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5/24/50941p.html |
联合国“无理拘捕工作组”就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捕案件的裁决意见 |
【明慧网2003年5月24日】 民事和政治权利,包括酷刑和拘捕问题 “无理拘捕问题”工作组的裁决意见 (摘自联合国“无理拘捕问题”工作组2003年年度报告) 本文件包括了“无理拘捕问题”工作组于2001年11月至12月,2002年6月和9月分别举行的32、33和34次会议期间采纳的意见。在上报人权委员会第59次会议的报告中包括一个列有该工作小组采纳的意见的表格和关于这些意见的统计数据。(E/CN.4/2003/8) 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就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捕案件的裁决意见。因为性质类似,我们对这四名法轮功学员的案例持有统一的观点。被捕人:唐西涛(译音),韩跃娟,赵明,杨灿荣。 工作组于2001年9月3日就以上四人的情况致函中国政府。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和中国政府的答复,鉴于这四人的类似情况,工作组将这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捕案件做出统一的裁决意见。 据悉,唐西涛(译音)女士是一位64岁的退休职工。她从1996年起修炼法轮功,许多疾病都得到了康复。她被关押了很多次,最近一次是在她去广东度假的路上。她被指控扰乱公共秩序和参加非法组织而被判两年劳教。她聘请辩护律师但被拒绝,官方对她的审判录了相。据悉她遭到了虐待,并导致心脏病和精神恍惚。 韩跃娟女士,43岁,是联合国前任军事观察员刘鸣放烈士的遗孀,毕业于中山大学,曾任广东作家艺术家协会东山区秘书长,东山区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科长,并且是一名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22日她第一次被关押了15个小时,并被要求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后来她又于1999年7月26日、2000年6月上旬和2000年7月和12月被多次关押,其间她遭到了虐待甚至酷刑折磨。2000年6月她被开除公职,2000年10月她申请护照被拒。2001年6月23日,她在广州被警察抓捕,并被押到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连续三天每隔2小时审讯一次。2001年6月27日,韩女士被送往广州东山区天平架看守所关押至今。 赵明,30岁,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爱尔兰都柏林三圣学院计算机系研究生,原清华紫光集团网络工程师,法轮功学员。他先因为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而被没收护照而不能返回爱尔兰继续学习,后又于2000年5月13日在北京一名法轮功学员家被捕。2000年7月7日,他被判一年劳教,并遭到虐待和酷刑折磨。他的刑期被延长了6个月。 杨灿荣,法轮功学员,2000年12月27日在家中被捕,警察未出示任何逮捕证件。他的妻子周凤林女士同时被捕。据悉,她在西林看守所被铐在刑具“禁板”上,于2001年7月12日被酷刑折磨致死。自从他们被捕后,他们5岁的儿子即失踪。杨先生后来被判3年劳教。 根据以上所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非法拘留工作组作出如下结论: 非法拘留工作组认为,唐西涛女士是因为修炼和卫护法轮功而被捕的。她的行为是和平的,并且她是在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无论是个人行动或与其他人一起、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同时她也是在行使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这些都是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的保护的。 就韩跃娟的案例,工作组注意到她被多次关押,最近的一次是由于她是一名法轮功学员。中国政府指控她组织和指挥集会请愿活动,但既没有说明这些活动是暴力的,也未能提供任何该抗议所产生后果的细节。所以,韩跃娟女士被关押是由于行使了她受国际保护的权利,例如集会和炼功的权利,信仰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包括中国政府在回复中指出的“违背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的意见。 在赵明的案例中,既没有提供对于他的护照被没收而导致他无法继续学习的令人满意的解释,也未能提供任何关押他的理由,而他仅仅是行使了被赋予的自由信仰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在杨灿荣的案例中,中国政府承认他和他死于狱中的妻子是因为参与法轮功的活动而被判的劳教。工作组认为自由表达意见和信仰的权利意味着追随或修炼一种功法或信仰不能成为被关押的理由。 根据以上几个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工作组认为,这四名法轮功学员的活动和抗议是和平和非暴力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并未否认这几个案例的涉及人是因为和平地行使和表达他们信仰法轮功的权利而被关押的。工作组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特别是其中的第19项。根据这一项,每个人都拥有信仰、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还是通过任何媒体来不受干扰地表达个人的信仰的自由,以及拥有自己主张的自由。 工作组在对中国的访问报告(E/CN.4/1998/44/Add.2)中曾指出,行政拘留和劳教不应被用来对付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中赋予的基本权利的任何人。就以上四个案例而言,拘留确已成为强制破坏人们信仰自由的手段。 根据以上所述,工作组认为,对唐西涛、韩跃娟、赵明和杨灿荣的自由的剥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11、18、19和20项,因此是属于第二类无理拘捕,即侵犯基本权利的无理拘捕。 为此,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这四人的情况加以纠正与补救,以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标准及法则。工作组并敦促中国政府认可《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2002年6月18日 |
成文:2002年06月18日 发稿:2003年05月24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0: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