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6月11日】法轮大法信息中心6月9日报导-- 日前美籍法轮功学员李祥春以坚定的意志绝食抗争,赢得稍早被中国政府无理扣押的10页关键材料经由美领馆交给在美国的未婚妻。这10页材料是李祥春所写95页材料控诉中国对法轮功非法镇压以及对他非法扣押审判的最关键部份。李祥春在这10页中直指“中国大陆政府的有关部门于1/22/03非法逮捕后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迫害”,“法律在这里仅仅是被用来迫害的工具。”他并详细举证中国政府在审判前后违反法律使用的各种卑鄙手段以及对他施加的种种非人虐待。“破坏广播电视设备”是为掩盖迫害法轮功真相精心策划的罪名
李祥春在材料中说,相关办案人员有意无意中向他透露出中央政府的有关人员对李祥春被抓一事亲自过问。他的案件即使是江苏省公安厅也不敢自作主张,而是由公安部直接派人参与所谓调查。
相关办案人员还对李祥春透露,他们曾“考虑了以传播法轮功真相有关的‘罪名’处治”,但因李祥春具有美国国籍,并且“与法轮功相关的‘罪名’都与信仰自由有关,很难操作”,所以在长时间不让李祥春睡觉、殴打、以及强迫观看诬陷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录像而仍无法使他放弃信仰“主动认罪”后,在外界压力下而决定改为利用刑法第124条的“破坏广播电视设备”起诉。
李祥春指出,这种竭力避免法轮功的问题呈现的做法说明中国政府自己非常清楚“对法轮功镇压的完全非法性”,但事实显示他们仍然坚持错误的做法“掩盖迫害并抹杀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的合法性。”
先定罪后“收集证人证据” 中国政府公然提供伪证
李祥春在材料中举证扬州检察院以及扬州中级和高级法院如何篡改他的陈述、使用伪证、歪曲法律条文等手段强行判罪以贯彻所谓中央领导意志。
李祥春指出,“公诉人利用断章取义,故意歪曲,篡改,提供伪证,隐匿证据,混淆视听等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诬陷定罪。”扬州检察院在中国的刑法第124条中规定的“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等关键处完全拿不出证据,在李祥春提供的庭辩记录中,检察院所提供的证人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网路传输中心工程师闵惠军根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检方指控的“六千多户将受到影响”,仅含糊不清的称“有关部门会得出结论”。而扬州检察院所提供的笔迹鉴定人郭洪统资格证书是在为李祥春做笔迹鉴定之后三个月才颁发的。
李祥春还在文件中指出,扬州中级在审判过程中剥夺了他的举证和辩护权,阻止他向公诉人发问,阻止他出示无罪的证据,阻止他就中国的宪法及法律为自己辩护,完全采取了检方所提供的非法证据及诬控。而扬州高级法院同样没有让李祥春出示说明有关无罪的证据,也没有对上诉书中所指出的种种违法手段及疑点作出解释,更无进行调查。这一切都是中国政府内部为了讨好江泽民而事先导演好的一台戏。
多次遭到身心虐待
文件还显示,李祥春完全没有获得如中国政府对外界所宣传的善待。李祥春在文件中详述从了被关押起多次遭受体罚、殴打及折磨的情况。更为外界早前所不知的是,李祥春为争取起码的权利,已绝食二次抗争。根据他的记录
(1)1/22/03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殴打
(2)在1/22/03被抓后,在绝食的情况下,连续三天三夜不让睡觉,多人轮番进攻。
(3)自1/22/03 7:15PM,在绝食的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手铐折磨。其中很多时候是双手反拷,无法动弹。尤其是1/27/03 8:00PM至12:00PM,自上海浦东至扬州,双手反铐并故意将手铐掐到肉中,极疼痛。1/24晚用手铐强行从背后往上提,极疼痛。手腕伤疤至今尤存。
(4)扬州看守所,3/27 8:20AM - 4/21 2:30PM,连续130小时手铐。时值天气炎热,身上冬衣发臭无法更换。仍需连续赶写上诉书三份长达69页。
(5)南京监狱,5/12/03下午被殴打,强行剃发。单手铐于铁床上约4小时。5/13/03上午被强行穿囚衣,双手反铐约5小时。
强烈要求停止迫害
李祥春在文件中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和追究相关迫害者的法律等责任并立即撤销对他本人的非法裁定,无罪释放。
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诉江案目前正进入关键时期,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学员积极开展各种讲真相的活动,呼吁各界支持正义。5月29日,伊利诺伊州众议院议员阿瑟-堂纳和迈克-博兰德联名发起了一封致伊州国会议员的信,敦促美国政府支持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