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9月29日】起诉事由:起诉江泽民剥夺言论自由、剥夺信仰自由、非法拘禁、侵犯人身自由4项罪名。我自1998年末得法修炼法轮大法以来,身心越来越健康,身体由体弱多病,到现在5年了没因病进过医院,没吃过一片药。可是在1999年7月22日,在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一手策划下,发动一场对法轮功的全国性的镇压,作为一名法轮功的身心受益者,我有责任向国家介绍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带着这个想法,我于1999年10月15日来到了北京,因国务院信访办暂不接待上访,于是决定暂时住下,等待接待上访。可住下没几天,便被北京良乡派出所的警察抓捕,不准我们为法轮功而上访。同时还勒索我们每个一同被抓的同修20元钱,说是押解我们的车费。江泽民不准我们为法轮功上访,不让老百姓说话,剥夺了我的言论自由。
把我们押到省驻京办事处后,办事处的人要把我们遣返,我们不同意,我们说:“我们还没上访呢,我们不回去。”办事处的人不同意,一定要遣返我们,我们便绝食抗议,结果他们就动用武警将我们强制遣返,连夜将我们送到强制洗脑班。到教养院那天大约是1999年10月27日,我们同来的几个同修继续绝食,抗议对我们的不公正待遇,可第二天早晨迎接我们的是教养院院长的一顿耳光,接着又把我们扔到了普教室内,让普教“教育”我们,让我们吃饭。我当时被普教打得差点背过气去,因我拒绝进食,普教便强行给我灌浓盐水,浓盐水灌到胃里后烧得我连续呕吐,即使这样,晚上还强行让我做飞机式进行体罚。那几天里每天睡几个小时,每个人都有普教看着,不让说话。当我停止绝食后,又被送回洗脑班。每天面对的就是警察的监视,不让学法,不让炼功,读公安部发的不准炼习法轮功的通告,谁要不读,就拳打脚踢、电棍电。有一次我炼功被警察发现,他就强制我靠墙站着,脚蹬在墙边的暖气管子上,身体靠墙,双手上举靠墙。站了约一个多小时,那个警察才让我下来并对我说:“这地方不是让你炼法轮功的,是让你放弃法轮功的地方,不准你炼法轮功。”在教养院的强制洗脑班的40多天里,我经常听到电棍的噼叭声和同修痛苦的呻吟声。在江泽民的授意下,这些警察才能滥用私刑而不受处罚,逼人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还受到奖励。江泽民剥夺了我的信仰自由,使我不能自由的修炼我所喜爱的且受益非浅的法轮功。我要控告江泽民剥夺信仰自由罪。
大约是1999年12月10日左右,由我单位、政法委及拘留所的人将我接回并送到拘留所行政15天拘留,这次拘留连拘留票都没有给我。到期那天,单位又将我送到收容遣送站继续看押,不允许我回家,并派人天天从早到晚对我进行干扰,使我的心绪非常繁乱,难以清静。几天以后,我终于忍受不住这种没完没了的纠缠,违心地写了那个不炼功的保证[注],这才停止对我的纠缠,才允许我回家。我依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上访,按照宪法赋予我的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政法委的人还对我单位领导讲“对炼法轮功的没什么人权可讲。”对我的拘留和关押完全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也正是在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无端的邪恶的镇压下才能出现的,所以我控告江泽民非法关押罪。
我回家后,它们对我还不放心,又派专人与我同吃同住,到后来竟然发展成白天、晚上倒班,每班2人,寸步不离,无论在工作上、在生活上及在精神上都对我进行着无时无刻的干扰。从2000年初至2002年末,我被先后两次送进洗脑班,使我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曾使我一度意志消沉,精神不振。在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镇压下,使我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长期处于痛苦之中,所以我控告江泽民侵犯我人身自由罪。
[编注]署名严正声明将归类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