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13/46327p.html |
从中国宪法有关条文看江氏独裁政权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 |
【明慧网2003年3月13日】江氏独裁者出自私欲、猜妒、反人类的本性,于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军警、公安、国安、法庭、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国家机器,开始血腥镇压全国修炼法轮功的民众。它操控全国宣传机器、新闻媒体造谣、栽赃陷害,迷惑,欺骗人民,强奸民意,谎言铺天盖地,颠倒是非黑白;对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进行非法拘留,讯问,关押,劳教,酷刑折磨,洗脑,敲诈,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几年来10万之众被劳教,判刑;几千万人受到非法讯问,关押,强迫写保证书,悔过书;独裁者不准民众信真善忍,不准修炼法轮功。恐怖充满各个角落,现在中国的监狱、劳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内,还关押着大量信仰真善忍的民众,迫害在继续,在升级。 江氏独裁政权的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了全世界善良人们的一致谴责,激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与批评,激起了全世界人权组织的痛击,激起了全世界知识界、法律界的深层分析与痛斥,现在江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可以说是令人神共怒。 一、1999年7月20日,江氏独裁政权宣布禁止修炼法轮功之前。军警,公安,国安等已秘密将全国各地法轮功辅导站的辅导员包括全国性的“法轮功研究会”的有关人员逮逋,关押,审讯、甚至判刑。 江氏独裁政权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包括公安部,国安部,民政部等,没有任何禁止(不准)民众修炼法轮功的规定。宪法,刑法等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那么非法逮捕、审问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中国的法院以什么原则、标准对这些人定罪、量刑呢?为什么对他们判刑呢?中国法院对法轮功辅导站的辅导员及工作人员定罪判刑,明显是在法外施法,这是非法的审判。 从1999年7月20日起至现在,江氏独裁政权对全国法轮功信众判劳动教养,关押近10万人。那么中国的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的是什么呢?经查,他们依据的是: (1)《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其实我们发现被非法劳动教养的法轮功学员并没有任何上述违法行为,他们之所以被非法劳教,就是因为他们坚持自己的信仰。这是其一。 其二,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上述可见,中国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法轮功民众的强制劳动教养,也是法外施法,是非法的。 我们再看看中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列规定中也没有对法轮功修炼群众的科刑内容。上列两个规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但,邪教是什么?用什么标准认定“邪教”?由什么机关认定某种社会组织或民众行为为邪教?依照什么法定程序作认定? 基于上述,对法轮功群众科刑,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非法的。 四,在这场全国性的,史无前例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江氏统治集团不但利用军警,公安,国安,法庭,监狱,劳教所等血腥镇压,最为恶毒的是对每个信众进行强制洗脑,强制剥夺民众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如果继续坚持信仰,就从肉体上消灭(打死为“自杀”或“自然死亡”)。 大家知道,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常任理事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个人的权利,中国公民同样享有,也应得到政府的保护和保障,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文明与法制时代,象江氏统治集团这样的倒行逆施,强制民意,剥夺人权的现象,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他们把世界各国政府和全世界善良人民的批语与谴责说成是干涉其内政。难道他们这样倒行逆施,制造恐怖,血腥镇压,蒙蔽欺骗全国和全世界人民,剥夺人权,剥夺生命,不应受到干涉么?他们这样的“内政”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有什么两样呢?他们这样反人类的实质就应当被曝光与揭露。 五,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抗衡、抵制、制止江氏独裁政权的倒行逆施,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及信仰自由的权利。请看我国《宪法》的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国公民,包括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上列是我国现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大家还应知道: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的都是无效的。同胞们,我们不必逆来顺受,让我们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宪法》赋予了我们的权利吧! 大家还应明白:揭露和抵制这场倒行逆施的迫害才是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正义之举。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3/30/33962p.html) |
成文:2002年10月09日 发稿:2003年03月13日 更新:2004年08月27日 0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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