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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身份向联邦法院提交建议书是公正恰当之举 |
【明慧网2003年6月29日】 尊敬的××× 江泽民去年访美期间被法轮功学员告上了美国法庭,罪名是对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和群体灭绝。美国联邦法庭受理此案的法律依据是《外国民事侵权赔偿法》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前一个时期,中国驻美大使馆在美国政界四处活动,打着“美中关系”的幌子,以“国家元首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由,向美国政府施加外交压力,企图通过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简令的方式逼迫联邦法庭中止此案的审理。今年6月10日,中国大使杨洁篪又致信美国国会的议员们,试图阻挠他们通过联署法庭之友建议书的方式声援法轮功学员诉江。 在这封信中,中国大使再次散布谎言,对法轮功进行无端攻击,其中提到了所谓的“1700例死亡”、“幸福家庭被破坏”等等。那么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呢?江泽民一伙对法轮功的宣传,包括“有病不吃药”、“1400例致残致死案例”、“天安门自焚”、“京城血案”等等,都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与陷害。例如,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就是江泽民和“610”办公室一手导演的栽赃陷害假案。 2001年1月23日下午,有五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对于这一悲剧,中国官方媒体说是法轮功学员要“自焚升天”。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理应是突发事件,可新华社在事发两小时后就向全世界发布了新闻。通常新华社的每一篇报导都要经过上级的层层审批,而这次对“天安门自焚”这一重大政治事件的报导,却一反常态的神速,暴露出官方对此事件早有预谋。对中央电视台“自焚”现场录像的慢镜头分析发现“自焚”者刘春玲并非被烧死,而是被现场混迹于警察之中的不明身份者重击头部而死。《华盛顿邮报》的菲力蒲-潘(Phillip Pan)追踪到刘的家乡开封,当地人说从来没有看见刘春玲炼过法轮功,刘是从外地到河南的三陪女子。今年5月,国立台湾大学语音实验室做出结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自焚”事件的录影带第一集中自焚者王进东的声音与后两集中王进东的声音不同,由此可判断出,王进东前后不是一个人〔附1〕。 1999年7月22日以来,中国官方媒体宣称因为炼法轮功死了1400人,后来又升级为1700人。这1700例是如何炮制出来的呢?从这些案例本身就可以看出端倪〔附2〕。且不说这些案例从未接受过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核查,也不说当局一向就有以“革命的浪漫主义”的手法处理统计数据的恶习(中国官方处理SARS统计数据的手段想必你还记忆犹新),就是当局对这个证据的解释方式也存在严重问题。举个例子说:就算是炼法轮功的人数只有官方媒体宣称的200多万,那么1999年7月22日至今已有三年,三年累计1700例,每年还不到法轮功修炼者的万分之三,远远低于中国人口万分之六十五的年平均死亡率,这只能说明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方面效果非常显著。 事实上真正危害生命的正是江泽民和“610”办公室,他们非法监禁、酷刑折磨法轮功修炼者;对女性修炼者实施强奸、投入男牢,甚至对怀孕的修炼者强行堕胎、非法关押,种种罪行,罄竹难书。迄今为止,已知有多达740多人被迫害致死,其中大部分系酷刑致死〔附3〕。是谁在残害生命破坏家庭,不是很清楚了吗! 需要指出的是,江泽民和“610”办公室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也延伸到了美国,损害了美国的主权和美国公民的利益。他们不但在美国境内使用特务手段跟踪、刺探、滋扰法轮功学员、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关押美国籍法轮功学员。 因此,我们相信在此案中袒护江泽民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迫于外交压力的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简令也非出于布什政府的本意。捍卫民主与自由是任何一个民选政府的基本职能,美国不应坐视外国独裁者滥杀无辜。美国用不着外国独裁者来告诉如何执行自己的宪法,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分院提交建议书陈述法律观点是公正恰当之举,秉承了国会关注重大外交事务的优良传统,遵循了国会的立法程序和体制。1992年国会通过《酷刑受害者保护法》,该法明确指出:持续地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比担心它国对美国官员实施报复性起诉更重要。 1976年国会通过《外国元首豁免法》,该法规并未允许外国政府要求国务院撤销在美国法庭上对江的起诉,而要求外国政府必须遵循司法程序到庭应诉。也就是说,在豁免权的问题上,江xx必须亲自到美国的联邦法庭主张他的豁免权。由法庭来决定是否豁免他。国家元首被送上法庭的也不止一人,其中有南斯拉夫前总统米洛舍维奇、巴拿马前总统诺列加等。由于他们犯下群体灭绝罪、酷刑罪等各种反人类罪行,所以他们都被剥夺了豁免权。更何况江泽民现在已不再是中国的国家主席了。在美国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在此案中不仅起诉了要为镇压法轮功负有最大责任的中国领导人江泽民,也起诉了执行镇压任务的“610”办公室,而“610”办公室并没有任何豁免权一类的保护。法轮功方面的律师认为,如果美国法院认真审理,法轮功方面就可以赢得此案。由江泽民主谋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涉及到虐杀、酷刑、强奸等重罪,件件证据确凿、令人发指,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这样的罪行如获豁免岂非是对人间公道与正义的莫大嘲讽?如果希特勒当年不死,是否也应当依照国家元首豁免法对其在任职期间灭绝犹太人的罪行免予追究呢? 综上所述,豁免江氏,于法于理,皆不相宜。江泽民应受到正义的审判。 美国康州法轮功学员 |
成文:2003年06月17日 发稿:2003年06月29日 更新:2004年08月15日 21: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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