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5/6/49736p.html


资料: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对政府发表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调查结果


【明慧网2003年5月6日】

尊敬的立法会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各委员: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对于政府发表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十分关注。协会对于政府没有回应新闻界要求,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未经授权而披露国家机密的抗辩理由,以及政府在建议中,对煽动叛乱罪未有引入后果测定,煽而不动仍可入罪,感到不安和失望。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于宪报刊登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后,向各新闻机构发出问卷,调查新闻同业对草案的意见,收回的四百零九份问卷中,超过八成被访者认为政府的条例草案会影响新闻采访及报导的自由,而如果立法会通过有关条例,有六成人认为会干扰正常采访工作,六成五人则认为会对新闻报导手法及选材构成压力。

调查结果的重点如下:

1,八成一的被访者不接受条例草案中,政府否决传媒以“机密已公开”,或有“公众利益”,作为泄密罪的抗辩理由。

2,八成三的被访者不接受条例草案建议只要有煽惑意图,即使煽而不动,也可构成煽动叛乱罪。

3,五成三被访者认为草案建议的处理煽动刊物罪,与煽动叛乱罪近乎完全重叠,因此认为没有需要保留或完全没有需要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罪。

4,六成八被访者不接受或完全不接受,条例草案建议撤消叛国及煽动叛乱罪的检控时限。

5,五成三被访者则认为政府虽然修订建议,但立法内容问题仍多;两成六人认为政府根本没有实质让步,建议仍不能接受。

6,六成二被访者希望政府会听取市民的意见,但五成八被访者认为政府不会听取市民的意见;六成六被访者希望政府会对条文作出修改,但五成一被访者认为政府不会对条文作出修改。

本会强烈要求政府在展开立法程序时,以开放态度,认真考虑及听取各界人士就条例草案发表的意见,积极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期望立法会各党派,充份讨论条文,确保国家安全条例的立法,既保障国家安全,亦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保障香港一向赖以成功的言论及新闻自由不会被削弱,同时亦期望政府及立法会议员,以香港市民大众的福祉及维护香港成功的要素为依归,确保不会损害香港的言论及新闻自由,也要确保香港的人权和自由不会受到损害。现附上调查问卷的结果,请各位草案委员会委员参考。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亦同时希望政府及立法会在讨论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时,注意下列各点,并作出修订,以释业界疑虑:

1,草案建议制订新的罪行,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披露因非法行为取得的官方机密,此建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官方机密条例》的结构,现行法例以限制公职人员泄密为主,非公职人员须知道机密源头为公务人员才受限制,新建议令泄密刑事责任可以无限扩大,没有参与窃密的无辜者,亦可能因被动接收机密后转传他人而被检控,检控的门槛大大降低,威胁新闻及资讯自由。

2,若要在维护官方机密与保障言论资讯自由之间取得平衡,必须容许被告人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现行《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已有先例,若泄露廉署调查机密是为了揭发政府人员犯法或滥用权力,或者为了警惕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威胁,可算有“合理辩解”。此项抗辩清晰明确,应予采纳。此外,当机密资讯己进入公众流通领域,应假定进一步披露不具损害性。

3,煽动叛乱罪未有引入后果测定,煽而不动亦可入罪,损害言论自由,其定义应加上有相当可能导致他人干犯叛国等罪行。

4,草案建议的处理煽动刊物罪,与煽动叛乱罪近乎完全重叠,我们认为没有需要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罪,

5,现行法例规定煽动叛乱罪须于六个月内提出检控,但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建议撤销叛国及煽动叛乱罪的检控时限,我们认为检控时限不能废除,否则容易引起业界疑虑,担心将来会被秋后算帐,影响新闻采访及报导。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谨启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5/22/35995p.html)

成文:2003年05月02日  发稿:2003年05月06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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