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6/17/52388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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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谈诉江案(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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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有不少胜诉先例 斯坦哈特教授介绍说,在美国的200多年的历史上,对在位的国家元首几乎都予以豁免权,但是法轮功诉江一案的特点在于起诉时他是在位元首,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他已经不是了。对于卸任的国家元首,有美国法庭有不少胜诉的先例,比如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被判定要为4位在他统治和命令下被酷刑折磨的,失踪的以及长期被非法关押的受害者负责。 斯坦哈特说:“诉江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即便是在位的元首,如果犯了“群体灭绝罪”,是否应给予豁免。”据悉,目前在美国等地,还有类似的案例在进行。主要起诉理由是如果国际公约是用来限定一个国家及其官员的主权范围的,那么违反这个范围的行为就是不可接受的。诉江案是以国际法为准绳。这是因为美国有一项古老的法案,叫“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允许美国的法庭受理外国人对所受到的违犯国际法的侵权行为的诉讼。 *英美法系是案例法 这条国际法就是二战后各国在震惊于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暴行时通过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罪公约”。其中详细规定了“群体灭绝”的定义,除有灭绝某群体的目的外,还要有五类行为,如杀人,精神和肉体折磨等等。 斯坦哈特教授还说,英美法系是案例法,这就意味着最终法官要根据法律原则来裁定,尤其在没有类似先例的情况下,这给予了法庭很大的创造形和灵活性。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6/18/37102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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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3年06月16日 发稿:2003年06月17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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