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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短评:电视插播与放火点灯


    文/夜半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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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7月7日】2003年7月1日,香港50余万人上街游行反对23条立法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中共江氏独裁政权切断深圳电视网所有香港电视信号,包括英文台,阻止香港大游行情况向中国扩散。其间插播的都是广告。

    之前6月30日晚间,CNN在中国的电视广播也曾被中断,原因是CNN当时正在播放对香港立法议员刘慧卿(Emily Lau)的采访。当她开始批评23条立法时信号立刻被中断,采访结束后,讯号恢复正常。

    再之前的1月22日,美国公民李祥春(CharlesLi)在广州机场被中共江氏独裁政权非法逮捕,并于3月21日被判刑三年,其根本原因是李祥春试图在扬州电视网插播揭露中共镇压法轮功的录像节目。

    好一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

    不智之徒在李祥春案件上为中共江氏集团开脱辩护以至混淆是非的种种藉口可以休矣。侵犯财产、权益、商业运作等等吗?那CNN是江泽民开的吗?新闻资讯难道是江泽民的私有吗?中共江集团爱插播就插播、爱切断就切断吗?

    想在法律上做点儿文章吗?笔者不知道中共江集团插播切断电视广播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但李祥春的插播可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请看: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江泽民集团四年来对千百万法轮功学员的血腥镇压,造成了数千人死亡,几十万人伤残,千家万户妻离子散,其令人发指又岂是“侵害”“危险”了得!难道不该被制止吗?李祥春何罪之有?!他,还有千千万万扶正气于不倒的法轮功学员,不正是值得我们世代传唱的志士仁人吗?

    说到底,插播不是关键,其为民还是为私,为善还是为暴才是判断的标准。为民为善,千秋义举。为私为暴,万古骂名。


    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典出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中: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7/19/3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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