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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职业准则
—— 新世纪电视台采访特约评论员徐博士


【明慧网2003年8月18日】(编者按:8月8日,芝加哥的一家中文报纸“美中新闻”刊登了一篇用下流言词攻击、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及广大法轮功修炼者的半页文字。芝加哥的新世纪电视台就此事采访了特约评论员TOMMY 徐博士。)

新世纪电视台主播杨晓梅: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新世纪电视台,我是杨晓梅。世纪论坛节目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很高兴请来了本台特约评论员,网络信息分析专家TOMMY 徐博士。我们今天和大家探讨的题目是言论自由和职业准则。

杨:徐博士,您好。不知您有没有注意到最近经常在芝加哥的一家报纸上看到一些有损于个人名义的文章,在上星期又用污秽的语言刊登一篇诬蔑法轮功创始人的文章。我不知道您对这些问题怎么看。

徐:这篇文章我看到了,我觉得这不是一般的攻击,是用非常下流的语言甚至黄色的语言来攻击法轮功的创始人,和对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进行侮辱,而且是在法轮功学员们的信仰自由和基本人权正在受到严重迫害,这个全世界都知道的大前提下,等于站到了镇压者一边。

那么我对于这样一篇低水平的文章出现在我们芝加哥华人社区的报纸上,我对这件事情表示非常的遗憾。我觉得这样一篇造成精神污染的文章不仅仅对法轮功的学员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是与我们努力营造一个非常健康、向上、文明的社区的努力格格不入。那么也就是说这篇文章不仅仅伤害了法轮功学员,同时也伤害了所有的华人社区的华人。

杨:那么作为一个媒体来讲,大家往往认为它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园地。别人可以讲话,作为对方也可以在媒体上发表言论,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徐:媒体报导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要对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报道,这是媒体第一准则。在这个基础之上可以提供一个平台,让大家来进行互相的讨论,这个也没有错。但对于讨论的内容,是要进行严格的筛选的。一定要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进行探讨,而且不能带有人身攻击的成份。不能说我提供这个平台,你给我出钱,我让你去骂别人;别人也可以给我钱,让他再来骂你,大家来互相对骂,我觉得这种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不能说是公正和自由的,完全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对我们社区、对我们社区的华人、对我们精神文明、对我们的后代、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这种做法我觉得是错的。

杨:你的意思是说,即便是有人花钱来登这个文章,作为媒体来讲,它也应该负有责任。

徐:这是肯定的。因为作为媒体,别人来登文章也好,登广告也好,你肯定自己是要过目的,同时这也代表了你的媒体的声音,比如说宣传萨达姆的文章或者是介绍性服务的广告你不接受,是因为有你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价值自我定位在里面。从外部环境来说,美国的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有限的,同时对个人隐私,个人名誉的保护也是相当严的。也就是说这个媒体的自由,它不是无限度的,它是有限制的。

杨:就是说新闻自由是有底线的。那么,就象你刚才说的,什么是新闻自由,哪些又属于攻击和诽谤呢?

徐:新闻自由是指每个人你可以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个方面是自由的。那么你表达观点的同时,你不能对另外一个群体、另外一群人,或者某个个人,对他们造成伤害。这种做法不在新闻自由包括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是违背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而且很可能触犯人权保护法。

杨:在美国法律上,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也是非常严格的。因为被攻击而控告媒体个人伤害和人身攻击,这方面有没有成功的先例呢?

徐:这种先例太多了。我们就举一个最近的,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三大电视之一的ABC,晚间有一个脱口秀节目,主持人比尔·马哈尔,在节目中说了一句话:“美国人是胆小鬼,而撞机的人才是英雄”。因为说了这句话,不仅得到了观众的普遍批评和投诉,有人要告他,他因此而丢了工作,被ABC解雇了。同时为了避免被起诉,在三个他自己的网站上进行书面的公开的道歉。

还有,象德克萨斯太阳报,专栏作家汤姆·格林也是同样有类似的经历。最后他被解雇,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华人报纸也有这种现象。因为对媒体的监控,除了法律之外,大众的民意也是对它的一个很好的监控。比如说“中报”,是美国纽约的一家华人报纸。它在89年64的时候,很支持中共的镇压。大家都知道64血案,它支持镇压,引起了民愤,报纸也就倒闭了,因为再也没有读者看了。

