

据法轮大法信息中心报导,上诉的法轮功学员在声明中表示他们在代表北京政府的中联办门外和平请愿是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他们提出上诉是为了维护中国和香港的人权和自由,以及人类生命得以存在的道德、正义和良知。

上诉庭法官马道立表示,港人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请愿自由是不容置疑的,此案牵涉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请愿自由的底线。马道立在聆讯结束前表示,在香港请愿是受宪法保障的自由,但同时,请愿也会造成一定的阻碍,甚么情况下请愿所引起的阻碍变得不合理而需要警方的干预,或是干预到何种程度,变成侵犯请愿自由是这次上诉要裁决的问题。

港享独立司法体制

代表上诉人律师庄希施在庭上表示,去年法轮功学员在中联办门前请愿是中西文化的交汇,因为当中涉及到四名瑞士公民。他说这些瑞士法轮功学员由于中国拒发签证所以未有在国内进行请愿,最后决定在香港请愿是因为知道香港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他在辩词中指出,去年在中联办前门的行人路长十三点七米,宽九点五米,行人稀少,该段道路属不准停车或横过马路的地带,很明显如此一条行人道要容纳任何小至中型的和平游行,不会构成太大的不便。他又指警方在请愿当天以至接着几天放在中联办前门的铁马,比请愿人士占用的地方要大,那才是真正的阻街。

停止镇压对中国有好处

其中一名提出上诉、来自瑞士的法轮功学员Eric Bachmann,他于8月28日抵港,过关时遭香港有关部门扣留问话。他说,有关人员一开始便问他会不会在香港再进行示威。虽然他把证明他来港出庭的信件交给有关人员,但对方不相信,打电话给律师求证。Eric表示,他们上诉是希望可以有一个公正的审讯,他认为,香港是不应该屈服于中共的压力下。

他又表示,世界多个地方的法轮功学员已经针对江集团迫害法轮功,起诉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群体灭绝罪」。他认为,若这些法律行动能停止江氏对法轮功的暴行,将为中国带来好处。

Eric指,他今年二月和这次进入香港时,均被海关扣留问话一个多小时才得以入境,他更要向海关出示律师给他的信件,最后海关只准许他逗留几天。他觉得这是一种歧视;在二月他被查问时,海关职员更要他保证不会在香港进行请愿活动。

人权法衡量请愿底线

立法会议员涂谨申指出,任何人士(包括外国人)都可以在香港进行合法的示威、请愿行为。因此,入境处职员向Eric提出要他保证不会在香港进行请愿活动,等于是要求Eric保证不做一些合法行为,是不合理的。

对于一个请愿行动是否合法,本身为律师的涂谨申认为很难一概而论,像如何构成阻街就应该以《人权法》来衡量。至于去年法轮功「阻街案」,涂指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个案:中联办前门的行人道如此宽阔,不可能构成阻街。他认为特区政府对案件的处理是滥用权力。

很多请愿人士都试图在中联办前门请愿,但均受到警方的阻挠,对此,涂谨申直指警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大陆那套不能拿到香港来」。

「阻街案」上诉缘由

据本信息中心资料,去年3月江泽民下令对法轮功学员「杀无赦」,命令警察对张贴法轮功真相资料的学员开枪。

2002年3月14日,4名来自瑞士及12名香港法轮功学员, 因为江泽民对国内法轮功学员颁下「杀无赦」命令在中联办前门请愿时被警方拘捕,控以「阻街」、「阻差办公」及「袭警」等罪名。案件于2002年6月17日在西区裁判庭开审,经过32天的法庭聆讯后,法官于8月15日裁定法轮功学员7项罪名全部成立,并分别判以罚款1300至3800港元不等。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9/15/40305p.html)

成文:2003年09月04日  发稿:2003年09月05日  更新:2004年07月28日 1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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