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4月5日】1999年7月某日,我拒绝在放弃修炼的“保证书”上签字,当天晚上村干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人闯入我的家中,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对我进行了非法抄家,抢走了我的两台录音机和一本大法书,然后把我绑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他们对我进行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电击、用胶皮棒殴打、拳打脚踢。然后把我送进了看守所。在我被非法关押于看守所的20多天中,他们让人告诉我的家人,让我的家人用钱把我保出来,否则我就得残废。于是我的家人花了3500余元把我“赎出来”了。1999年12月19日,因为我和我妻子去北京上访。我被公安局的两恶警用木棒和电棍毒打了1个多小时、非法关押了5个月。我妻子也遭到了毒打,并在非法关押4个多月后被家人花了1000多元“取保”。
我被非法关押5个多月后于2001年5月被送到了市劳教所。在那里,劳教所恶警用刑事犯对我们进行看管:不许我们说话,不许我们与家里通信。市劳教所的两个队长还对我施行了电击等酷刑。2002年3月7日,我被解教释放。
2002年4月16日,我县610办公室主任和乡政法委书记又到我家,让我说大法不好、配合他们造假,我拒不配合。第二天中午,我正在田间劳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多名恶警把我再次绑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里,他们给我戴“背铐”,然后在我双手不能动的情况下,点着了两支香烟,插入我的鼻孔;在我用嘴呼吸时,它又往我的嘴里灌酒。当时我被折磨得咳嗽、头晕、神智不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逼我写了所谓的“材料”(希望同修能在网上帮我发一个严正声明,因为我现在在这里写不了。)他们把我关在看守所3个多月,又在8月6日把我送到了市劳教所。
〔编注〕署名严正声明将归类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