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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法上访后遭到的迫害 |
【明慧网2003年4月20日】我于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之后,身体的几种顽疾──头痛、关节炎、鼻炎在短短的半个月内不治而愈,从此心也亮堂了,知道了人生的真实意义,逐渐的提高了自己的道德水准。这些我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能作证。然而就是这样好的功法,却被独裁者迫害。我本着正义、为国家与人民负责、为自己的良心负责的心情,于1999年7月20日与本地的几名法轮功学员骑自行车进京上访,经过几天的风餐露宿才到达天安门,却被本地民警和天安门派出所的警察非法抓捕。在路上我们要求下车,放开我们,但是都遭到拒绝和恐吓,回到本地后又被关在宾馆里被厂有关领导及有关的公安人员非法询问,在我拒绝回答后遭到几种体罚,被逼两腿伸直、并拢坐在地上,不让吃饭,不让睡觉,轮番“轰炸”,直到写了违背事实的“保证书”后才被放回家[注]。回家后我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感到自己对不起师父和大法。 1999年12月份,我和一名功友进京上访,刚到天安门广场,就有便衣上来询问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们说是,来北京的目的是来说句公道话,便衣骗我们说领我们去个地方说公道话,我们被骗上车。当我们被问及是从何而来的时候,我们拒绝回答,随即被公安抓住头发打了几下,并让我蹲下,他们根据我们的口音辨别出我们是哪里人后把我们送到驻京办。在那里有公安人员、信访办人员和厂的有关人员,进门后,一市局的20多岁的女公安对我们强行非法搜身,态度极其恶劣,把我们随身带的大法资料、钱、电话卡等全部搜去,没开任何收据。我被厂里的人带回后经派出所恶警的非法审问,后被非法拘留半个月,并被强迫交300元生活费,罚生活费是不符合法律的,在拘留所里,我们炼功,公安人员就往我们身上倒凉水。 2000年2月份,部份功友在我家交流,被公安非法抓捕,在厂民警队关押2天,我家被非法查抄,当时我家境贫寒,我和丈夫结婚才一年多,丈夫身体不好,结婚时没买任何东西,没有家电,没有存折,当我丈夫打开抽屉时,一名公安将仅有的100元钱拿走,态度恶劣,没开任何收据。一名公安大队长抄家回来后问我家电都哪里去了,我说根本就没有。在被关押期间,因我炼功遭到厂民警处长的毒打,当时我扎着辫子,那个1米8几的大个肥膘体壮的处长拽着我的头发转过来转过去,把我推倒在地,用脚把我踩在脚下,当时头撞在水泥地上的声音非常大,在旁边的人都被惊吓,头发掉了很多,头上的大包很长时间才消去,他那肥大的手在我脸上抽来抽去,还扬言说很长时间没这么过瘾了,随后我被非法拘留一个月。在那里,只要我们炼功就被铐到门上吊起来。在看守所的时候,所长让我们两腿伸直并拢坐在地上,他整个人在我腿上站着,往下踩我的脚,毫无人性,打我的脸,这些都是因为我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 2000年4月份,我与几名功友前往体育场炼功,被公安人员非法抓捕,并且再次遭到无理抄家。在宾馆恶警对我非法审讯期间,因我炼功给其他人看,恶警大队长非常恶劣的用脚踹我的脸,并让我双脚并拢坐在地上,他口出恶言,态度恶劣。经过恶警的非法审讯后,我再次被送看守所拘留一个月,在被拘留的前一段时间,我双手双脚被铐在一起,我要求无罪释放,但遭到拒绝,我就绝食,恶警就把我绑在木头作的十字架上强行灌食。 2000年6月9日,我在家中被派出所人强行从家中抓走,非法劳教3年。6月9日这天因我不配合查体,所以劳教所未收,又把我同另一位功友带回当地。6月10日这一天,几名公安人员恶劣的强行我在本地人民医院查了几项,但仍未查全,主要的项目未查,又给劳教所送了一些礼品,才把我们送下。当时我们说:劳教还要送礼。恶警说:知道厉害了吧。就这样我和丈夫刚结婚一年就被活活拆散了。我丈夫身体不好,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亲人们也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和痛苦。 在刚进劳教所的一个星期里,我坚持自己没错,要求无条件释放,在遭到拒绝后我绝食抗议,管教就对我强行灌食,关禁闭。 2000年10月分份,我不幸在邪恶谎言的欺骗下被强行洗脑。从此以后,劳教所的管教们强迫我和其他的法轮功学员念、背诬蔑、诽谤法轮功的书籍、新闻报导,参加各种诬蔑、诽谤法轮功和大法师父的报告会。即使知道法轮功是好的,也得违背良心的说、写法轮功不好。不允许我们说大法老师教我们做好人的道理,不准提真善忍,只要是法轮功的道理就不准说、不准想。并且利用各种邪恶的方式强行对我们洗脑,还利用减刑来欺骗我们,谁转化不彻底就不减刑,遭到管教的冷眼与恐吓,甚至恶言恶语。 被洗脑后不长时间,就干起了超负荷的体力劳动,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家属接见费越来越高,这对我和亲人来说都是雪上加霜、落井下石。 更不可思议的是,我被罚款5000元,其中包括公安人员和厂人员到北京抓我的费用,非法劳教我的费用,还包括他们吃、住、玩、乐的费用。 自1999年7月22日以后,我就再没有合法的修炼环境。 我严正声明在被洗脑期间违心说的一切不符合法的言论作废。我要加倍弥补,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 [编注]署名严正声明将归类发表。 |
成文:2003年03月29日 发稿:2003年04月20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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