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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昆仑镇政府和派出所凶犯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
【明慧网2003年3月22日】我家住山东。我以前患有腰间盘突出,导致左腿麻木。自从1997年12月修炼法轮大法后,全身病痛全无。但从99年7月20日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开始在全国上下禁止炼功后,镇政府及村委会一帮人多次将我送到洗脑班迫害我,企图让我放弃修炼。 99年7月份,我和同修听说济南的一些同修被抓,我们决定上访,因为我们知道法轮大法是叫人做好人,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可我们到济南还没有找到信访局就被抓了,把我们关在郊区的一个大院子里,这里已经关押了很多大法学员。 7月22日下午区公安局去车把我们拉回来。回来后,恶人把我们关在村委办公楼里,强迫我们看诬蔑大法的录像,还强迫亲人逼我们写不炼功“保证书”。在村委被非法关押了几天后,又把我们送到了区办的洗脑班,在这里每天让我们看诬蔑大法的录像,被关押一星期后让我们写了不上访保证才放回家。 九月份,村委一帮人又把我们送到区办的洗脑班,这一次我没有配合邪恶,不写保证。一星期后又把我们非法关押在村委十几天后,强行把我们送到由镇政府办的洗脑班上,在这里把我们关在一间屋子里,不让我们睡觉,每顿饭只给一个馒头,一块咸菜。到半夜还让我们反复看诬蔑大法的录像,二十四小时有人监视,整天坐在小板凳上面对墙。九天后,由于我们炼功,我们被分别关押。让我们每人交5000元,才让我们回家。因为没有钱,村委书记、村主任就开车拉着我到姐姐家去借了三千元,并把我的房子作抵押,才让我和妻子回家。 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我没有干违法的事,而是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反而多次被非法关押、罚款,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我决定去北京上访,讲明我们的实际情况,可到了北京后,连信访局的门都不让进就被几个便衣警察连推带拉,还有一个警察打我的脸,就这样把我押到了驻京办事处。办事处的人说:想来上访,来了也没用。到了第二天早上,当地派出所及村委来人把我接回去铐在派出所的大院里,当时正是腊月天很冷,几小时后才把我带到屋子里,就这样在派出所关押一天,又在村委关押了一天。 有一次我在村委炼功,被恶人告知派出所。第二天早上正好下雪,恶警不让穿鞋,把我带到派出所,反铐在桌子腿上,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只能直着腿做在水泥地上,冰得我的腿都没有了知觉。这次派出所把我非法关押了近一个月,到年底家人担保,才放我回家过年。 到了2000年正月镇政府、派出所恶人又把我劫持到了镇政府办的洗脑班上,他们把我关在一间空屋子里,里面只有一堆豆梗。第二天早上我就跳窗回了家。我到家没多久,镇政府、派出所及村委一帮人就到我家,要强制带我走。因我坚决反对,他们没达到目的,村委就派四个人轮流看管我,晚上也在我家,我人走哪儿他们就跟到哪儿,直到所谓的两会开完后,他们才把人撤走。 2000年6月份,我与几位同修再次去北京上访。到北京天安门后,恶警将我们抓送到驻京办事处,第二天由当地派出所及村委的人,把我们接回当地派出所铐在铐犯人的铁环上。当天下午,我们被绑架进精神病医院,当天晚上医院大夫就强制给我们注射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第二天早上我感到全身无力,上厕所都得扶着墙。每天都强制打针吃药,这里的医生连最起码的医德都没有。我们被非法关押了二十七天后,村委书记又把我们转押到镇政府在农机大院办的洗脑班进行迫害,用铁链子锁把我们锁在暖气管上。一个姓翟的女人对我说这次洗脑班的特点就是一个字:“打”。 这次洗脑班以陈辉为首,此人很恶。到了晚上镇长张兆星带领一帮打手来了,他们一个个喝得醉熏熏地。张兆星指挥打手:给我打。打手们就蜂拥而上,对我大打出手,拳打脚踢。姓翟的女人专打我的脸,副镇长王后勤也狠狠地踢了我好几个跟头。他们强制让我跪下,让我学说他们的污言秽语,否则,就是一顿毒打。有的同修被吊起来打昏过去,再用凉水泼醒。他们使用打人的工具是:木棍、皮带、橡胶棍、胶皮管等。镇长张兆星更是恶毒,还妄图逼迫法轮功学员去打自己的同修。他们对外封锁消息,连家人都不知我们在哪里。 过了7月20号以后,他们对上访的学员敲诈一万元,没去上访的学员敲诈五千元。他们打人不分年龄大小,连六七十岁的老人也不放过。这次受迫害的共有二三十个大法学员,这次洗脑班结束后被非法劳教的大法学员有:房宽峰、罗茂国、赵洪文、张德池、李玉宝、孙即云(女)、张秀玲(女)。 在镇压3年多的时间里,每逢到他们认为的敏感日,都要来家骚扰,使我们无法正常生活,有时还要到单位骚扰。就在2002年的十六大之前,镇政府不法之徒还要强制把我们关押到洗脑班。我们不得不流离失所一个月,使他们的阴谋没有得逞。 由于我表达水平及知道的事情有限,很多残酷的迫害情况还没有写出来。我们呼吁“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及世界人权组织给予关注,让江犯及“610”一伙早日受到正义的审判。 非法关押我们的精神病医院是淄博矿务局昆仑医院精神病科 0533-5771183 附:昆仑镇政府有关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部分): |
成文:2003年03月22日 发稿:2003年03月22日 更新:2003年09月21日 02: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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