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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淮田家庵区税务干部谢桂英生前遭迫害的事实


文/淮南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8月24日】谢桂英,女,30岁,大专文化,生前是安徽省皖淮田家庵区税务干部,仅仅因为不写不炼“法轮功”的保证,于2000年9月18日夜被警察强行带走。第二天,家人接到通知说谢桂英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派出所身亡,并被冠以“畏罪自杀”的罪名。(明慧网曾报道)

大法弟子谢桂英与其母亲辛公花都是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当时,其母亲辛公花病重,几近瘫痪,多方医治,花钱无数,也练过别的气功,均无效。修炼法轮大法之后,在极短时间内有了神奇的效果,出现了精神饱满,行动自如的状态。面对此情此景,先是谢桂英,后又有其他家人都相继走入法轮大法修炼。

1999年7月,风云突变,江集团开始造谣、镇压法轮功。作为法轮功的亲身受益者,她们知道法轮功十分注重修炼者道德修养,必须首先以修德、修心为本,出现像辛公花这样身体状态迅速好转的人不计其数,这么好的功法怎么会被这样对待呢?众多的法轮功修炼者抱着向政府说句心里话的淳朴心态相继去北京上访,希望政府给法轮功一个公正的态度,给上亿以修德为本的修炼者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谢桂英也在1999年12月中旬去北京上访。

谢桂英在北京的所有行为就是到政府信访办认真填写了一份“法轮功学员信访登记表”,在登记表上如实填写了自己的以上想法,但填完表之后她却失去了人身自由,随后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遣送回来,并被处以15天的治安拘留惩罚。15天满后,由于她不肯写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她又被连续再拘留15天。谢桂英往返北京的费用全是自己承担的,谢桂英还被强制承担了遣送她回来的公安人员的费用共3千元。谢桂英曾多次向有关人员索要使用这3千元人民币的合法收据,但始终未得到。

由于谢桂英的合法上访被冠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按当时政府的内部原则,谢桂英的工作单位要受到多种株连,包括不能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等。万般无奈,谢桂英原工作的单位给谢桂英以除名处理,这样,谢桂英就失去了工作。谢桂英的丈夫是一个工商税务所的负责人,按当时政府的内部规定他得对谢桂英实施多种以“担保”为名义的监督,还要交给公安部门几千元的保证金。如此种种,如果这种监管实施不利,谢桂英的丈夫就会受到其它株连制裁。谢桂英的丈夫忍受不了这种状态,于2000年4月与谢桂英离婚了。谢桂英孑然一身无处住,决定回娘家住。在回娘家之前,已离异的丈夫坚持要与她共同旅游一次上海,说是弥补当年结婚时的遗憾,回来后已离异的丈夫亲自送她到娘家大门口,并叮嘱她好好在家呆着,不要随意外出,并叮嘱她有什么困难随时找他。她和已离异的丈夫都没有想到又有新的恶梦开始,因为这一天恰好是4月25日,是不法人员认为的“敏感日”。

有两个也是法轮功学员的朋友担心谢桂英一回娘家,有什么心结和生活上的困难而赶来看望,她们被公安安排的监督者指控为“聚集”。警车、公安蜂拥而至。在邻人诧异的目光中谢桂英又一次被莫名其妙地送进拘留所。当时处理此事的公安负责人事后说:“我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她们在这一天有什么违法行为,但这一天是4月25日。”

谢桂英再次被拘留后实在不服,她进行了绝食抵抗,公安方面迫于多种压力,原定15天的治安拘留没有执行完,谢桂英又被释放出来,这一天是2000年5月4日。5月11日,谢桂英从拘留所释放出来刚刚一周。这一天是农历4月初8,是师父的生日,功友邀请谢桂英到家吃饭,大家在师父的像前鞠了个躬。然后功友的家就被警察和警车包围了。谢桂英又被关进了淮南市第二看守所,这一次被关押了117天。

在这117天的非法刑事拘留中,谢桂英仅仅因为静静地炼了几个法轮功的动作,曾被两次戴脚镣共有一个月之久,她被鞭棍赶着强迫戴着二十公斤的脚镣在看守所的大院内绕圈行走名为“溜镣”,她的脚腕被磨得血肉模糊,一步一个血印。

2000年9月4日,谢桂英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突然从看守所放出来了,她又回到了娘家。两周后的一个夜晚,公安又一次毫无理由地把谢桂英带走。谢桂英拼命反抗,大声呼救,邻里围观者众。她被警察揪着,拽着,扯着头发拉上了警车,第二天,她的家人接到了通知说她当晚在派出所“跳楼自杀”了。她的母亲不相信自己的女儿自杀了,至今还在想方设法寻找杀害她女儿的凶手;群众也不相信谢桂英自杀了,因为那么多人看见了谢桂英是被一群警察带走的,他们认为,那么多警察在派出所严密的看管着谢桂英,谢桂英怎么有机会自杀呢?但警察说,谢桂英是自杀,而且是“畏罪自杀”。公安局给其家人以5000元人民币的补偿。

大法弟子为说句真话、坚持信仰,就被三番五次的抓捕、残酷迫害,这符合哪一家的法?谢桂英到底是怎么死的,现在仍不得而知。望知道详情的人提供消息,我们一定要对直接和间接凶手一并追查到底。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9/6/39959p.html)

成文:2003年07月15日  发稿:2003年08月24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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