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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安致全国干警武警:汲取历史教训,为自己留条后路


文/一名老干警

【明慧网2003年4月21日】我是一名有四十多年工龄的老公安,亲身经历了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大小运动,遇到过各种社会问题,工作带来的欣慰和愧疚都曾有过。现在,看到发生在眼前的打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看到咱们一些公安在其中横冲直撞,为非作歹,不由不使人想起:过去,一些人被当作“专政工具”在执行错误路线后所遭受的身败名裂和良心的谴责。我不能不向广大的公安干警——我的同行们道出我的肺腑之言。

当前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打压,无论从表面上看,还是从手段来看,比过去的“三反、五反”,“阶级斗争”都有过之而无不及。那时即便是抓人,也不是全国范围内的随意乱抓,也得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审判了,再由我们公安部门执行。而现在抓人根本不必由法院裁定,就凭上头直接发的文、下的令,上头说抓谁,公安部门就得抓谁。既不“以法”,也不“依法”,而是上头说了算。这究竟置国法于何处?更有甚者,见到炼功者就抓,就抄,就封,就打!真令人既痛心又担心。

法轮功,说到底也只是炼功人信仰上的一种选择。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思想自由,是人基本的权利,谁也无权干预。不能因为是××党执政,就得要求全体人民都信仰××主义,奉行一党的宗旨。否则就太霸道了。用一党的章程替代国家宪法,以党代政,以权代法,这是专制行为,是历史的倒退。这种局面比文革时的问题还严重,文革至少还没有动用专政工具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抓人。

对法轮功的批判,我觉得有些地方明显地不对劲,难以服人。说他们七年来练功练死了1400多人,平均每年死200多人,不管这个数目是不是真实的,如果这一条就够得上给人家定为罪名的话,那去年一位高级官员亲口披露的,由于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干部的违法施政造成一年内死亡13000人的事实,又该怎么看?是法轮功死亡人数的60多倍呀!如果照这个逻辑推的话,那我们的党不也就成了邪教而应予以否定和取缔吗?再说国家关于恶性事故的判别是有标准的,得超过千分之三才算超标,而上述死亡1400多人的“恶性事故率”才在万分之七(按国家公布的200万法轮功学员计算),远低于国家标准,也比国家政治恶性事故低很多。

不知大家感受到没有,当我们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时,人民拥护我们,赞颂我们,尊敬我们,而这一次,打压法轮功,人民是在用什么目光看我们啊!他们见着我们就躲着走,又怕又恨,说江××比法西斯还毒,骂我们狐假虎威、为虎作伥、欺压百姓,骂我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却干着伤害人民的事,镇压衣食父母,是要遭天谴的。其实,老百姓人人心中又本帐,现在即使不说,也要以后算总账。这也难怪他们,老百姓的日子真够苦的了,还要折腾他们?

有些年轻的公安干警,没经历过政治运动,不知天高地厚,成天耀武扬威,图一时痛快,不计后果,不留余地,弄得全国上下鸡犬不宁,民怨沸腾。有个年轻干警只因一位被抓的女法轮功学员不交出资料,就用烟头把人家的胳膊烫的伤痕斑斑;有个干警对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任意体罚,把他看不顺眼的拖到烈日下曝晒,拳打脚踢,直到打累了才住手,然后得意的狂笑说,“真过瘾!好久没这样痛快地打了!”还有两个年轻干警就在天安门人民英雄纪念碑下,抓住一位年仅20岁左右的姑娘当场就拖住胳膊左右开弓,拳脚相加,引起过路群众的强烈谴责;有的地方干警将抓住的练功学员集中关押,12小时不让上厕所,30小时才让吃饭,每人交200~1200元罚款才让走人。这样执法违法的现象太多了,一位80多岁的老人老泪纵横的对我说:“我第一次亲眼看到咱们警察这样地打人民群众……”;一位老知识分子悲愤地问道:“苍天呀!这些人怎么了?人们的良心、理性到哪儿去了?!道德何在?!天理何在?!”

我是过来人,感到问题严重极了。物极必反,照此状况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历史的教训不能不汲取!要为自己留条后路。

文革那阵的左派是多么得意,打、砸、抢,不可一世。十年后呢?有的成了阶下囚,有的受人唾弃抬不起头。所以,我劝大家严肃地、认真地想一想:当上头让我们镇压人民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虽然我们端的是“公安”和“武警”的饭碗,不能不执行命令,但是做法有深有浅,有真有假。因为,我们首先应该是一个有良心的人。公安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应该维护国家宪法不遭受践踏,维护人民利益不受侵犯。能给人民留条活路就留条活路,其实也是给自己留条活路,俗话说: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能公开支持受压迫者,就暗中给予同情,网开一面,多积点德。同行们,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为当权者尽忠尽职了,更不能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要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定全报。

任何事情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对法轮功的打压肯定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的。不要只看到现在这么铺天盖地,惊心动魄,到头来这段历史肯定会重新评说。希望到那时,你能够说:我的所作所为没有违背良心,我没有做对不起人民的事。甚至能够说:我给了人民以全力的帮助。

成文:2001年06月20日  发稿:2003年04月21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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