从这可以看到新闻自由有个底线,有个原则的。你不能超出这个道德的底线,要么被法律制裁,要么会被民意所压倒。也就是说“多行不义必自毙”。

杨:对,当时“中报”就因为说了一句话:中国政府开枪是对的。一下在大众中就没有读者了,所以民众对一个媒体的评价还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一个衡量指标。

徐:对。对一个媒体,电视或报纸,刊登什么样的文章,播什么样的节目也反映了办报人或主持人,他的品位,他的思想道德的水准。象这种低水准的文章出现在报纸之中,那么对这种办报人大家也是,对于我来说,是不屑与之为伍的。我不会再去看他的报纸。当然,我不代表公众意见,只是我个人看法。我觉得这个报纸没有水准。

杨:我们刚才讲的是,作为一个媒体它的群众基础。那么从法律上来讲,符合那些条例,一个媒体才能构成伤害罪呢?

徐:有三条,这个在美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第一条,报道的内容失真;第二条,就是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伤或损害;第三条,媒体在报道前,真实的恶意或有意的疏忽。

真实的恶意就是它明知故犯,它明知道是假的,它也去这么做。当然有各种原因啦,有人迫于压力,有人对于政治目的的追求,有的人见钱眼开。不管是什么原因,它明知故犯就不行。所谓的故意疏忽,就象读者投书,你可以说文章不是你写的,但对内容有意无意的疏忽,也要对别人所构成的伤害负责。只要这三个条件符合,就造成了诽谤罪。

杨:我们回过头来再讲,针对这篇文章,您怎么看呢?

徐:这个文章,要用这三个条件去衡量的话,我个人认为都符合。第一条,报道失真,这篇报道它完全就是骂人嘛,它没有任何事实的依据;第二,它对人的名誉受到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法轮功的创始人名誉受到损伤,法轮功的学员也受到伤害,精神上名誉上受到伤害;第三个是明知故犯,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家说海外怎么能不知道法轮功怎么回事?我觉得这个是说不出的。并且,作为办报人个人背景来说的话,跟一般人还不太一样,所以我觉得这三条样样符合。法轮功想告的话,随时都可以上告。

杨:既然在法律上有这样的条例,怎么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

徐:就象有些人,或有些罪犯哪,他明知犯法,他也要去犯,他觉得好象他不会被抓住;或者,他想他的欲望得到满足,也干这种事一样,是一个道理。

作为一个媒体发生这种事情不外乎我刚刚讲的三种,他迫于外面这种压力,另一种目前经济也不太好,也许金钱的原因,那就是什么人给钱,他就给登。至于文章内容,给谁造成伤害,那我不管,我有钱就行。那么,第一种,作为外界的压力,这个我们都知道,作为海外媒体,受中共媒体的影响和渗透,中共在国内实行严行控制着人的思想和精神。在海外,它也想做这样同样的事情,所以它也将它的媒体向海外渗透,收买或其它的方式,使人作为它的传声筒,作为它装置工具的一种形式。至于说有些人见利忘义,这种人也不少见,有的人甚至落井下石,反正什么样的人都有,所以这种事情出现,我觉得也不足为怪。

但是作为一个正义之士,看到这种事情发生之后,特别是对我们整个社区造成了这种伤害,是我们一定要起来反对的,这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它伤害到了我们每一个人,不仅是我们法轮功学员,每一个人都受到了精神的污染,所以我们每一个人也是一个被害人。

杨:也就是说这种现象,你认为是不利于社区的安定团结,应该被读者和观众所杜绝的。

徐:当然了,那就象我们都住在一栋楼里,象一个大家庭,大家都能够和睦相处,突然出现一家人在这里谩骂别人,给整个社区造成不协调,那么受伤害的是我们所有人,这个是很显而易见的。

杨:今天很高兴,徐先生来到我们的节目,也谢谢观众朋友的观看。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成文:2003年08月18日  发稿:2003年08月18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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