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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法律诉讼中的赔偿金问题


    文/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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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7月9日】近来,海外对迫害大法弟子的中国官员的起诉案连连出现突破性进展。随之显露出一个问题:大法弟子应如何看待法律诉讼中的赔偿金问题?很多大法弟子认为法理上很清晰,应该争取赔偿金作为对邪恶的惩罚(注:民事诉讼性质决定法庭只能通过判被告交罚巨额赔偿作为象征性惩罚,来表明对正义、善良的支持与法庭的公正);但也有占一定比例的中西人学员认为,我们提起诉讼是为了制止对方助纣为虐、为了救度众生,如果索取金额赔偿就不善了,何况大法有不存钱、不存物的原则等等。我想这就象当初刚提出要直接向政府官员等VIP讲真相时有的学员认为是搞政治一样,也是因为学法以及个人对正法的理解的局限性造成的。

    首先,从常人社会这层理来说,在西方社会,如果你提起诉讼,但没有金额赔偿要求,无论被告还是法庭,往往会认为你只是需要走个形式,最多要个舆论效果,并不想跟被告认真。而我们起诉江鬼也好,起诉610头子和其他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也好,无论从常人这层法还是大法弟子在正法中证实大法方面,都是非常认真和必要的,那么我们就要符合常人法律诉讼的基本规律。

    其次,99年7.20之前,旧势力挡住了那些带着钱来等待正法的有缘人,使他们无法成为正法弟子。旧势力认为没有社会资金来源才更能让大法弟子在证实法中建立威德。可那是旧势力的想法和安排,我们是不承认的。师父讲过人类社会一切都是为正法而成、为正法而存在,我个人理解钱财也是如此,把对犯罪中共官员的赔偿金用于大规模讲清真相是一种物尽其用,也是破除旧势力安排。

    再者,正法时期,我们在现代社会广泛讲真相费用巨大,都是各地大法弟子自觉自愿默默无闻地在支撑着,有的宁愿自己省吃俭用也要把钱多花在讲真相上。但在海外起诉中我们的索赔,却完全不是补偿个人,更不是为了个人的其他什么目的,而是直接为了震慑邪恶、清除邪恶、更好地救度众生,这是无私的举动,和个人修炼时的动钱行为性质不同。更何况,这样特殊来源的资金,海外弟子作为一个整体,一定会非常慎重地对待,得出明确的正确做法,保证我们走正正法修炼的路。

    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解法中,有学员问:“师父能否讲讲,在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如何在用钱、用物方面走正? ”师父答曰:“是啊,在正法时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变化。你们个人修炼那段历史已经划了一条杠。那段就是修炼,都必须得这样走了,但是今天这个社会形式与过去的社会形式不同。大家看到了,由于现代科学造成了许多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舆论工具,那么大家想想,尤其这些舆论工具,一个人在一个地方说话,全世界马上在同一个时间就知道、听到、看到,这个影响是相当大的。对于旧势力来讲,邪恶们利用着这些东西在迫害、在说谎,大法弟子凭着一张嘴去讲,有时觉得很难救更多人。当然啦,你们以一个当十个、当百个,可是毕竟是在揭露一个用全部国家机器制造出的谎言与邪恶,还很困难。所以大家利用一下常人的这种舆论工具来证实法,来揭露邪恶、救度众生,原则上是没有错的。因为现代科学已经构成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那么大家在证实法中就需要一些资金来做这些事。……即使这样我告诉大家,你们也不能够对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学员征集资金。原则是不能在学员中征集资金,这话我早就说过。”
      
    那么在正法时期中的特殊情况下,比如说海外起诉案中法庭判定犯罪中共官员需要缴纳巨额罚金,我们拿来印报纸、做电视、办网站、揭露谎言,大面积讲清真相,岂不是既能救度众生、又能破除旧势力的安排、还不违反即便在正法时期也不许在学员中集资的大法原则吗?当然,说句不一定是笑话的笑话,如果将邪恶操控的中央电视台、中共背景的海外中文报社直接拿来作为赔偿,从常人角度说,收缴被告的做案工具合情合法;从正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大法弟子不必碰钱就能更广泛地讲清真相救度世人了,省去了很多处理金钱时手续上的繁琐,而对原来被江鬼利用来散布谎言、制造仇恨的人来说,他们更容易改弦易辙、改邪归正、远离危害他们自己生命前景的工作了,那么,这对广大观众,以及那些电视台、报社的原工作人员本身来说,不正是极大的救度善举吗?

    其实,在海外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律诉讼和追赔不是每次都自然相连的,也可以说,法官判定的罚金不会都自动交到原告手里,当然有些被告会自觉缴纳,但相当一些情况往往需要原告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追缴。

    以上除师父讲法内容外,只是一点个人认识,因为想到大法弟子的认识误区以及思想正念方面的漏洞,都会直接影响到诉讼案中的常人,比如法官和律师,并被邪恶钻空子,给我们证实大法制造魔难,所以讲出来提请大家注意,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同修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7/14/38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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