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7/5/53476p.html |
香港大律师公会:遗憾23条立法屈服于政治手段 |
【明慧网2003年7月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声明促港府撤回二读决定,以下为有关第二十三条的新闻稿: 1. 香港大律师公会谴责任何将于7月9日恢复《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二读的决定。大律师公会对于整个立法程序的完整性屈服于政治权宜手段的做法,表示遗憾。政府拒绝颁布白纸草案及自行设定条例草案讨论时限的做法,使整个谘询程序已经变得仓卒,而且亦抹杀了公众完全参与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的权利与机会。 2. 条例草案中一些条文,如有关《官方机密条例》的修订及《社团条例》中的取缔机制,并非是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3. 条例草案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及自由构成实际威胁,特别是香港居民表达政见的自由,以及透过传媒寻找资料两方面。 4. 条例草案当中有些法律概念及定义仍然没有精确的界定,导致市民对其本身的行为会否侵犯法例存疑。 5. 大律师公会对于特区政府拒绝对在没有合理授权下披露属于《官方机密条例》的受保护资料,制定以维护公众利益为抗辩理由的条文,深表遗憾。 6. 条例草案授予保安局局长取缔本地组织的权力;及拒绝上诉人及其自行选择的法律代表出席上诉聆讯的做法,均是特区政府在没有广泛公众同意情况下的强行立法。 7. 若果政府决定于7月9日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这将使包涵重大错误而又缺乏社会人士广泛支持的条例草案正式成为法例。基于有关条例草案的通过并无实际的迫切性,而又无理据需要立即立法,香港大律师公会促请政府撤回在现阶段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的决定。 |
成文:2003年07月04日 发稿:2003年07月05日 更新:2004年07月17日 18: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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