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8/30/56498p.html |
用符合大法的方式去化解同修间发生的矛盾 |
【明慧网2003年8月30日】最近我身边两个很好的同修之间发生一些不该出现的矛盾,或者说误会更确切一些。同修A因为同修B的一些话,加之一段时间来自己周围发生的一些被邪恶迫害的事情,就疑虑同修B是打入大法弟子内部搞破坏的人,并对身边的同修说出了自己的担心。而听到此事的同修又对其他的同修说了此事,于是此事被传得沸沸扬扬。同修B因为无法找到同修A并与之当面交流沟通,觉得蒙受不白之冤而一时黯然神伤。使整体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 作为第三者,我与同修A和B都有过一些接触,听闻此事后做了进一步的了解,觉得此事还是一个误会,但从中看到了同修的一些执著和不足之处,从而被魔钻了空子。 记得幼时学过一则寓言:某人不见了自家的斧头,寻遍各处未果后,便怀疑是被邻居偷了去,于是越看越象是邻居偷走的;数日后,当他在自家一个僻静的角落里重新看见了多日不见的那把斧头后,再观察邻居时,却越看越不象是偷自家斧头的人。 其实关于“疑心”、“随心而化”的问题,师父在法中多次讲过,还举了那个常人因怀疑手腕被割流血竟至于死的例子。在和平修炼时期,同修们都能时刻保持警醒、及时捕捉并修去自身的每一颗执著心。正法时期,出于对法负责、对同修整体负责,杜绝邪恶各种形式的干扰与破坏,保持一颗警惕的心是必要的,但是要站在法的基点上,以法的标准来衡量一切人与事,用法中修出的智慧去破除一切迷雾或迷惘,言行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样要符合法的标准,不要流于常人中形式。 在上面的例子中,A同修因邪恶迫害而被迫流离失所,却始终没有弄清漏洞出在哪个环节上、到底是谁出卖了他,始终存留着疑问;在听到B同修的一些话之后、未解其意,更加之一件偶然意外事件的触发,便加重了对B的疑虑。如果A此时能保持冷静理智地观察,有理有据地去核实取证,然后再下结论,也在法上。当A用或许带有强烈情绪的话语讲给其他同修时,如果听到此事的同修也能冷静地对待此事,帮助A理智全面地分析、核实,也应该没问题。但最终此事人传人,在无非常有力的证据之前,竟至于广泛传播,不了解的人便以为证据确凿,这对同修B是不公的,同时这个传播过程也是不在法理上的,无形中造成了同修的隔阂,减弱了整体的力量,这时候高兴的却是邪恶。 B同修的一些做法也有待商榷。明慧网2003年8月23日文章《再谈遍地开花做资料(详细版)》谈的已经是同修间很成熟的经验或者是惨痛教训后的心得了,“以前的大资料点不可避免的存在人多、设备、资金全而集中,联系面广而外漏点多,工作量重而潜在心理压力过大,知情环节臃肿、交叉联络的现象难以杜绝,同修相互间意见分歧大,容易产生攀比、嫉妒等心性问题,影响我们精力,内耗我们的力量,容易滋生权威意识,从而导致不理智的做法及漏洞的蔓延。”,“资料点的遍地开花虽然在一些地区开展起来了,但有些……没做到独立的运行,而是相互交叉联系、走动,有的主要协调人在接管好几个小点。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一旦其出问题,其余小点都面临威胁,真正做好遍地开花那应该是各自独立的,各自相互保密,单独作业,各自就是“站长”,自己为自己的负责范围尽全责并主动决断。”这里B同修联络比较广泛,听到哪的同修有困难都想热心帮助,这必然接触一些本来陌生的同修,造成交叉走动。也给陌生人员的介入造成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师尊是讲过同修之间协调好威力大的法(不是原话),我理解这种协调最好是同等层次之间的协调(在目前中国大陆当前环境下)。就象小粒子组成大粒子、大粒子组成更大粒子,这里的粒子就好象各地小资料点或是局部的同修群体。协调最好是在同等层次粒子间的单键协调,然后再由某个粒子的协调人去负责解决本粒子内部的一些问题,这样似乎更稳妥一些。 当然,同修们都是在破除邪恶势力迫害的风雨中摔摔打打,逐渐地走向更加成熟和理智。因为我们还有最后一点没有修去的人心,所以矛盾难免还会有,无论是邪恶迫害我们还是发生在同修内部。关键是我们要多学法,更多的同化大法,使自己的思想、言行与做事的方式越来越向大法归正,这样即使在出现矛盾的时候,我们也能用法中修出的智慧、用符合大法的外在形式去化解,不流于人的不好形式。只要大家都站在法的基点上,一切行为方式尽量符合大法,就没有解决不好的矛盾,无论是从外在解决方式看还是从解决问题的效果看。 最后,我想引用师父在2003年4月20日《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讲法和解法》中的一段话“因为正法造就了三界……所以在历史上很多宇宙大穹的高层生命就来到这儿了。……一旦圆满回去之后啊,你们要再想见都是几乎不可能的了,所以你们要珍惜你们的这段缘分。而且你们这些缘分都是互相交叉式地、每生每世结过不同的缘,很不容易呀。所以在做事上协调好,每个大法弟子的事都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不要因为小小的一点事情就互相产生很大的隔阂,这都不行,要珍惜。而且在做大法的事上要配合,要配合得好一些。” |
成文:2003年08月28日 发稿:2003年08月30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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